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上圖:
最先發現這份執行裁定書,并寫成公眾號文章的是圈內好友楊律師:
當時有同事把文章轉發給我的時候,我還不以為意。結果,發酵到今天,寫這件事情的文章越來越多了,而且措辭越 來越夸張。不僅是同事在轉發,不少客戶也坐不住了,紛紛來問。那咱就必須要講一講了。
一、執行裁定書的“懸疑”
昨天到截止發稿,我一直在與圈內、業內人士確定案件的關鍵點:真的是家族信托嗎?如果是,是哪家信托公司做受托人的?為什么會被執行?
我問了13家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業務負責人和業務骨干,加一位做民事信托的專業律師,結果統一回復:不知道,也不是我們做的。大家也都很想搞清楚上述的三個問題。然后我問了消息的源頭楊律師,結果他也說:只是最早發現了這份裁定書……
目前,本人正在托司法體系的同學和朋友在找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以進一步確定準確信息。
二、國內關于信托財產能否被執行的法律政策規定
(一)風險隔離的明確依據
1.不得強制執行:《信托法》第17條規定,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2.風險隔離:銀保監會2018年發的37號文和2023年發的1號文,對家族信托下定義的時候,明確規定家族信托有六大功能: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
3.不允許采取保全措施:最高法《九民紀要》第95條規定,當事人因其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間的糾紛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專門賬戶中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 17 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應當準許。已經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賬戶為信托賬戶的,應當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即代表最高權力的立法、監管和司法,都分別出臺法律政策,明確了家族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
(二)家族信托能夠保護資產的兩大前提條件
家族信托不被執行最核心的兩個前提:設立信托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和不得惡意避債。不管是境內家族信托還是境外家族信托,沒有家族信托會保護違法資產。同時,往家族信托里裝資產的時候,不管是初始成立還是后續追加,裝入信托的資產金額要小于等于當時的凈資產;超過凈資產金額裝入家族信托的資產就屬于惡意避債。
《信托法》第11條規定:
《信托法》第12條規定:
三、案件分析
(一)法院判定委托人以非法財產設立家族信托(概率:85%)
先抓執行裁定書的幾個細節:第一,被執行人崔亦某犯行賄罪、合同詐騙罪;第二,扣劃的是被執行人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扣劃的財產發還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特別注意,這里用了“發還”兩字。
基于這些細節,我們推演可能的案情:
崔亦某對華潤醫藥商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華潤醫藥”)構成了合同詐騙,一開始華潤醫藥沒有付合同款項,對于崔亦某而言就是應收賬款。
情形一:崔亦某將應收賬款(債權)委托第三方做了保理,第三方貼現給錢崔亦某,崔亦某用該資金設立了家族信托;
情形二:也有可能是崔亦某以債權設立家族信托后,用信托項下的債權做了保理,獲得了保理公司給的資金(由家族信托持有)。
因為崔亦某構成了合同詐騙罪,所以應收賬款就是非法財產。法院執行家族信托的非法財產,沒有問題!
(二)此家族信托基金非真正的家族信托(概率:10%)
先前家族信托的監管并不嚴格,有不少金融產品,不是家族信托,但產品名字里面帶了“家族信托”的字眼。比如上基金業協會網站可以查到:
這種就不是家族信托,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和受益人都是同一人,當然沒有風險隔離的效果。真正有資產保護功能的家族信托,都是需要在中信登進行官方登記的。(民事信托另議)
(三)裁定違反法律政策的規定(概率4%)
就是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無視立法、監管、司法的三重規定,直接執行。但這樣的概率很低。如果真的是這樣,我反而覺得崇川區人民法院現在應該瑟瑟發抖了。
其他概率還有1%,但基本不出上述三種情形。
四、小結
個人覺得境內家族信托發展13年,關于家族信托的功能和效果,大家都有目共睹。所以,作為媒體或者媒體人,大家一定要嚴謹、專業。與其蹭流量、博眼球,不如履行媒體人的求真義務和職責。去找找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蘇06刑終168號刑事判決書,最好去采訪一下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
也不至于,23年的案子,今天扒出來發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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