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性漲薪”,你聽過嗎?
入職三年的陳期終于等來了“晉升”通知:從專員升為主管。這本該是職場人期待的高光時刻,但當他看到工資條上象征性增加的300元時,笑容瞬間凝固。伴隨新職級而來的,是團隊KPI的重壓、24小時響應機制、周末輪值,以及時薪從48.7元暴跌至43.2元的荒誕現實。這場以“晉升”為名的職場游戲,暴露的不僅是企業算計的冰冷,更折射出當代職場中“身份焦慮”與“精神剝削”的雙重困境。
陳期的遭遇絕非個例。某招聘平臺調研顯示,63%的職場人曾經歷過“職級升、薪資降”的悖論:企業通過模糊的職級體系,將管理責任與物質回報割裂,用“未來潛力”“團隊領導力”等虛詞替代實際薪酬增長。這種操作的本質,是利用職場人對“身份認同”的渴望——從專員到主管,不僅是頭銜的變化,更隱含著社會評價體系的躍升。當這種認同被資本異化為“免費勞動力”的籌碼,晉升便淪為一場精心設計的心理陷阱。
更深層的危機在于,企業通過“職級晉升”構建起新型控制鏈。陳期所在團隊實施的“24小時響應機制”,本質是將個人時間納入企業資源池;周末輪值則模糊了工作與生活的邊界。這種“軟性壓榨”比直接降薪更具隱蔽性:它不觸碰法律紅線,卻通過持續消耗員工的精力與情感,實現對勞動力的全面掌控。正如職場PUA研究專家李薇所言:“當企業用‘晉升’替代加薪,用‘責任感’替代合同條款,勞動者便陷入了‘自我懷疑—加倍努力—更深度剝削’的惡性循環。”
那么,勞動法是否能夠給我們提供幫助呢?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調整員工勞動報酬,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協議。這意味著,企業單方面以“晉升”為由降低時薪,或通過增加工作量變相稀釋薪酬,均涉嫌違法。
第一步:固定證據,職場PUA的常見手段之一是“否認承諾”。我們可以通過整理入職時的薪酬協議、晉升溝通記錄,證明企業未履行“職級與薪資匹配”的約定。如果企業以“公司規定”“行業慣例”為由搪塞,就要注意: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企業雖有權自主確定工資水平,但調薪必須基于“合理性”原則,即需證明調薪與工作量、市場水平、員工績效的關聯性。若企業無法提供合理依據,調薪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步:主張“同工同酬”,拒絕“職級綁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這一原則可延伸至企業內部:若同崗位、同職級員工的時薪顯著高于自己,企業則涉嫌歧視性調薪。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員工對調薪的沉默不構成同意。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足薪酬差額,一旦遭到拒絕,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像陳期的困境,本質是勞動力市場“買方壟斷”下的結構性矛盾。當企業掌握職級評定、薪酬調整的絕對話語權,勞動者往往陷入“不敢維權—更深度剝削”的被動。破解這一困局,需從個體與制度兩個層面發力:
對個體:建立“心理屏障”,拒絕“身份綁架”
職級是勞動關系的附屬性約定,而非個人價值的全部。當企業用“主管身份”道德綁架時,不妨反問:“如果卸下頭銜,我的勞動是否值得當前時薪?”這種反思能幫助勞動者跳出“身份焦慮”,以更理性的態度維護權益。
對制度:推動“職級薪酬透明化”,打破信息壟斷
勞動監察部門應加強對企業調薪行為的監管,將“合理性審查”納入日常執法,倒逼企業規范用工。
時薪從48.7元降至43.2元,降的不僅是數字,更是一個勞動者對公平的期待。職場從不是“你死我活”的戰場,而是勞動者與企業共同成長的舞臺。唯有打破“職級陷阱”,建立“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良性機制,才能讓每一份努力都獲得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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