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陳某結婚后,育有一子小陳,9年后二人離婚。后劉某與高某再婚生育一女小劉。因小陳自父母離婚后一直未與父親劉某聯系,現劉某去世,其位于上海XX處的房屋小陳能否參與繼承?
也迪律師解答
遺產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繼承開始后,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小陳為被繼承人劉某與前妻陳某所生之子,將其列為法定繼承人,符合《民法典》之規定。本案中,系爭房屋系原登記在被繼承人劉某個人名下的產權房屋,被繼承人劉某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小陳作為劉某與前妻陳某所生兒子,高某作為劉某的配偶,小劉作為劉某與高某的婚生女兒,依法均應作為劉某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繼承系爭房屋產權。同時,鑒于高某長期與劉某共同生活,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故在分配遺產時,依法可以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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