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說王傳凱(化名)涉嫌“騙保”,是因為根據張正義(化名)口述,當時王傳凱撞到自己的時候,扶她起來后,詢問有沒事,報警后,在等待交警過來的時間中,曾經跟自己說過:“我有保險,不需要阿姨你賠,到時候你拿到保險,你給我一半修車費就行,其他的就算我給你的醫藥費”。
當然張正義老人當時沒有錄音,也沒第三人在場作證,所以無法肯定王傳凱存在主觀意識上的“騙保”行為,但是根據王傳凱現在的這些行為,在毫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己私自主張必須給他70%修車費,然后還是在沒有提供任何有效的定損,修車憑證的情況下,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可按事實認定存在騙保行為。
王傳凱在此次事故修理車輛過程中,確實有夸大維修車輛的事實,幾乎是把整輛車整體翻新了一遍,在這方面確實因果關聯起來,警察若進行深入地哦啊差取證,王傳凱必須對自己過度維修這個目的,做出合理的解釋和說明,無論金額是不是超過1萬,只要他有這么個過度維修的事實存在,那么他難辭其咎,怎么跟警察說明呢?是為了訛詐老人修車費,還是想從老人保險理賠這里進行變相騙保?
當時張正義老人是沒答應的,老人當時說了“交警來了怎么說就怎么做”。雖然張正義是文盲,沒讀過書,大字不認識幾個,但是還是了解犯法的事情不能做的。而王傳凱,一位才27、8歲的青年,就想著這種犯法的事情,趁機給自己的摩托車來一次翻新修理,可見王傳凱本在道德和法律上,他習慣了不尊重規則,也習慣了謊話連篇。
因此后來交警來到現場,對事故做了一個快速處理,雙方都拍照保存,在現場的時候,王傳凱向交警答應得很好,說拿車去修的時候,會聯系張正義,對于車輛定損會保持聯系,直到事情結束。
但是王傳凱這些只是偽裝,他在交警面前的態度和他之后的態度,完全判若兩人。正常情況下,簽訂了《協商協議書》的時候,自然是按照這份協議履行雙方的責任,對于什么賠償比例,也是應當要互相協商的,而不是王傳凱的一言堂。
因為在賠償比例上,王傳凱就沒有尊重張正義的主張權益,完全是自說自話,一個人在那像發號施令一樣的要求。完全沒有協談,溝通的意思,處于壓制70歲老人的一種強勢的狀態。
我查閱了相關的法條,案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釋,機動車屬于優者危險原則,優者危險原則是什么意思呢?簡單的說就是人損大于物損,行人、非機動車相較于機動車而言,都是屬于弱勢一方,法律通常是用來保護弱勢群體的,這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假設,如果今天70歲的張正義,他因為王傳凱駕駛摩托車撞到自己,被撞成重傷,然后需要面臨大額醫療費用救治的情況下,一位沒有醫保的70歲老人,如何解決大額的醫療費呢?連醫療費都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又如何去面臨機動車維修費用呢?因此如果法律不保護弱勢的一方,是不是倒反天罡了?
我們的法律,我們的道德,都是主張要以人為本,王傳凱在此次事故中對人命的過于冷漠,本質上就是錯的。法律優先保護弱勢群體,優先保護人身安全,非機動是經不起機動車的撞擊的,從這起事故中,也證明了法律是用來保護弱勢群體的。
我們知道摩托車是可以將電瓶車撞飛的,但是摩托車因為自身的重量,它可以幾乎完好無損,也就是因為這樣的一個邏輯,在法律上才會有機動車的損失,不需要費機動車一方賠償。我認為這個法律是公平的,也是合理的合法的。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條,明確了非機動車是主責的情況下,可以減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的賠償,也就是換句話說,非機動車因為自己的主責問題,也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既然非機動車主都已經承擔了法律的責任,沒有得到全部的賠償,機動車主因為次責,減輕了賠償的比例,那么機動車主還有什么權利去主張賠償自己的修車費用呢?
還有最重要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相對于《民法典》和《最高司法解釋》,它屬于特別法,在法律上規定過,特別法要優先于一般法律規范適用的原則。特別法是法律體系中對特定主體、事項或時空范圍適用的法律規范,與普通法(一般法)形成互補關系,我也參考了一些案例,例如(2024)浙0327民初1157號、(2024)浙04民終214號,都是相似的案件,都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相撞,最終法院都是判決非機動車無需賠償機動車的損失,這些判決的法律依據就是我說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所以在已有案例的情況下,又有王傳凱對這件事的冷漠,對生命的漠視,拒賠的事實依據,這起訴訟,王傳凱并沒有打下去的理由,因為參考過往的案例,他也沒辦法勝訴,可是他為什么要這樣做呢?他的目的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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