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違法建筑一般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公法”,但從民法典的“私法”角度來看,并不能因其違反城鄉規劃規定而否定其財產屬性,在經有權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其為違法建筑之前,更不能徑行否定其合法性。行政執法機關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必然給權利人造成財產損害,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推定未經有權機關認定的房屋為合法并按照合法建筑的標準予以賠償,體現了司法對產權的保護精神和對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的懲罰。在確定賠償標準時不應使權利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低于因依法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即不應低于賠償時該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決問題,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正的救濟。
案例詳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1)新行申1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江海龍。
再審申請人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因與被申請人江海龍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1行終2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申請再審稱,一、本案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屬于國有土地,不在新疆喀什噶爾河流管理局管理范圍內,該局無權同意江海龍在該片土地上建造房屋。江海龍建造的涉案房屋自始至終沒有取得相關許可證,其修建的房屋系違法建筑物。二、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具有對違法建筑進行拆除的職權,其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是否違法,并不影響江海龍建造房屋系違法建筑的認定??κ彩谐鞘泄芾砭中惺孤殭鄬ι姘高`法建筑進行拆除,屬于合法行為,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江海龍進行賠償。一、二審法院基于信賴保護原則,對江海龍的利益予以保護,判決喀什市城市管理局賠償江海龍的損失,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再審本案,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
江海龍辯稱,本案相關事實的認定和程序問題,二審已經予以查明,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喀什市城市管理局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系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強制拆除江海龍涉案房屋的行為,根據原審判決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強拆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強拆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域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币罁鲜鲆幎?,在城市、鎮規劃區域內進行建設,應當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但不能簡單認為只要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就當然是違法建筑,在建房時間早于城市、鎮規劃或者存在其他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下,對未取得規劃手續的建筑物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甄別,并根據具體情況對建筑物是否對規劃造成不可消除影響,或者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進行認定,并決定是否應當予以拆除。該決定系獨立可訴的行政行為,涉嫌違建人如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本案中,喀什市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8月7日對涉案房屋作出違建通字2019第0807號《違法建筑通知書》,2019年8月8日進行現場勘查和調查,2019年8月13日拆除江海龍涉案房屋。在此期間,喀什市城市管理局或其他具有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并未對涉案房屋是否為違法建筑作出相關決定。在此情形下,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徑行拆除涉案房屋,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并無不當,喀什市城市管理局認為其行為合法的再審理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賠償問題。由于喀什市城市管理局拆除江海龍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喀什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于涉案房屋并未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出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考慮到涉案房屋已經滅失無法評估,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用途、房地產價格波動情況,依據賠償數額不低于補償數額的原則,酌定涉案房屋價值為1500元/平方米并無不當。關于屋內物品損失,喀什市城市管理局在拆除房屋時對屋內物品既未進行清點,亦未予以妥善安置。江海龍主張屋內損失為500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圍,原審法院依據江海龍的主張,認定屋內損失為5000元,亦并無不妥??κ彩谐鞘泄芾砭种鲝埥}埳姘阜课轂檫`法建筑,不應賠償房屋價值的再審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喀什市城市管理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喀什市城市管理局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馬 榮
審 判 員 迪 麗 娜 孜 巴 克
審 判 員 哈 里 木 拉 提
二〇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馬 小 燕
書 記 員 米阿力木阿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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