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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產和拆遷補償款該如何分配?因一份代書遺囑,子女們對遺產繼承產生爭議,鬧上法庭。法院最終會支持誰的訴求呢?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陽、趙月、趙曉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趙陽繼承趙建國位于某小區的遺產房屋(即一號房屋);
判令趙月繼承趙建國位于某 1 小區的遺產房屋(即二號房屋);
判令趙曉繼承趙建國的拆除騰退周轉費 136000 元。
趙陽、趙月、趙曉稱,趙建國與孫蘭生育二子三女,長子趙強(已故)、次子趙陽、長女趙月、次女趙梅、三女趙蘭,趙陽與趙偉系叔侄關系,趙陽與趙曉系爺孫關系。孫蘭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去世,趙建國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去世。趙建國生前于 2018 年 11 月 3 日留下遺囑,因在世期間一直與趙陽同住,趙陽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趙月每周也來照顧幾次并常帶生活用品,故將一號房屋給趙陽繼承,二號房屋給趙月繼承,剩余拆遷相關補償款由趙曉繼承。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趙偉、劉芳辯稱,不同意趙陽的訴訟請求:
涉案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趙建國有能力簽名卻未簽名,遺囑無效。
錄像顯示趙建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聽力差,無法理解遺囑內容,遺囑不能代表其真實意思。
見證人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
遺囑內容自相矛盾,無法執行,繼承主體和形式不明確。
趙建國與孫蘭是老宅出資人及宅基地使用權人,拆遷所得應按法定繼承處理,2017 年拆遷時將老宅一分為二只是為方便拆遷,并非贈與趙陽。
拆遷利益分配與家庭財產分割協議及評估結果不符,趙陽無權獲得。
即便遺囑有效,趙建國也無權處分孫蘭的遺產份額,其處分了其他繼承人應享有的孫蘭遺產份額。
趙陽是非農業戶口,無權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及相關拆遷利益。
趙曉非法定繼承人,遺囑中將補償款給趙曉屬遺贈,趙曉在趙建國去世 3 年后才起訴,超過兩個月接受遺贈的期限,應視為放棄,補償款應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趙梅、趙蘭辯稱,與趙偉、劉芳答辯意見一致,另補充:趙建國耳朵不好、眼睛做過手術,立遺囑時錄像顯示其狀態不佳,見證人念錯名字且有他人指引,不認可遺囑。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趙建國與孫蘭系夫妻,育有趙強、趙陽、趙月、趙梅、趙蘭。孫蘭 2008 年去世,趙建國 2020 年去世,趙強 2022 年去世,趙強與劉芳育有趙偉。趙陽與劉霞系夫妻,育有趙鵬,趙鵬與李靜育有趙曉。
1998 年 10 月 20 日,家庭簽訂《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約定全院房產歸二位老人,拆遷后財產歸老人,老人給趙陽、趙偉、趙鵬各買一套兩居室等,孫蘭未簽字,雙方對協議效力有爭議。
2017-2018 年,某 5 號院落拆遷,趙建國、趙陽分別與甲公司簽訂相關協議。趙建國獲補償款 1677244 元及周轉費 43223 元,選購一號房屋、二號房屋,房款從補償款扣除;趙陽獲補償款 3565616 元,選購七套房屋。
2018 年 11 月 3 日,趙建國訂立代書遺囑,約定一號房屋由趙陽繼承,二號房屋由趙月繼承,剩余拆遷補償款由趙曉繼承,有見證人及錄像。
關于遺囑見證人證言,雙方存在爭議。趙陽等提交周轉費發放確認單及存折,顯示發放 79899 元,稱剩余 5 萬多未領取。
拆遷后,一號房屋由趙陽居住使用,二號房屋為期房未交房,均未辦理不動產權證。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趙建國所立代書遺囑是否有效?
1998 年《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是否有效?
遺產范圍及如何繼承分割?
趙曉是否有權繼承周轉費?
(二)法律分析
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結合趙建國代書遺囑及訂立時的錄音錄像,符合遺囑訂立要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
1998 年《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雖孫蘭未簽名,但記載其參加會議,內容未侵犯其利益,無證據證明其異議,且趙建國簽字符合農村習俗,應屬有效,某 5 號房屋屬趙建國與孫蘭共有,各占 50% 份額。
孫蘭去世后,其遺產份額按法定繼承處理,由趙建國、趙強、趙月、趙梅、趙蘭、趙陽分割。趙強去世后,其份額由劉芳、趙偉繼承。趙建國的財產份額按其遺囑辦理。
拆遷安置房屋,因孫蘭已去世,非被拆遷安置主體,難以認定包含其遺產。拆遷補償款中,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補償包含孫蘭遺產,區位補償價及拆遷補助費因孫蘭已去世,不包含其遺產。
周轉費屬拆遷補償款組成部分,趙建國遺囑將其給趙曉屬遺贈,趙曉持有周轉費存折的行為視為接受遺贈,故 79899 元由趙曉繼承,超出部分因無證據不予處理。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建國(由趙陽代理)與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簽訂的關于某小區一號房屋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安置房合同編號:(1))的合同權益由趙陽繼承;
趙建國(由趙陽代理)與甲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3 日簽訂的關于某 1 小區二號房屋的《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安置房合同編號:(2))的合同權益由趙月繼承;
趙陽、趙月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趙梅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補償 26764.08 元,給付趙蘭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補償 26764.08 元,給付劉芳、趙偉重置成新價及裝修附屬物補償 26764.08 元;
拆除騰退周轉費 79899 元(趙建國名下的存折中開戶款項)由趙曉繼承;
駁回趙陽、趙月、趙曉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立遺囑需符合法定形式
代書遺囑等形式的遺囑,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要有合格的見證人,遺囑人需明確表達真實意愿,否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二)家庭財產協議的效力需重視
家庭成員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能證明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通常會被認定有效,對家庭成員具有約束力。
(三)遺產范圍需準確界定
繼承案件中,要明確遺產的范圍,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以及不同性質的財產權益,如拆遷補償款中不同組成部分的歸屬可能不同。
(四)遺贈需及時作出接受表示
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實際中,可通過持有相關財產憑證等行為表明接受遺贈。
處理遺產繼承問題時,建議提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訂立遺囑或簽訂協議,避免日后產生糾紛。發生爭議后,要注意保存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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