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法119條,新法擴展到144條。不僅增加了大量條款,而且在原有條款基礎上也進行了很大改動。這是對我國過去20年治安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集中應對,影響深遠。
新型違法治理納入規范體系
補充"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如搶奪方向盤)、"高空拋物"、"無人機違規飛行"、"違規燃放明火升空物"等行為的懲處條款。
網絡與數據安全方面:將組織傳銷活動、考試作弊行為、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納入懲處范疇。
特殊群體保護領域:明確虐待監護對象中的幼老病殘人員、校園欺凌(包含毆打、侮辱、恐嚇行為)的法律責任。
社會公德維護方面:新增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違規養犬(烈性犬致人傷害、遛狗未系牽引繩)的懲處規定。
增設娛樂場所未履行信息登記義務、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等妨害社會管理行為的處罰條款,強化行業規制力度。
程序正義保障機制完善
明確"單人執法"適用范圍僅限于辦案場所內的詢問、扣押等低風險環節,且必須全程同步錄像記錄。嚴格規范扣押審批流程,調解案件處理須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原則。通過規范執法行為,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權利。
正當防衛制度重大突破
首次在治安管理領域確立正當防衛認定標準,明確防衛行為不予處罰,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可減輕或免除處罰。該規定有效解決"還手即認定互毆"的執法爭議,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彰顯法治理念。
特殊人群懲戒保護平衡機制
修訂打破"未成年人一律不執行拘留"的剛性規定,建立分級干預體系:
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違法或單次情節惡劣的,可執行拘留;
16至18周歲未成年人,初次違法但情節嚴重的(如惡性欺凌事件),可執行拘留。
老年人管理調整:70周歲以上老年人,若違法情節嚴重或一年內二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執行拘留。
規定學校對嚴重欺凌行為未履行報告或處置義務的,相關責任人將依法受到處分。構建"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治理體系,壓實學校主體責任,避免"一放了之"的處理方式。
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創新
創設"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體現輕罪治理現代化理念。違法記錄原則上實行封存管理不得公開,僅限國家機關辦案需要或法定授權單位可查詢,且查詢主體須承擔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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