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系當前我國公民關心的頭等大事,國家從中央到各級機關都高度重視。本案中行為人是幼兒教育機構的管理者,其食品供應對象是幼兒,理應肩負起更為重大的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但從本案媒體所反饋出的事實來看,該幼兒園及其管理者并不愿意為此承擔諸如:嚴格食品安全監管系統等社會責任,足見其已經背離了一家負責任社會機構的初衷。
一個不注重食品安全的幼兒園,其發展的越強越大,對社會的危害也許就更大。是故,必須出重錘打擊食品安全的違規企業及其管理者(本案刑罰最高死刑),否則一旦個別系統被納入大食品企業的保護傘范圍內,我們整個社會都將處于不安全的崩潰之中。
眾所周知,小朋友總是喜歡各種五顏六色的食物,于是幼兒園便成了食品安全的重災區!這不是笑話,這是我們這個社會正在發生的重大悲劇!
食品安全一直是我執業以來非常關注的一件事情,本律師作為我市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服務團成員,曾經以一己之力起訴過一家大型食品企業,其過程坦率的說并不是一帆風順,有權機關對于大型企業的包庇還是顯而易見的。
一個特別讓我感覺到意外的是,這個案件的司法審判法官,似乎認為我起訴的只是一個很小的案件,他并不認為食品安全的個案是一件非常大的事,對于我訴狀中強調的,要嚴厲打擊違反食品安全規則的企業,否則,類似三聚氰胺之類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就會發生的建議,認為有點情緒激動。但很可惜,我的觀點是正確的,我的意愿也是準確的。
2025年7月,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褐石培心幼兒園發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該園園長朱某琳、投資人李某芳為擴大生源、降低成本,指使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不可食用的彩繪顏料,稀釋后用于制作幼兒食品(如三色紅棗發糕、玉米卷腸包)。
上述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檢測顯示兩份食品留樣鉛含量分別達1052毫克/千克、1340毫克/千克,遠超國家標準(0.5毫克/千克);251名幼兒中233人血鉛異常,鉛中毒可能導致智力損傷、發育遲緩等不可逆后果……
很顯然,本案不適用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定義,因為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傷害特定個體的故意,而本案涉案人員的行為是在食品中摻入有毒物質,目的是改善食品外觀以吸引幼兒(或降低成本),其主觀惡性針對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而非特定個體。因此本案大概率構成刑法144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即從該罪的構成要件來看,主觀上,行為人具有明知故意,明知顏料有毒仍用于食品;在客觀行為上,存在長期持續添加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在危害結果上來看,導致 233名幼兒鉛中毒,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將可能被判處重刑(該條的最高刑期為死刑),同時還可能面臨巨額的民事賠償(具體以司法機關最終定性為準)。
筆者認為,食品安全系當前我國公民關心的頭等大事,國家從中央到各級機關都高度重視。本案中行為人是幼兒教育機構,其食品供應對象是幼兒,其理應肩負起更為重大的食品安全的社會責任。但從本案媒體所反饋出的事實來看,該幼兒園及其管理者并不愿意為此承擔諸如:嚴格食品安全監管系統等社會責任,足見其已經背離了一家負責任社會機構的初衷。
筆者認為一個不注重食品安全的幼兒園,其發展的越強越大,對社會的危害也許就更大。如果本案最終的處理結果是以維W為前提不子了之,例如這種情況很常見,沒有必要大驚小怪,大家各退一步,這只是一件小事(很多管理者會持這種觀點),定然會助長其違法違規的決心與犯意,并最終可能導致諸如當年三聚氰胺式類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
是故,筆者認為,必須出重錘打擊食品安全的違規違法企業,在司法訴訟中,應該加大食品安全企業的舉證責任,而不是反之要求消費者承擔責任,否則一旦司法行政系統被納入大食品企業的保護傘范圍內,我們整個社會都將處于不安全的崩潰之中。
以上。
本文作者為萌夫,系以普通公民身份表達關切,無意對任何機構與個人形成否定性評價,相關觀點也與任何單位和個人無關。請予正向解讀。未經授權,嚴禁轉載,歡迎加V交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