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學歷、高收入的知名保險團隊,在銷售境外保險的同時,做起了非法換匯的“嵌套”生意。社交平臺的一條留言,讓這起涉案金額4億余元的非法買賣外匯案件浮出水面。
2024年12月,經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湯某等9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九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400萬元至15萬元不等。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啟動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實現了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有效銜接,構建了完整的司法執法閉環。截至今年6月,該案已挽回外匯損失約1億元。該案也入選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
用特殊名詞指代美元港幣
“鋼筆今天7.8,有需要的找我!”2023年7月,某社交平臺上這樣一條消息,引起了江陰市公安局的注意。偵查人員結合辦案經驗判斷,“鋼筆”極可能是“港幣”的代稱。
公安機關追蹤后迅速鎖定了何某、湯某、程某、錢某等4人。調查顯示,4人的銀行卡交易流水頻繁有大額資金進出,且多與美元、港幣匯率的倍數值相近,有非法買賣外匯嫌疑。其中,湯某與兩名江陰籍人員有疑似換匯資金往來。
經查,何某等4人均系香港某知名保險公司旗下員工。他們以客戶在香港購買保險需以港幣或美元支付為由,向有換匯需求的高凈值客戶換匯,從中賺取匯率差價。
根據我國外匯管理規定,居民個人在境內外匯匯兌的年度累計額度為等值5萬美元。“通過保險業務員非法換匯,看似突破了個人額度限制,但實際上問題很多。”承辦檢察官介紹,一方面,這類通過非法途徑交易的資金安全性無法保障,甚至可能被用來給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活動洗錢;另一方面,私下買賣外匯嚴重擾亂外匯市場秩序,破壞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為逃避打擊,何某等人在境外通訊軟件上建立了一個名為“吃喝玩樂”的群,用于發布出匯、入匯需求,再私聊具體換匯業務。購匯人多為內地有境外保險業務或換匯需求的個人及海外上市企業。
他們用“漢堡”“鋼筆”等特殊名詞分別指代美元、港幣,以跨境“對敲”方式換匯,即購匯人將人民幣直接匯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人民幣賬戶,犯罪嫌疑人則通過境外銀行賬戶將等值的外幣匯入購匯人指定的境外賬戶,從中賺取匯率差。如此一來,資金在境內、境外均實行單向循環,資本外流的同時,還逃避了監管。
該案中,團伙成員之間互相“轉介紹”非法換匯,資金由多人經手,加上換匯與保險業務交織,使得涉案金額的認定極為困難。同時,涉案人員基本常居香港,抓捕也成為案件偵破難點。
一籌莫展時,公安機關意外獲悉,2023年9月該保險公司擬在廣東舉行大型培訓會。同年8月底,公安機關將提前入境參會的何某、程某、錢某3人刑事拘留。此后,湯某等6人在入境時陸續被抓獲。
引導偵查同步追贓挽損
何某等人到案后,對介紹各自保險客戶互相非法換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何某從香港某大學碩士畢業后入職保險公司,他在業務中接觸到了換匯。2019年7月至2023年8月,何某與同事湯某等人以保險業務為掩護,幫助國內個人、企業用“對敲”的方式,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并在當日匯率基礎上加價賺取匯率差,獲取非法利益。
由于涉案金額較大,且是新型復雜案件,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依法介入。
承辦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外匯管理部門多次對接,建議全面查清資金流向,及時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資產,最大程度挽回外匯損失,同時明確非法經營罪的定性和證據標準,確保電子證據取證合法規范。
承辦檢察官介紹,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開發搜索小程序,在海量的手機聊天數據中靶向定位相關關鍵詞,提取了數十萬條數據記錄比對,陸續鎖定何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
2024年5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考慮到成員眾多,且犯罪手法和層級清晰,分工明確,辦案檢察官采用分層分類的方法審查。針對何某等核心成員,圍繞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全面審查地位作用、涉案金額;針對與何某“對敲”相對方不固定的問題,重點審查對方是否主觀明知、是否獲利等情況,夯實犯罪數額認定基礎。
經查,2019年8月至2023年8月間,以何某為首的12名保險業務員以銷售香港保險交保費為幌子,幫助境內個人、企業進行跨境資金匯兌,換匯總金額達26億余元,有獲利的非法買賣外匯金額達4億余元。其中,何某、湯某、程某、趙某、錢某、朱某、侯某、袁某、張某等9人參與非法換匯3.67億余元至1288萬余元不等,個人實際非法獲利249萬余元至5萬余元不等。
為盡力挽回外匯損失,江陰市檢察院會同公安局、外匯管理部門、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釋法說理,督促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合計539萬余元。截至今年6月,該案追贓挽損約1億元。
2024年12月,經江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行刑反向銜接促推源頭治理
該案中,除了何某等9名被告人外,檢察機關依法對構成非法經營罪,但情節輕微且有法定減輕及從輕情節的樊某等3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不等于不處罰。自依法介入階段起,江陰市檢察院便在上級檢察機關指導下,與外匯管理部門圍繞該案行政違法事實認定、行政處罰必要性、后續反向銜接相關程序等進行會商協作。
江陰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樊某等3人利用銷售境外保險渠道以境內外“對敲”的方式,從事營利性變相買賣外匯、非法介紹買賣外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即便是未營利的非法介紹買賣外匯行為,也應依照外匯管理規定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最終,外匯管理部門依法對樊某等3人處以286.7萬元至140萬元不等的行政罰款。
此外,對于依法介入階段排查出的50余名涉嫌非法換匯待行政處罰人員,公安機關也已在檢察機關建議下移交外匯管理部門。截至今年5月底,對50余名換匯人員的行政處罰也已執行到位。
為進一步辦好外匯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案件,2024年9月,江陰市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無錫市分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陰金融監管支局、江陰市公安局等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在辦理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加強反洗錢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關于建立懲治金融違法犯罪、防范金融風險協作機制的意見(試行)》,充分發揮各方在金融監管、懲治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打擊非法買賣外匯的合力。
“非法買賣外匯活動,嚴重威脅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秩序,希望社會公眾能夠提升合法使用外匯的意識。”江陰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關開城表示。下一步,該院將與外匯部門緊密合作,在嚴厲懲處涉外匯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堅持懲教結合,共同做好刑事司法程序終結后的“后半篇文章”。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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