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2-1-179-001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 防身工具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 防身工具 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基本案情
馬某龍與付某素不相識,無任何個人恩怨。2020年8月12日晚8時許,付某因個人情感問題醉酒后到馬某龍家敲砸房門及窗戶玻璃并揚言要殺人。馬某龍告知付某找錯人后,付某仍繼續敲砸房門及窗戶玻璃二十余分鐘,將馬某龍家廚房、臥室的窗戶玻璃砸碎。其間,馬某龍曾在屋內兩次撥打110電話報警,在等待警察出警期間,馬某龍因害怕付某破窗而入對其實施傷害行為,遂趁付某砸窗戶玻璃之機,持一把槍刺和一把刀走出房門欲躲避付某。馬某龍走出房門不遠被付某發現,付某持刀砍向馬某龍背部,將馬某龍砍倒在地。馬某龍起身用刀回擊后逃跑。付某緊追不舍,將馬某龍撲倒在地,騎在馬某龍身上用拳頭擊打其頭部。馬某龍為掙脫付某控制,在黑暗中劃砍付某數刀。馬某龍掙脫后離開現場,讓附近麻將館老板報警,并等待警察到來。經鑒定,付某眼部、鼻翼、頸前至左頸部、腹部、臂部、膝關節等多部位受傷,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馬某龍左背部、左手及雙側膝蓋亦受傷。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遼03刑初 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馬某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馬某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哲(系付某兒子)經濟損失等人民幣28778.05元。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哲、被告人馬某龍均提出上訴,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馬某龍不屬于防衛過當,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抗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遼刑終27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一、撤銷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3刑初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發回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遼03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馬某龍無罪;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哲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付某哲針對民事部分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 14日作出(2023)遼刑終29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馬某龍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馬某龍在遭受付某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時,出于防衛目的對付某實施反擊,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其一,從主觀意圖看,馬某龍具有防衛意圖而非傷害故意。首先,馬某龍在警察尚未達到現場、窗戶玻璃破損以致住宅安全防線被突破的情形下,其持械出門的目的是躲避付某,而非主動尋找沖突,持械是普通人在恐懼狀態下的本能反應。其次,馬某龍出門后被付某從后背襲擊倒地,不法侵害持續升級,其持刀反擊后逃跑,防衛意圖明顯。再次,付某窮追不舍,將馬某龍撲倒并騎在其身上繼續實施毆打行為,馬某龍在沖突中始終處于被動防御地位,其防衛行為的啟動符合“危險緊迫性”的時機要求,持械行為亦未能改變防衛的正當性本質。
其二,從實施防衛行為的時間條件看,馬某龍實施防衛行為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法發〔2020〕 31號)第五條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本案中,付某敲砸馬某龍家房門及窗戶玻璃的行為本身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而其揚言殺人的言辭則使侵害具有轉化為嚴重暴力犯罪的現實可能性。馬某龍在告知付某找錯人并在屋內兩次報警后,付某仍持續敲砸馬某龍家窗戶玻璃二十余分鐘,導致多塊玻璃破碎。馬某龍家位于一樓,窗戶上已無防護措施,其在黑夜之中孤身一人,因害怕付某破窗而入而被迫離開家門,卻被付某持刀背后襲擊倒地,其當時已面臨“現實、緊迫、直接”的人身威脅。
其三,馬某龍的防衛行為雖造成了付某死亡的后果,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指導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 ”兩個條件,缺一不可。《指導意見》第十二條規定:“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采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本案中,馬某龍的防衛行為雖造成付某死亡,但不可單純以死亡結果的出現而直接認定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案發時系夜間,在付某的行為已構成對馬某龍住宅安寧權與生命權雙重威脅的情況下,馬某龍的防衛具有必要性。馬某龍在廝打中用刀劃砍致付某死亡,其行為目的是制止侵害而非主動加害,且馬某龍左后背、左手、膝蓋等部位亦受傷,可見付某對馬某龍實施傷害行為的危險程度較高。馬某龍的防衛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的方式和強度相比未相差懸殊、亦未明顯過激,故馬某龍的防衛行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綜上,法院認定馬某龍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且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宣告其無罪。
裁判要旨
防衛人遭受他人現實、緊迫的不法侵害時,使用防衛工具實施反擊致人死亡,對于該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不能唯“結果論”,應當結合不法侵害手段、強度、危害程度,防衛工具、防衛手段的合理性,雙方力量對比及現場緊急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234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法發〔2020〕31號)第5條、第11條、第12條
一審: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3刑初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1年9月18日)
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遼刑終27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2022年11月23日)
重審一審: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3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3年9月1日)
重審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遼刑終29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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