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定的刑典《大誥》中,記載了一則頗為有趣的案子,《史靈芝案》。其中內容大概是這樣:山西洪洞縣百姓姚小五,有妻史靈芝,兩人結婚多年生子女3人。士兵唐閏山卻告訴兵部,史靈芝是自己的妻子。
兵部發文到洪洞縣,讓官府送史靈芝去鎮江與唐閏山一家團聚。史靈芝被強行押到鎮江的時候,姚小五到洪洞縣衙告狀,再三說明史靈芝是自己的妻子、非唐閏山之妻,并找來證人證據。
洪洞縣明知姚小五所言是事實,卻代之與兵部辯白,不想著去捉拿唐閏山這樣的奸詐之徒,反倒推說責任,稱這是上級下發的文件,不敢擅自更改和違抗。
皇帝朱元璋得知后大怒,說縣衙這樣的地方政府,平日里經常延遲辦理上級交代的文件,偏偏在涉及人倫綱常的史靈芝案上如此積極,實在可恨。“所以有司盡行處斬。”所有辦理此案、有關此案的官員,全部被朱元璋給一刀咔嚓了。
不僅是洪洞縣縣衙的縣令等官吏,還包括時任刑部尚書的王峕。兵部下的令,關刑部什么事?朱元璋的說法是:姚小五鬧到刑部后,刑部對此案的處理過于“妄為”,不查事實,卻不斷驗證史靈芝3歲時與唐閏山之兄(唐之兄長沒成人就夭折了)訂有婚約一事。
朱元璋認為王峕對史靈芝案的調查、判決,實在肆意妄為。
大家要是真信《大誥》中的史靈芝案說法,那朱元璋的目的就達到了,因為他的敘述是選擇性的,接二連三地刻意忽略不利于自己和有關朝廷法度的事實情節。朱元璋編撰《大誥》的主要目的,就是讓看過的人覺得“那些人都是無恥之徒和貪官污吏,辜負了皇帝”。
縱觀史靈芝案,有三大不合理情節:一,唐閏山只是個普通軍人,洪洞縣為什么明知史靈芝是姚小五多年的原配,仍積極押送人去鎮江?二,王峕貴為刑部尚書,唐閏山一小兵無錢行賄,他也沒必要偏袒保護洪洞縣的大小官吏,為什么這樣查審案子,難不成他是個蠢笨如豬的人?
三,王峕還沒審理完史靈芝案,朱元璋就命督察院啟動對王的調查,后判刑誅殺。
想明白這三大不合理情節,才能明白史靈芝案根本不是朱元璋的明君故事,而是一則推卸責任、顛倒黑白的暴君故事。
這則案件的根本不在其他,而在唐閏山的身份,一個衛所軍人。朱元璋一手創立的衛所制度,在明朝中后期崩壞成什么樣了,不消多說大家都知道。剖開衛所制度的表皮,它其實就是殘酷又殘忍的軍事農奴制。
明朝洪武年間,朱元璋的屠刀舉起落下,殺得人頭滾滾,衛所士兵的逃亡率還是居高不下。為了降低逃亡率,朱元璋就想了個“衛所士兵與妻子兒女在駐防地團聚”的辦法。而這個“妻子兒女”,是否真是衛所士兵的,無人驗證,也無人在意。
于是唐閏山報鎮江衛,鎮江衛報兵部,兵部發洪洞縣。洪洞縣的大小官吏收到后,明知史靈芝不是唐閏山的妻子,還是強行“押解”她去鎮江,那是因為這是朱元璋盯著的朝廷大計。
這時候有人要說了,洪洞縣的官吏為什么不直言上書史靈芝的情況?問題是這現實嗎?朱元璋脾氣急躁且火爆,冤死在他手上的人數不勝數。
而王峕查證史靈芝3歲與人定親的事,這是因為元代有個“兄死而弟繼其嫂,或弟死而兄繼其媳”的習俗,地方官府一般也認可。所以唐閏山也不是亂說的,王峕也不是亂查。
從史靈芝一案,可以看出洪武一朝當官是真危險:為緊跟朱元璋軍隊建設政策,洪洞縣地方官吏罔顧人倫事實,最后全部掉了腦袋;而刑部尚書王峕據實查證也掉了腦袋。
那這些官吏該怎么逃過死劫呢?要么按住姚小五的告狀,要么找個沒有戶籍的女子送去鎮江。除此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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