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9月2日,赤水河沙陀渡異常繁忙,數百名群眾聚集在渡口等候過渡,唯一的一條渡船忙得團團轉。
老照片,赤水河的一個渡口
雖然沙陀渡平時也很繁忙,但9月2日這天特別繁忙,原因是很多事情都擠在一塊了。
首先,這天是赤水縣元厚場的大集,赤水縣的群眾每當大集的時候都會蜂擁而出,購買平時買不到的煤油和鹽巴,順便將手頭的土特產品拿到大集上出售,因為在集上出售的價格要比生產隊的收購價格要高一些。
其次,當時赤水縣元厚公社的半山、高山地區的各生產隊正是青黃不接的時候,很多社員家中斷了炊,因此這些社員會在這個時候過河去糧管所買回銷糧以解燃眉之急。
其三,當時正值赤水縣的中小學開學和新生報名報到的時期,很多學生要過河去學校報到。
其四,好巧不巧的是,9月2日這天赤水河沙陀渡上游的金藏渡的渡船因機械損壞而停擺了,所以不少原本在金藏渡過河的群眾也趕到了沙陀渡過河。
其五,當晚元厚公社來了電影放映隊要在晚上在紅軍渡大隊(此地以紅軍長征四渡赤水河而聞名)放電影,所以不少群眾要渡河去看電影。
美術作品:《四渡赤水》
這么一累積、一疊加,使得在沙陀渡等候過江的人群數量是平時的三倍到四倍。
由于侯渡人數太多,場面變得極為混亂,人們爭先恐后,秩序蕩然無存。此時在人群中等候渡河到官渡區辦事的石堡公社武裝部長劉某見這樣下去不行,早晚要形成踩踏事故,于是主動出來亮明身份并要求眾人遵守秩序,使得在等候船只到來的時候秩序還能勉強保持。
然而,當渡船靠岸時,原本脆弱的秩序又立即崩潰,群眾爭先恐后地擁擠上船,根本不顧劉某的勸阻和指揮,即便劉某憤而拔出配槍朝天鳴槍警告也根本充耳不聞。待渡船剛剛靠岸,船上的人還沒下完,岸上的群眾就爭先恐后地擁擠上船,劉某也只能徒呼奈何。
沙陀渡的渡船是在半個月前剛剛修過的舊船(無動力,需要人力撐船),根據當時新船載員四十人左右的規定,舊船枯水期載員應不超過三十二人,洪水時期載員不超過二十三人(除去五名船工的載員),而當時赤水河處在漲水期,沙陀渡口是中水位,因此這條渡船當時的情況的核載人數應該不超過三十人。
赤水河茅臺鎮渡口的渡船
但是,至14時30分準備開船的時候,這條渡船上除了五名船工外已經擁擠上了七十七人,總搭載人數為八十二人,屬嚴重超載,此時船舷上沿距離水面只剩下4寸(0.133米),還沒開船就已經險象環生,隱患極為嚴重。
見此情景,渡河公干的虎頭公社企業辦公室主任楊某向公社黨委書記廖某建議將渡船改在上游方向、距離沙陀渡200多米的川王調擺渡,那里水流較緩,安全系數更高。可是當廖某向渡船船長王某提出這個建議時,遭到王某斷然拒絕,他根本不愿意多走這200多米的冤枉路。于是,就在這樣嚴重超載的情況下,王某一意孤行地下令“開船”,搭載著八十二人的渡船就這樣離開了河岸。
按照沙陀渡中水位時的通常航線,渡船應該先往赤水河上游撐拉37米左右的介石處,然后再順著河水往河對岸撐,這樣能避開危險的大元厚灘。
然而,渡船離岸后,在僅僅離開岸邊不到3米的時候就因為船工用梢不當,導致船頭岔開過早,被一股急流沖擊轉向,成為船頭朝下游方向,船尾朝上游方向,導致渡船無法按照原來的路線運行到介石處。
老照片:赤水河上的渡船和撐船的船工
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作為船長的王某本應立即靠岸(反正離岸邊也只有3米不到),但是王某卻下令調正船身讓渡船順流而下——
根據幸存的船工回憶,王某認為這時距離大元厚灘還有130多米,應該可以在沖進大元厚灘之前沖到對岸。
但是事與愿違,由于當天赤水河漲水,急流的流速超過往時,導致渡船很快就被激流往下游沖了137米,瞬間被推入了大元厚灘,進入大元厚灘后急流更大,并有浪涌不斷漫過過低的船舷涌入船艙,進水導致船上的人員更加驚恐,亂作一團,加劇了渡船的搖晃,反而加快了進水速度。在如此“雙向奔赴”的相互作用之下,渡船在大元厚灘的急流作用下迅速從左舷翻船,船身很快倒扣在赤水河河面上,船上的八十二人悉數落水。
由于此時渡船距離岸邊也不過5米的距離,因此有二十九名落水人員依靠自身水性游泳上岸,或者被岸邊其他侯渡的群眾用人鏈和竹竿救起,但仍有五十三人被赤水河吞沒。
經赤水縣縣委、縣革委會以及赤水縣駐軍的全力搜索和打撈,所有五十三名落水人員的尸體全部被打撈上岸,其中婦女二十九人,孩童十一人,大部分遇難人員都是在船身翻沉時被倒扣在水下溺水而亡的。
事故由遵義地區革委會、赤水縣革委會負責調查——
通過調查,調查組認為沙陀渡9.2渡船翻沉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三:
1、船長王某在操船技術上有重大錯誤,沒有堅持按規章操作,沒有將船先撐拉到介石處再硬梢順流而下;在船行至水徑時,不該將船揚頭順流而下,而應硬梢推過河去。王某的一系列錯誤操作是導致渡船被沖進大元厚灘最終翻沉的直接原因。
2、渡船是剛修好的舊船,按照規定在中水位的額定載員不能超過四十人(算上船工數量為四十五人),然而事發時渡船上一共載有八十二人,超載一倍,使得干線距離水面過近,嚴重超載也是渡船翻沉的重要原因。
3、在渡船嚴重超載的情況下,船上的虎頭公社黨委書記廖某、副書記張某和企業辦公室主任楊某身為干部,不勸阻船長王某違章超載行船,對這次沉船事故負有間接責任。
作為直接責任人,沙陀渡渡船船長王某違章行船,超載行船,且犯下一系列操作錯誤,本應追究刑事責任,但此人已經在此次事故中溺亡,故免于刑事責任。
作為領導責任人,虎頭公社黨委書記廖某、副書記張某和企業辦公室主任楊某作為船上的領導干部,放棄職責、違章乘船、帶了很壞的頭,在翻船時只顧自己逃命,毫無黨員干部應有的先鋒模范作用,故對此三人分別處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此外,赤水縣分管交通的縣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以下二十三名干部因管理責任被分別處以留黨察看、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以及行政撤職、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不等的黨紀和行政處分。
謹以此文紀念在此次事故中遇難的五十三人。
參考資料:應急管理出版社,《中國安全生產志》編纂委員會編,《中國安全生產志-事故志(1949.10——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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