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位不識字的老人生前立下遺囑,將房產贈與外孫,三個女兒卻以“母親看不懂文字,遺囑無效”的理由稱相關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這份特殊的遺囑究竟能否成立?
案情回顧
陸阿婆育有四個女兒,丈夫去世數年后老房開建,之后多年陸阿婆一直和大女兒一家生活在老房里。2013年,陸阿婆名下的老宅拆遷,作為唯一的安置對象,陸阿婆獲得了一套安置房。2018年,陸阿婆與房地產開發商正式簽訂合同,安置房順利交付,但房產證一直未辦理。此后,陸阿婆便將這套房屋委托給自己的外孫鄧先生(大女兒的兒子)管理,鄧先生和父親便將這套房屋租了出去。2020年8月,陸阿婆離世后,鄧先生繼續接管這套房屋,之后以自己的名義與租戶簽訂了租房合同并收取租金。
然而,圍繞這套動遷房,鄧先生與三個姨媽產生了糾紛。
早在2015年,陸阿婆就立下遺囑,要將這套動遷房遺贈給外孫鄧先生,其他子女不得爭執。陸阿婆去世后,鄧先生認為,外婆有遺囑,這房子該歸自己,三個姨媽表示明確反對。于是鄧先生將父母、三個姨媽和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遺囑有效,確認動遷房歸自己所有,并要求房地產公司配合辦理房產證。
鄧先生的父母認為,老房是夫妻二人出資出力建造的,且房屋拆遷后,母親一直跟隨他們居住,同意把房子給兒子。三個姨媽認為涉案遺囑是代書遺囑,母親是文盲,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之外不識字,無法確認遺囑上的內容,因此遺囑應無效。即便有效,鄧先生也未在知道受遺贈的60日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應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她們主張該動遷房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她們姐妹四人各自享有25%的份額,并要求房地產公司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不識字也不能否定其可以立遺囑的權利
關于遺囑的效力問題,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并未限定自然人必須具備何種文化程度才可以立遺囑。因此,即便陸阿婆不識字,也不能等同于其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或否定其可以立遺囑的權利。同時,在形式上看,陸阿婆的遺囑原件亦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據此,法院認定陸阿婆所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
關于鄧先生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接受遺贈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法院認為,首先,長期以來,陸阿婆都與鄧先生家共同生活,鄧先生和鄧先生父母對陸阿婆盡到了贍養及照顧之責。其次,在陸阿婆去世后,房屋至今一直處于鄧先生家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狀態,可以認定鄧先生對房屋從未有過拒絕受領的意思表示或行為。最后,鄧先生在陸阿婆去世之前及去世之后參與了房屋的管理,且以自己本人的名義簽訂租賃合同,足以表明其在法定期限內以實際行為接受了陸阿婆贈予他的房屋。
綜上所述,法院支持了鄧先生要求房屋歸其所有并由房地產公司配合辦理該房屋產證的訴請。
遺囑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關于遺產分配和繼承有哪些知識?
訂立遺囑的流程?
一起來了解
01
遺囑的基本要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必須同時符合法定實質要件和法定形式要件: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處分他人財產,不得處分法律禁止個人持有和流轉的財產。
02
遺產分配繼承相關知識
分配遺產的三種途徑
當繼承發生時,主要有三種途徑來分配遺產:
?遺囑繼承/遺贈:被繼承人生前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將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法定繼承: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順序和份額進行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一般均等(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遺贈撫養協議:自然人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約定由后者承擔其生養死葬的義務,前者去世后財產歸后者所有。
注意: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如果簽了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即使后來又立了遺囑,也要先執行撫養協議內容。
遺囑的主要形式
①自書遺囑
· 遺囑人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部內容;
· 遺囑人必須簽名;
· 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風險:內容可能表達不清、有歧義;若讓人質疑筆記,可能需要做筆跡鑒定。
②代書遺囑
· 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 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
· 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 注明年月日。
③打印遺囑
· 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
· 注明年月日。
④錄音錄像遺囑
· 遺囑人親自口授遺囑內容;
· 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
· 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注明年月日。
⑤口頭遺囑
·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
· 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 一旦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口頭遺無效。
⑥公正遺囑
· 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遺囑,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 遺囑公證必須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
· 公證人員需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
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 繼承人、受遺贈人;
·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訂立遺囑的流程
明確遺囑目的:在制作遺囑之前,遺囑人需要明確遺囑的目的,即希望通過遺囑實現什么樣的安排,如生活照料、財產分配等。
確定財產清單:遺囑人需要列出所有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債券等。在制定財產清單時,應重點區分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等,確保財產清單中所列的財產全部為個人財產。
確定財產分配方案:遺囑人需要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受益人,可以是家庭成員、朋友或其他個人或組織。
如必要時,可進行行為能力測試:如遺囑人年紀較大或患有精神疾病時,為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可前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方面的測試或診斷。經醫療機構診斷確認具備正常成年人的認知能力后,再行訂立遺囑。
確定遺囑的形式,按照法律法規制作遺囑:前面提到,我國法律認可的遺囑形式有六種。
遺產繼承涉及復雜的法律規定和深厚的家庭情感。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規劃未來、處理可能發生的糾紛。提前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尤其是公證遺囑,是明智的選擇。
在家庭生活中,注重溝通、保留憑證、依法行事,既能維護自身權益,也能更好地維系親情。如果遇到具體的繼承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
來源:北京市司法局、官渡政法、北青社區報、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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