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發布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加強
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稱《通知》)
提出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
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
直接發放給參保人
目前廣東清遠
已實行生育津貼直發個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順應群眾期盼,主動擔當作為,結合實際完善生育保障支持措施,確保惠民措施落到實處。
《通知》明確,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產前檢查和分娩住院期間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用耗材支付范圍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其中,支付藥品費用時不區分甲、乙類,按照甲類支付;支付診療項目、醫用耗材費用時個人不先自付;其他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提高職工未就業配偶和城鄉居民生育的醫療費用保障水平。
值得關注的是,《通知》提出“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直接發放給參保人”。
此前,生育津貼一般由醫保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個人。日前,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要求“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直接發放給參保人”。越來越多地區的參保職工已經能更為便捷、快速地領取到生育津貼。
此前在廣東
生育津貼
一般由醫保經辦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
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個人
生育津貼待遇享受條件?
1、參保職工分娩、終止妊娠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上月及當月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
2、用人單位已經按時足額繳費的,自繳費次月1日起,其職工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且在產假期間連續參保繳費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中斷繳費后補繳的,不計連續參保繳費。
注意:職工未就業配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申領時限?
1、用人單位已向其參保職工墊付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的,可在其分娩、終止妊娠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次日起3年內,向參保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2、職工本人可在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結束后的次日起3年內,向參保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的計算辦法?
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核定的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繳費工資是指單位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時生育保險的繳費工資。
本年度新參保的用人單位,生育津貼以該單位本年度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職工已經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
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
佛山發布編輯部
來源:廣東發布、佛山醫療保障
編輯:莫秀珊
審校:李敏賢、馮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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