宋元時期的基本情況
在討論明代江南地方的田制系統前,有必要對宋元時代的基本情況作一追述。
宋代熙寧三年(1070)昆山人郟亶上奏指出:天下之利,莫大于水田,水田之美,無過于蘇州。田土治理,需要重視古人的治田之法,低洼地區“田各成圩”,每圩必設圩長,其職責在于每一年或二年要率領本圩人戶,從事水利方面的防護工作,修筑堤防,浚治浦港等。其人戶各有田舍,“在田圩之中浸以為家”。
這表明,在昆山等地很早就已存在圩長的建置,所管理的圩區皆有固定的民居,并形成了專門的圩區管理體制。從資料上看,無法窺知當時是否存在嚴格的鄉領都、都領區或圩的劃分。但南宋紹興年間的一則資料,為南宋初期已存在鄉—都—圩的建制提供了有力證據。在紹興二十八年(1158),華亭縣沈姓人家將204畝(以步弓計算)農田舍入了青浦縣淀山湖的普光王寺。該田坐落于華亭縣(明清時屬松江府)修竹鄉四十三都,分屬系圩字第三十三號至五十五號。
而在南宋端平元年(1234)三月,華亭知縣楊瑾受嘉興知府之令,負責清理華亭縣的田籍,推行“經界法”,到端平二年四月基本完成,從而使華亭縣形成了鄉統保、保領田圍的田制系統。楊氏的工作,就是由下而上,一層層清理田籍,“始于圍,合于保,而成于都”,動用鄉官137名、甲首8881名、鄉書吏90名,耗費15000緡財力,使田籍“自畝之圍,則有歸圍簿;自圍之保,則有歸保簿;自保之鄉,則有歸鄉簿;自鄉之縣,則有都頭簿”,達到“田不出圍,稅不過鄉”的理想目的。類似的情況還存在于常熟縣。在該縣境范圍內計有50個都,每都下領10保。圖籍編制的具體做法是:“履畝而書也,保次其號,為核田簿,號模其形,為魚鱗圖,而又稡官民產業于保,為類姓簿,類都保鄉于縣,為物力簿。”由此或可推知,其他地區也應有著類似的制度規范及嚴密的系統建制。
總之,在南宋時期,縣—鄉—都—保—圩(圍)的規制已經存在。周生春通過對元代太湖平原的考察,認為田圩之制的最終形成期是在明代。不過這種系統的普遍和推廣,在時間上還要更晚一些,而在本質內容上所發生的新變化當在明末清初。另外,從上引文獻中發現,像魚鱗圖這樣的制度,雖不能肯定始于何時,但在宋代已經存在卻是毫無疑問的,當然,它在元代的江南地區已經被普遍推行了。元代至正十年(1350)間,肅政廉訪使董守愨推行均役之法,要求有田的居民都要將土地情況匯報官府,官方根據報告冊履畝逐一復核田畝及其業戶,以土田形狀登錄的冊籍就稱“流水”,也稱“魚鱗”。
江南圩(圍)田樣式
明代的基層系統
自明初始,江南地方基層管理的層次在表征上復雜多樣,基本是以縣統鄉、以鄉統都、以都統里(圖),各地在具體的分劃上又詳略不等,名稱各異,但都是以官方的行政區劃安排為線索,結合地方傳統以及國家田糧征催的需求而綜合規劃的。
洪武三年(1370),杭、嘉、湖地區曾著手編制過小黃冊,“每百家為一圖,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不盡畸零,九戶以下附正圖,十戶之上者,亦為一圖,設里長一名,甲首隨戶多寡設焉”。各圖逐年輪流,負責催辦稅糧,十年一周期。按每稅糧1萬石即設糧長1名、知數2名,推選“糧多者”承充。以湖州府長興縣而言,官方編設的圖數共計434個,6萬石稅糧共設正糧長6名、副糧長12名,共計18名糧長,未設知數。附郭的烏程縣承擔的稅糧更多,稅倉建于鳳陽府,每倉配置副糧長2名,按烏程縣稅糧10萬6400多石計算,共設正糧長17名、副糧長34名、知數34名,縣域內編設的圖數達到7666個。但山多田少的武康縣,歲輸秋糧只有1萬石,由于“山鄉遼闊,難于集事”,因此特設糧長7名、知數14名;黃冊編制的圖數有166個。這些情況表明,基層管理系統因區域環境不同是有明顯差異的。
同時,官方向民間頒發了戶帖。戶帖中關于人丁、田地、事產等情況的登載非常詳細,完全是按府、州、縣、鄉、保這樣的基層體系的脈絡來編排的。
洪武十四年(1381)詔編賦役黃冊,以110戶為1里,推丁糧多者10戶為里長,其余100戶分為10甲,各立甲首(甲長)1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當時之圖,是指黃冊首頁所列每里戶口稅糧總數的圖,但在以后便逐漸變為里的代稱。萬歷《嘉定縣志》就說:“圖即里也,不曰里而圖者,以每里籍首列一圖,故名曰圖。”洪武年間的黃冊制度,雖在明代中期已多有廢毀,但是它的影響一直延續到了清代,成為“編審”制度的典范。
黃冊制度可以增強人們對國家的依附關系,也使民眾被牢固地束縛在土地上,而同時推行的魚鱗冊制度,則進一步明確了明代的征賦系統,雖不能保證每人均有田地,但確保了田有稅出。萬歷九年(1581)全國清丈田地保留下來的一份魚鱗圖,呈現了田制系統最為直觀的內容。(參下圖)
萬歷九年丈量魚鱗清冊一頁樣式
這種制度當然是以土田統計為根本基礎的,詳錄各地“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從田制上講,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嘉靖年間華亭人何良俊也有經、緯之說,但他的解釋頗有不同:經冊是戶冊,即太祖黃冊,“以戶為主而田從之”;戶有定額,而田每年有去來。緯冊是田冊,“以田為主而戶從之”;田有定額,而業主每歲有更革。由此可使田有定額,糧有定數。每年只需將經冊內各戶平米總數合著緯冊內田糧總數,統一輕重派糧,就不會產生飛灑、隱匿之弊。在萬歷十年(1582),常州府武進縣、通縣進行了田畝丈量,其方法就是以魚鱗圖作為依據:每縣、每鄉、每都皆以四境為界,“田地以丘相挨,如魚鱗之相比”,官田、民田,高田、圩田,埂田、瘠田,山地、蕩灘,都要逐圖細注,業主姓名隨之載錄。這是“以田為母,以人為子”的田賦管理思想。黃宗羲指出:古之賦稅“以田為母,以人為子。人有去來,而田無改易”。以田畝為標準的賦稅制度,可以實現履畝而稅、追呼不煩的真正目的,在賦稅催征上解決“知戶而不知田”的問題。魚鱗圖冊是以田畝為依據的,而不是戶口。魚鱗冊制成后,官方照冊上登記的每戶錢糧田段數據,各發給“號單”一張,讓業戶收執。由于載明了坐落、畝數及其東、西、南、北四至圖形,以后凡遇交易推收,都以“號單”為憑據,粘入契約內。
官方設定編排的戶口系統與田賦系統,在地方社會生活中當然具有強烈的官方性質,都是基層系統的切實體現。其中,圖這一級次在基層體系中是相當重要的。
明末人王世茂認為黃冊十年一造,實關民生利命,但其間弊竇叢生,必須在未造之時,預令里甲將圖戶丁田地開報至地方政府,先縣,次都,次圖,并取吊數解黃冊舊底和積年書總及現年人役來一起查對。并說,有田土拋荒者,著落該圖分佃,頂辦糧差。可見在基層體系中對圖的全面把握的重要性。早在萬歷年間,昆山縣一帶存在過“以圖里束戶”、以本圖之米給本圖之人的圖糶法,“先以戶口成冊為急,而戶口成冊又當以本圖大家身自開報為據”,都體現了圖作為區劃單位在基層社會賑濟管理中的關鍵意義。
圖的產生雖然很早,作為地方基層系統中的一個級區,在明代基層社會中有著明顯的表現,一般設置于都以下。如蘇州府的吳縣,是“鄉以統都,都以統圖”,順序不失次第。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城區內各分5個鄉,鄉級區劃下不設都,而且鄉區都有固定的名稱,統一為某某“里”,如在城內西北隅的鳳凰鄉集祥里,下轄7個圖的單位,城墻外屬于附郭的復仁鄉義安里,也是下轄7個圖,即盤門區域的2個圖與閶門區域的5個圖。城區外共分38個都區,如位于縣城西二十里的胥臺鄉石城里,下轄2個都,即第十三都與第十四都,都下皆劃分上、下兩扇(糧區),這2個都的領圖數分別為16個、19個;再如在縣城西南八里東洞庭的震澤鄉閭城里,只設1個都,編號是第二十八都,分上、下兩扇,共領圖數為19個。這里的“里”,與“里甲制”的“里”當然是不同的。
都或保也是基層體系中十分重要的區劃,是為了便于統轄數量龐大的里而加以劃設的,有利于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和管理。如在災荒時節,地方的荒政措施之一是“親審貧民”,具體做法是先令里長報明貧戶,正印官逐都逐圖親自驗其貧窘情況,給發吃粥小票一張,填寫里甲姓名,作為進入粥廠的憑證。
常熟人陳梅指出:“以縣治鄉,以鄉治保(或謂之都),以保治甲,視所謂不過五人者而加倍焉,亦自詳密,亦自易簡,此斟酌古今之一端也。”又說:“一鄉幾保,不妨多少,何也?因民居也,法用圓。十甲千戶,不得增損,何也?稽成數也,法用方。”顧炎武對此作了強調,認為保也就是都。但實際情況并非一律,也有都下設保的例子,這在下文的相關論述中再予說明。
圩作為田制系統中的基礎,在基層社會事務中呈現出了比較重要的空間區位意義。宋代以來,江南地區存在的圩長制,在明清田制管理上有著特殊的意義。
在江南地區,城市區劃中仍保存圩區編排的方式(嘉興縣城內就編有9個圩),鄉村地區的圩長,原本是專為圩岸維護而設,定期負責圩內的浦港浚治和堤防修筑,每一年或二年率領所管的全圩人員,修筑浚治高田及低田的堤防。在明代,從萬歷至崇禎間江南地區以嘉善等縣為首的爭田事件中,也可看到圩長對田糧管理有著實質性的意義,表明圩制在基層社會的某些方面發揮的重大作用。另外,在社區賑濟方面,知縣要監督被災各圩圩長逐一開報圩區內貧困民戶的情況,說明了圩長在基層聚落社會中的關鍵作用。
而在明末清初的基層體系中,圩長負有更為重大的公共工程責任,一般由村中推選一二公直勤慎的人獨充或朋充(可以享有免除若干畝稅的優惠),總管督催田甲,田甲再督催佃戶,層層監控;而對于鄉村民戶的勞役,圩長都要根據圩區或地段“酌量工力、難易分別均派”。可以認為,對地方財賦等諸項事宜,圩長同樣負有相當的管理職責。官府對地方的各種雜役攤派、賦稅征收,往往直接從圩長入手。圩長與保甲長一樣,作為基層行政中的重要一環,也會成為衙役、地棍等人的敲詐勒索對象。
與自然村落相仿,圩已形成地域內的最終劃分單元或區劃空間,無論政府官署、民間雜居,還是官田民地,都納入了以圩為地標的范圍。因此,在土地轉讓、屋宇建設、公共工程的展開等方面,官方都能根據明晰的田地坐落情況,確知屬于何都何圖何圩地界,分毫不爽。
所以在戶籍系統的黃冊之外,魚鱗圖冊登錄的鄉—都—圖—甲—圩,也是經由官府統一的丈量清查,編繪進國家要求的田糧冊,故不應簡單地視其為地方傳統或民間習慣而輕忽它在基層系統中的現實意義及其官方色彩。
分府研究
為了闡明江南地區基層系統的變化情況,有必要對環太湖地區作分府考察。
湖州府
湖州府所轄烏程縣,從洪武至成化八年(1472),一直轄有23區,計53都,282里。再如長興縣,明初至成化八年,所轄為15個區,計105都,共259里,到弘治元年(1488),知府王珣奏分順零、晏子、荊溪三鄉新設安吉縣,還有232里;其謝公區分管之謝公鄉,轄一都(1里)、二都(3里)、三都(4里)、四都(4里)、五都(2里)和六都(1里)。歸安縣在成化八年計轄區21個,總計44都,共309里。如東區分管一都(10里)、二都(1里)和四都(4里);西區分管四都(4里)和五都(7里)。由此可知,湖州府自明初至弘治年間,地方基層系統為縣—區—鄉—都—里。但這并非絕對,一些地方還出現了“扇”的區劃,顯得較為特殊。如成化時期,孝豐縣所轄西北區分管的靈弈鄉,被分成上、下二扇,各轄1里;東南區分管孝豐鄉上扇1里;東北區分管有孝豐鄉下扇2里、移風鄉上扇1里和移風鄉下扇1里。需要指出的是,孝豐縣在鄉之下有“管”的級稱,如西南區分管的太平鄉與金石鄉,就是區—鄉—管—里的體系。具體而言,太平鄉十管、十一管領2里,七、八、九管領2里,四、五、六管領4里,一、二、三管領5里,總計11管13里;金石鄉一、八、九管領2里,三、四管領1里,五、六管領2里,總計7管5里。
明后期長興縣人丁元薦強調說,明初設里長,催辦錢糧,勾攝公務;又在里長中選出殷實大戶,充任糧長。根據這樣的要求,長興縣編排的里長共計240名,分為48扇,由糧長統領。當然,扇只是介于鄉與里之間的臨時區劃,是一般所稱的糧區,由糧長負責。但長興縣的編制是扇在里之上,1扇平均領有5里,是相當明確的,級次類同“都”。
另外,里與圖往往出現互替的情況,但實質內容還是一樣的。如嘉靖年間的安吉州,城區共設2圖,設有“坊長”2人;城外共分9個鄉,管轄體系仍然是都(扇)—圖的級次。圖的級次等同于里。如銅山鄉的上扇領6圖、中扇領1圖、下扇領1圖,所設里長8人,同圖數;又如晏子鄉,其一都領2圖、二都領2圖、三都領2圖、四都領2圖、五都領3圖,所設里長為11人,亦同圖數。不過都一級的名稱,與孝豐縣一樣,在這里也用“管”替代。如太平鄉,其一、二、三管領5圖,四、五、六管領4圖,七、八、九管領2圖、十管和十一管領2圖,設有里長13人,仍同圖數;再如順安鄉,一、二、三管領3圖,四、五、六管領2圖,共設里長5人,亦同圖數。
總之,湖州府在明代的基層管理系統大致為:縣—區—鄉—都(扇/管)—里(圖)。需要說明的是,“管”的出現是比較特殊的,可能在丘陵低山地帶,才有這樣的特殊表達;而孝豐、安吉等地里數較少的原因,當與山區偏僻、開發不成熟以及人口較稀有關。區有時是鄉以上、縣以下的分劃單位名稱,但在一些地方則是都以下、里以上的地方區劃,或者完全與都的實際意義相同,不過在名稱上有所區別而已(如嘉興府嘉善縣地區),當按具體地區和時間而定。總的來說,后者出現的情況要較前者為常見。
嘉興府
明人趙文華等撰的《嘉興府圖記》,反映了明代中期嘉興地方基層系統的大致情況。其卷二《邦制一》云:“(嘉善縣)思賢鄉,在治西北□里,今二十三都下保東區里十、下保西區里九,三十四都里八。遷善鄉,治北三十五里,今三十四都東區里八、西區里十二,三十五都南區里九、中區里六、北區里七。麟瑞鄉,今訛為麟諟,治西十五里,今三十五都里九,三十七都里八。永安鄉,治北五□里,今三十七都里十八,內析四里為魏塘鎮都,一十八都南區里十一、中區里八、北區里四十二。奉賢鄉,治東北二十里,今三十九都南區里十□、北區里九,四十都南區里十、中區里十、北區里九。胥山鄉在治東南十里,今五都里十六。”
早在洪武元年(1368年),官方于三十七都內割4里設為魏塘鎮都。宣德四年(1429)三月,巡撫、大理寺正卿胡巡視江南后,以嘉興地廣、賦繁、人多為由奏請劃增新縣。次年敕分嘉興縣東北境之遷善、永安、奉賢、胥山、思賢、麟瑞六鄉之部分都、里置嘉善縣,隸屬嘉興府,縣治就設于永安鄉七區的魏塘鎮。
但是,嘉善縣的情況有些特殊,嘉興、秀水、平湖等縣的鄉圩管理系統稱“都”,該縣則稱“區”,從嘉興縣析出后,里數逐漸增多,從最初的186里增加到204里,每里10年共役10名里長,里長所轄小戶稱甲首,“歲輸見役”的里長每年就有204人,其中4名里長屬于魏塘鎮都。在嘉靖時,嘉善縣領有思賢、遷善、麟瑞、永安、奉賢、胥山六鄉。除胥山鄉范圍太小、無法再細分外,其他五鄉幾乎都有區—里的轄制。按明制,110戶為1里。因此,這種縣—鄉—都—區—里的層級管轄系統當然首先是以戶口為依據的。嘉善縣共有11都,共轄204里,萬歷二十八年(1600)所刊《嘉興府志》,所載數字與此同。
再如嘉興縣,在分縣前,管26個鄉、41都(包括洪武元年新設的魏塘鎮都)、819里。其長水鄉轄2個都共35里,即二十都的8里,二十一都東南區的8里、西南區的6里、東北區的8里、西北區的5里;思賢鄉轄有3個都87里,即三十二都的28里,三十三都上保東區的16里、上保西區的15里、下保東區的10里、下保西區的9里,三十四都的9里。
萬歷二十四年(1596)刊刻的《嘉善縣志》,給出了萬歷以前比縣—鄉—都—區—里系統更為細密的劃分內容:區下分扇,一般一區有正、副二扇,各有正、副糧長統領;而大區則分作二三個扇,糧長之數也隨之增加。這一點在江南地區表現得較有特色,盡管這種系統在正德以后已有所變化。
與嘉善縣毗鄰的平湖縣,也在宣德五年(1430)從海鹽縣分出,編里共計161個。至天啟四年(1624)前后,其管理系統仍為縣—鄉—都—里的結構。如在縣西十八里的長水鄉,其所轄之六都有7里、七都有9里、八都也有9里。與明初相較,只是在里數上有所減少而已。天啟新編的《平湖縣志》昭示的基層體系情況則要詳備得多,而且在內容上有些差異,主要標志是圩的出現。這在下文中將另作解析。
崇禎年間,因災荒較多,嘉善鄉紳陳龍正(崇禎七年\\[1634\\]進士)特意提倡推廣保甲法。事實上,推行鄉保制度是為了弭盜安民,但有的在城行保甲,在鄉就不行了。陳龍正認為,災賑時期是編行保甲的良機。其方法大致上是:首先,將城內以治所為中央,其他劃作東、南、西、北四方。例如東方,以東一保、東二保、東三保等為號排序,每保統領10甲,設保正、副各1人;每甲統10戶,設甲長1人。南、西、北三方也這樣編制。“東方自北編起,南方自東編起,西方自南編起,北方自西編起,編至東北而合,方不可易,而序不可亂。”其次,將縣境內以城郭為中央,外為鄉村,也分東、南、西、北四方,與城區一樣統編保甲。大村分為數保,中村自為一保,小村與鄰近數村合為一保。一保分10甲,“聽其增減甲數,因民居也”;一甲共計10戶,不可增減戶數,便于官方核查;或有剩余二三戶,總附于一保之后,名稱“畸零”。保甲編制“不分土著流寓,而一體編之者也”。在鄉四方設保正、保副,在城也設保正、保副,分區統管:“如在城東一保,統東鄉幾保,在城東二保,統東鄉幾保,以至南與西、北,莫不皆然。”陳龍正指出了這種辦法只是舊制,并非新創。可見,鄉—保—甲的基層管理體系在江南地區是切實存在的。
至明末,除嘉善縣的區與都含義相同外,嘉興府其他地區縣、鄉、都、區至里的層級管理系統仍無變化。如海鹽縣一直是鄉—都—里的結構。嘉興縣自宣德五年析出嘉善、秀水兩縣后,在崇禎年間仍領12鄉,28都,381里。縣南十里的嘉會鄉,下轄十八都東區15里、十九都西區11里、二十都10里。實際上,嘉興府地區的圖—圩系統早已存在,但在崇禎以前這種系統的功用顯然沒有在方志中得以充分體現,而在水利事業、社會賑濟活動中,圖—圩系統的實際功用則又超過了都—里制。陳龍正在明末主持的嘉善縣地區的社會救濟中,采取的方法,就是“寫畫逐圩地圖”,一切浜兜村落盡收其中。由20—30圩乃至30—40圩組成縣以下各區,由籍貫在該區的鄉紳指導區內的“大戶”“富室”“殷戶”進行以區和圩為單位、按地緣結合鄉紳和富戶為特征的救濟活動。
松江府
松江府的地方層級管理結構是縣—鄉—保(都)—區—圖(里),與其他府縣結構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名稱上的不同。
松江府地區出現的保,其級次同于都;圖的級次等于里,一圖為一里。在正德以前,松江府有十三鄉,“鄉次有保,有村,有里”,里轄民眾多。正德時,鄉次“有保,有區,有圖”,圖為一里,里之統民就寡。這是正德前后地方基層級次的差異所在。當時基層系統為縣—鄉—保—區—圖,在府境內較為普遍。如華亭縣,管8個鄉,下轄24保,63個區,領圖820個。其中,縣城西南六十里的風(楓)涇鄉,轄有一、二、三保,管有7個區,71圖。這種結構直至明末崇禎時,并無改變。華亭縣在崇禎年間所轄鄉數,只比以前少了一鄉。其風(楓)涇鄉,一仍其舊。
上海縣在弘治年間領有5個鄉。縣南的長人鄉領有6保,轄12個村,共領3個里;又如海隅鄉,在縣西北,領4保,分4區,轄11個村,管2個里。很明顯,根據這樣“縣—鄉—保—區—村”的分劃,里只能是一鄉所領戶口總數的單位,基層體系的建置不是以田畝為依據的。在嘉靖年間,上海縣仍領有5個鄉。縣南的長人鄉,管轄十六至二十一保,分作12個區,共領圖286。這時的基層體制,已是縣—鄉—保—區—圖。萬歷年間,上海縣地區仍是這種體制,沒有什么變化。明末清初上海縣人葉夢珠曾對當地的建制有過較為詳細的描述:上海縣共編有10保,大約10圖為一保,100甲為一圖,以49畝為一甲。其他縣的田數、圖保雖各有差別,但編制方法是一樣的。
蘇州府
在洪武年間,蘇州府所轄七縣,除附郭的長洲、吳縣為縣—鄉—里的結構外,昆山縣為鄉—保,常熟縣為鄉—都—里,崇明縣則在城內分為四隅,城外則“別無名號,止稱東、西、南、北而已”,其區域名為東沙、西沙、三沙,各有鄉團等名,因此當地的結構當為沙—鄉—團。嚴格來講,沙不屬于基層體系中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層次,只是因崇明地居江中沙島,才有這種特定的名稱,實是環境因素使然。
明代中期以后,基層結構的劃分趨于細密化。
吳江縣,在明代中期的基層系統為縣—鄉—都—區—里。據弘治元年(1488)《吳江志》的作者稱:“分鄉置都,所以頒田里、伍編民也。縣以轄鄉,鄉以轄都,都以轄里,而一里之中有村居焉,有野市焉。”嘉靖年間的吳縣,其結構則是縣—鄉—里—都(圖)。需要指出,這里的“里”,是鄉區之下居民生活地的小區劃概念,并非里甲制的“里”;一些城外鄉區的編設,都與圖的實際意義是一樣的。如縣城區域內的麗娃鄉南宮里,下轄9個圖(南元一、二圖,南利一、二圖,南貞一、二、三、四、五圖);再如太平鄉全吳里,管3個都(第五、六、七都);城外的穹窿鄉阜安里,管3個都(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都),下轄直接是村落(東安、西安、小灣、楊舍村)。
常熟縣在里之上的基層系統是縣—鄉—都(保)—圖,這里都與保往往互稱,可能是整個蘇州府的普遍情況。長洲縣也是這種結構。萬歷年間,還有區下再分正、副扇的情況,如嘉定縣守信鄉領有6個都,其東一都一區即分作正、副二扇:正扇轄7里,領17圩;副扇亦轄7個里,領13圩。
因此從總體上說,蘇州府已出現了鄉—都—區—扇—里—圩的結構。但崇禎《吳縣志》給出了一種較為特殊的例子,如吳縣城內西南隅的麗娃鄉南宮里,管有10個圖;在縣城以西五十里的大吳鄉南胥里,則管有1個都,編號第八都,分作上、下二扇,共領12個圖;再如縣城西南六十二里的吳苑鄉勝化里,編設第九都與第十都,各分上、下扇,兩個都的所領轄圖數分別為13個與4個。從表面上分析,這是鄉—里—都—扇—圖的結構,事實上里是直轄鄉以下、都以上的建置,是與常規的鄉—都—圖的含義不同的。該志也稱“鄉以統都、都以統圖”是古今經野之制。那么可以推定,這里出現的“里”不過是地區方位或空間單元的指稱,也可能是保留下來的古“里”稱呼,并不是真正建置體系意義上的“里”。另外,吳江縣在明末(1643到1644年間)出現了明確的“保”,保戶都由縣府指定,成為基層領袖,而里甲散于各鄉,故往往按都、圖大小私定賦稅錢糧,派索民間。保制在后世延續了很長時間。
嘉定縣的分層系統似更為明確。在該縣,區下設扇,扇下統里—圩。按照明人的說法,圖即里。因此,當地的基層系統當為縣—鄉—都—區—扇—里(圖)—圩。
昆山縣的情況就有不同,層級管理明確為縣—鄉—保—村。如昆山縣西北的積善鄉有2個保,領21個村;再如縣西的朱塘鄉,也有2個保,領24個村。但這種鄉—保—村的制度是不多的,保的實際意義等同于里。村制作為層級出現,在明代江南地區也是較少見的,與陳龍正提倡的鄉—保—甲制度倒是有點類似。但是,上述編制以戶口作為劃分依據,則是十分明顯的。
常州府
常州府轄各縣的基層系統,也是縣—鄉—都—保(圖)的結構,部分地區在保下還詳細記錄所轄村落情況,但這并不是普遍現象。
例如,無錫縣北四十五里的興寧鄉,統有3個都,共轄27個村;招義鄉則統管2都,轄15個村。常州在保下以村落為管轄空間,當時人稱“凡都攝保,保分村墅”,村別是“自一順數至十而止,余以例推”。不過在靖江縣,只分馬馱東沙與馬馱西沙,共編設55里,統轄600戶。
在江陰縣地區,基層體系大致上仍沿襲宋代之制:“鄉統都,都統圖。”原南北廂改設為17個坊鄉,轄50個都,374圖;原三個坊析為9個鄉,如良信鄉,統都4,都下統圖34。因此,在嘉靖年間,江陰縣“總四境三百七十四里,里為圖,圖統于鄉都者三百六十五,而在城之九圖,雖立為坊,而其實鄉之地也”。
明末的變化
就田制體系而言,圖—圩制當然是一直存在的。萬歷年間的嘉興府嘉興、秀水、嘉善三縣為正疆界、爭田糧事,就是直接從圖圩著手進行的。至崇禎年間,圖—圩制的意義得到了多方面的呈現。如嘉興縣附郭部分,便設有9個圩;又如德化都,領有32個圩、胥山都領31個圩,等等。地方志中保存下來的《萬歷二十六年(1598)嘉善縣告爭田地,知府張似良不行查勘竟申本道轉申兩院批行本縣知縣鄭振先申文》等文本中,田糧的基層管理記載得十分明確,從都、圖、里直至圩的體系相當明顯。直到明末,嘉興等縣的基層田賦體系為縣—鄉—都—圖—里—圩。其中嘉善縣的表達稍顯獨特,鄉區一直稱“區”而不稱“都”。明末嘉善鄉紳陳龍正與其家族世居的鄉區即為“胥五區”,在建設家族義田時,嚴格查照區圩丘段劃定,并畫影圖形,不許子孫買賣和鄉鄰侵欺。由此可知明末嘉善地方基層系統中區—圖—圩制的功能與實際作用。
嘉興府的平湖縣在天啟年間,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天啟七年(1627)前后,當地的基層體系編制有4個鄉,轄有12個都,共轄140里;在每都之下大多分區,并領有數目不等的圩。如大易鄉,在宣德五年(1430)從海鹽縣的原十七都的16里中分出了14個里劃歸平湖縣,到天啟七年前后,定為平湖縣大易鄉十七都,分作東區8里、西區6里,共計12個圩,田圍70。又如齊景鄉,所領的二十都變分東區8里、西區11里兩大部分,共轄13個圩;二十一都22里領11個圩,而每圩平均所占的里數各有不同,有少至一里以下,也有多至二里的。
蘇州府在崇禎年間,基層系統大體上是縣—鄉—都—圖的結構。至于圩制系統的體現,則視實際需要及地政的信息表達不同而有差異。崇禎年間吳江縣《西方庵碑記》言及的西方庵所坐落的大義字圩常住田丘細數,地權上屬于四十圖九甲大戶朱經張氏名下,可以確知,在基層生活中,像吳江縣這樣的田圩系統,當是廣泛存在的。
再以湖州府烏程縣為例,成化年間當地的基層系統是縣—區—鄉—都—里;在崇禎十年(1637)前,已變為縣—區—都—里—圩的結構了,都下轄有數目不等的圩。嘉靖四十四年(1565)狀元、烏程人范應期(1527—1594)很早就說過,在烏程縣,編戶267里,分為23個區,自一區至六區屬烏程的西鄉,剩下的都是東鄉。具體而言,一區的一都領28圩、二都領82圩、三都領有15圩,但仍存在里的編制,如一區所轄的一都、二都、三都、四都、五都和六都,各有2里。
上述從文獻記載中探知的基層體系,其實還是比較粗疏的,但其中呈現的這些細微變化,顯然是因基層體系中的圩制記錄在明代中后期日漸增多,表明了圩制系統在基層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受關注,當然也與文獻記載的細致程度是相關的。
(本文摘自馮賢亮著《明清江南的環境變動與社會控制》,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5年4月。澎湃新聞經授權發布,原文注釋從略。)
來源:馮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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