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專門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張智勇律師,今天我帶大家逐句解讀一份紀委通報:
“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績觀錯位,權力觀扭曲,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這些,屬于組織評價性用語,屬于違紀層面,不屬于違法犯罪的范疇。
法律不懲罰“信仰”、不處理“思想問題”,只處理具體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再看下面一句:
“為謀求個人升遷搞政治攀附,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
政治攀附→違紀,組織內部評價;
對抗審查→如果有銷毀證據、串供行為,才可能上升為違法,甚至涉嫌妨礙公務;
迷信活動→仍是違紀,尚未構成犯罪,不受刑法調整。
繼續看重點部分:
“在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這里就涉及違法甚至涉嫌犯罪
如果存在職務便利+明確的對價關系+收受財物,那么法律上可能構成受賄罪“收受巨額財物”,這六個字是重頭戲。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
“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
“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以上。
但實踐中,“收受巨額財物”的表述,很多通報指的往往是1000萬元以上,對應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甚至無期、死緩。
繼續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承攬項目謀取利益。”
這類行為,輕的屬于違紀違法,如果有利益交換和職權便利,金額達到標準,則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罪共犯
最后這句很關鍵:
“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提拔、款項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這已經是典型的受賄罪法律語言表達。
但即使紀委這樣寫,也不代表法院可以直接定罪。還要看什么?
法律講的是證據——證人證言是否真實?財物流向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錄音錄像?有無非法取證情形?
所有的定性,都必須回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程序合法”的司法審查標準之下。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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