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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八個子女該如何繼承?有人稱自己出資買房應多分,有人明確放棄繼承,這場家庭繼承糾紛的判決結果,對類似案件具有參考意義。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明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要求原被告依法繼承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
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陳明稱,陳華與馮蘭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四女,分別是長女陳紅、次女陳娟、三女陳麗、四女陳敏,長子陳強、次子陳剛、三子陳明、四子陳杰。陳華 1996 年 5 月 8 日去世,未留遺囑;馮蘭 2008 年 9 月 25 日去世,未留遺囑。陳強 2023 年 2 月 28 日去世,妻子是孫英,二人育有陳陽、陳月;陳剛 2015 年 4 月 23 日去世,妻子是鄭燕。馮蘭名下留有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去世后未留遺囑,該房產產權份額未分割,故要求平均繼承。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陳紅、陳麗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同意平均分割。
陳敏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買房時自己出資 1 萬,剩余款項由陳杰出資,是自己提議購買,當時和母親說寫母親名字。
陳杰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不同意平分,認為房子是自己和母親共同居住,產權屬自己和母親。
孫英、陳陽、陳月辯稱,認可家庭親屬關系及死亡情況,服從法院判決,此前不知房屋買賣事宜,未聽父母提及。
鄭燕未到庭,提交放棄繼承權聲明,放棄繼承馮蘭所有遺產。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陳華與馮蘭育有八子女,陳華、馮蘭、陳強、陳剛先后去世,陳強的繼承人是孫英、陳陽、陳月,陳剛的妻子是鄭燕,無子女。
1998 年 7 月 1 日,馮蘭與甲公司簽訂《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購買一號房屋,1999 年 11 月取得所有權證,登記在馮蘭名下。
陳杰稱房屋由陳敏和自己出資,二人是實際所有權人;當事人均認可所有子女對被繼承人生前都很孝順。
訴訟中,鄭燕放棄繼承馮蘭遺產;陳娟表示放棄繼承陳華、馮蘭所有遺產,不參與訴訟。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馮蘭的遺產,應如何認定繼承人范圍?
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如何確定,出資是否影響繼承份額?
(二)法律分析
遺產范圍與繼承人認定:一號房屋登記在馮蘭名下,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去世后為遺產。因無遺囑,按法定繼承辦理。第一順序繼承人原為八子女,陳娟、鄭燕放棄繼承,陳強、陳剛在遺產分割前去世,其繼承份額由各自繼承人代位繼承或轉繼承。
出資對繼承的影響:陳敏、陳杰主張出資買房,但出資與房屋所有權無必然聯系,不能改變房屋為馮蘭遺產的性質,故其以此要求多分的主張無法律依據。
繼承份額的確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陳杰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故不支持其多分請求。因陳杰未提交履行折價款能力證明,房屋按份分割。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馮蘭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原告陳明、被告陳紅、被告陳麗、被告陳敏、被告陳杰、被告孫英、被告陳陽、被告陳月共同繼承。繼承后,陳明、陳紅、陳麗、陳敏、陳杰各占 1/6 份額;孫英占 1/9 份額;陳陽、陳月各占 1/36 份額。
四、案件啟示
(一)遺囑的重要性
父母去世未留遺囑,易引發繼承糾紛。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意愿,可減少家庭矛盾,保障繼承人權益。
(二)出資與所有權的區分
在房屋繼承中,出資不能直接決定所有權歸屬,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出資可視為債權,繼承人可另行主張,但不影響遺產的法定繼承。
(三)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
繼承人放棄繼承需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表示,一旦放棄,即喪失繼承權,不得再主張繼承遺產。
(四)繼承份額的確定原則
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份額一般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但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若遇到類似繼承糾紛,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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