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辦事處按照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要求,給寶坻區朝霞街道前蓮花村的養殖承包戶張宗留發出了《限期拆除、清除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對其在后蓮花村違法用地的違法建設自行拆除,否則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并沒收地上物。并于第二天8月4日對其在前蓮花村承包地上的合法養殖場房進行了強拆。
張宗留說,我和前蓮花村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從2009年4月29日至2027年4月29日止。承包期內我辦理了一切合法養殖手續。既然是錯拆了我合法的養殖場房,就應當給恢復原狀和賠償。對此張宗留提起了行政訴訟。被告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行政答辯狀》中稱:
1、原告混淆用地位置,備案證明明確記載用地位置為高家莊鎮(朝霞街道辦事處的前身)前蓮花村,而原告所稱的“后蓮花村違法建筑”并非備案范圍內,系未經審批的違建。2、答辯人未直接作出拆除決定,而是由屬地街道辦依法履職。
綜上,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不僅已明確認定張宗留合法的養殖用地和養殖場房的審批備案手續是在前蓮花村,而其在后蓮花村的所謂違法建筑,并非備案范圍內,系未經審批的違建。可見,其承認張宗留在前蓮花村的養殖場房是合法的。而事實是張宗留的養殖場房全部都是在前蓮花村,而非是后蓮花村,顯然對張宗留在前蓮花村的養殖場房是屬于典型的錯拆,那么該由誰對錯拆擔責,又是否該給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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