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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中,遺囑的效力認定和繼承人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往往是案件的焦點。下面這起涉及房產和存款繼承的案例,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李偉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決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三號房屋、四號房屋由李偉繼承,張敏、李娜協助李偉將上述房屋過戶登記至李偉名下;
判決被繼承人李建國名下在北京某銀行的存款及利息 1146272.81 元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利息 144493.9 元,在先行支付李偉為李建國花費的醫療費、喪葬費、辦理喪葬事宜所產生的飯費及煙酒費等全部費用共計 138804.36 元后,剩余 1151962.35 元的二分之一由李偉繼承;
本案訴訟費由張敏、李娜承擔。
李偉稱,被繼承人李建國與張敏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李偉、一女李娜。2023 年 4 月 24 日,李建國因病去世。李建國生前立有遺囑,明確其名下四處房產的相應份額由李偉繼承,存款等未留遺囑,應按法定繼承。李建國生前與李偉共同生活,李偉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李娜有贍養能力但未盡義務,應不分或少分,故提出上述訴求。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張敏辯稱,同意李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娜辯稱,不同意李偉的訴訟請求。她認為李建國所立遺囑無效,理由是無法證明遺囑是李建國自愿且神智清醒時所寫,遺囑落款日期書寫不符合邏輯,筆跡可能非同一人,且李建國當時身體狀況難以完成書寫。關于遺產范圍,她主張拆遷所得的四套房屋中存在其財產份額,需先析產再確認遺產范圍;存款應調取流水查明變動情況,村集體分紅及房屋租金也應作為遺產分割。此外,她認為自己盡了贍養義務,李偉所述不實。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李建國與張敏系夫妻,育有李偉、李娜。李建國 2023 年 4 月 24 日去世,生前立有自書遺囑,載明其名下四套房產中自己的份額由李偉繼承,落款日期 2017 年 1 月 9 日,有李建國簽字。李娜不認可遺囑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也未提交相反證據。
三號房屋、四號房屋、一號房屋登記在李建國名下,二號房屋登記在張敏名下,均為拆遷所得。拆遷檔案顯示拆遷安置情況,李娜主張其一家三口戶口遷入多分得面積,但無充分證據。
李建國名下有多處銀行存款,李偉主張扣除為李建國花費的相關費用,李娜對此有異議。張敏也立有遺囑,將自己名下房產份額由李偉繼承。
李娜認可 2016 年底后因矛盾未看望父母,李偉與李建國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李建國所立自書遺囑是否有效?
涉案房屋和存款應如何繼承分割?
李娜是否盡到贍養義務,繼承遺產時應否少分?
(二)法律分析
遺囑效力: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李建國所立遺囑符合形式要件,李娜雖不認可真實性,但未申請鑒定且無相反證據,故遺囑有效。
遺產范圍與分割:四套房屋為李建國與張敏夫妻共同財產,李建國遺囑中其享有的份額由李偉繼承。李偉主張繼承三號、四號房屋,張敏同意,該分配符合法律規定。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張敏,另一半為李建國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贍養義務與繼承份額:李偉與李建國共同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多分;李娜在 2017 年后多年未履行贍養義務,應少分。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三號房屋和四號房屋由李偉繼承,張敏、李娜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李偉將上述兩套房屋過戶登記至李偉名下;
李建國名下北京某銀行所有賬戶內存款余額中 645383.35 元歸張敏所有,剩余 500889.46 元及利息由李偉繼承;
李建國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所有賬戶內存款余額 144493.9 元及利息由李娜繼承。
四、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的注意事項
自書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無效。
遺囑內容應清晰明確,對財產范圍、分配方式作出具體說明,減少繼承時的爭議。
(二)遺產繼承的相關要點
夫妻共同財產在繼承時,應先分出配偶的部分,剩余部分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拆遷所得房產的繼承,需結合拆遷政策和檔案確定權屬,主張存在自身份額的應提供充分證據。
(三)贍養義務與遺產分配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應重視贍養義務的履行,這不僅是道德要求,也會影響遺產繼承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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