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全球,西方多數國家傾向于控槍而非全面禁槍,允許公民以合法方式持有槍支。槍支使用者大體分為國家暴力機關,如軍隊、警察,以及公民個人。各國槍支管理制度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對公民持槍的管控上,如?美國、英國、法國等西方國家,以及亞洲的以色列、印度和南美的巴西等,或因自衛,或為收藏、休閑,多允許公民合法持槍。其中?,美國個人持槍量居首?,立法完善,對購槍者資格、信息登記等有嚴格規定,非法售槍將面臨重罰。瑞士“全民皆兵”,服役期滿公民可帶槍回家。巴西則規定購槍者年齡,且槍支僅限家中或單位保存,不得外攜。中國槍支管控歷程曲折,直至1996年才?全面禁槍。
新中國?成立之初?,政策相對寬松,中學校長、服務員、通訊員等公務人員皆可持槍。民國時期,北洋與國民政府均允許個人合法擁槍,加之戰亂頻仍,民間槍支散落眾多。建國后,新政權為收繳與規范槍支,頒布《槍支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槍支定義、上繳要求,規定除部隊、公安外,特定級別干部及部分公營單位人員經批準可佩槍,且須持持槍證。然而,因持槍人員定義寬泛,收繳后民間仍遺留大量槍支。例如?,1963年山東省登記政府機關等自衛槍支,發現2.29萬支槍與220萬發子彈,其中昌灘、聊城等地,近半短槍分散在不應持槍者手中,甚至?公安部下撥的專用槍也有部分被調換至其他部門。
“文攻武斗”時期,槍支管理陷入全面失序,大量槍支彈藥如潮水般涌入民間,泛濫之勢難以遏制。1967年,中央雖出臺規定,嚴禁軍分區、人武部將槍支彈藥發給特定群體,但民間槍支泛濫已成既定事實。當時,曾發生多起不同派別因搶奪槍支而引發的激烈沖突,造成嚴重人員傷亡,此前出臺的《槍支管理暫行辦法》已?基本失效。至于流入民間的槍支數量,粗略估計?約?百萬支。另?有數據顯示,截至1969年,全國共?收回各類槍支約213萬支、火炮?1萬多門、槍彈超3億發、手榴彈達270多萬枚,但?由于統計時未涵蓋軍工廠新產品及群眾自制武器彈藥,實際數字可能更為驚人。
上?世紀?80年代,槍支管控顯著收緊,尤其聚焦黨政干部配槍清理。新《槍支管理辦法》明確合法持槍者范圍,僅邊防、海防等偏僻地區黨政干部,企事業單位保衛部門及少數需武器單位可佩槍,同時允許18歲以上非專業狩獵公民持槍,每人限兩支。彼時?,黨政干部配槍問題突出,山東省在辦法頒布當年便收繳非法佩槍6393支,后續又多次清理,如1983年收回1420支,1984年收繳4335支及子彈2萬余發。1986年,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指出黨政干部佩槍范圍擴大、數量增多,并列舉了邯鄲供電局副局長、山西淮海機械廠黨委書記因保管不善致槍支失竊?而?引發的?惡性事件,強調規范公務用槍刻不容緩。
上世紀90年代,企業、個人非法生產致民間非法槍支激增,惡性事件頻發。公安部統計,1991—1995年全國持槍犯罪案件超1萬起,1995年就達3000多起,同期收繳非法槍支105萬支,含1.3萬支軍用槍。1996年,我國出臺最嚴厲《槍支管理法》,確立“非法持槍就是犯罪”原則,大幅縮小公務用槍范圍,廢除黨政干部配槍,嚴格限制獵槍使用,僅政府批準的狩獵場、科研單位及特定獵民、牧民可配置。然而,嚴厲禁槍下槍支仍就?泛濫,跨國走私嚴重,如2000年邊境查獲大量俄制子彈、軍用槍支;國內制槍販槍猖獗,黑槍成本低、利潤高,犯罪分子可通過網絡等方式“足不出戶”交易。
如今,中國禁槍之嚴舉世皆知,甚至到了買仿真槍都可能被判無期的地步。2015年,一名少?年因從臺灣網購仿真槍,被福建泉州中院一審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這源于中國對槍支的嚴格定義,發射彈丸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即認定為槍支,而仿真槍則應小于此數值,可1.8焦耳/平方厘米的動能僅能對眼睛造成輕傷。此判罰在民間引發巨大爭議,2016年福建省高院認為原審量刑不當作出再審裁定,2018年再審改判為7年3個月有期徒刑。中國嚴格的槍支、仿真槍管制,即便不考慮公民自衛需求,也讓眾多狩獵、軍事、收藏愛好者難以合法持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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