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吳先生是某外賣平臺的一名配送員。2023年12月31日,他接到了林某的聯系,林某要求吳先生前往上海市某小區的A區門口,取走一個裝有8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黃色紙袋,并將其送至李某的住處附近。林某承諾,完成此次運送后,將支付吳先生330元人民幣作為運費。盡管吳先生清楚自己運送的是毒品,但他仍然選擇了上門取件,并通過打車的方式將裝有毒品的紙袋送至李某住處附近,并完成了交付。
那么,吳先生的這一行為構成了什么犯罪行為呢?
平臺律師對此進行了解答: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不論數量多少,都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毒案件無小事,吳先生雖然只運送了8余克的毒品,但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運輸毒品罪,因此,他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刑法》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案例提示
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內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打擊毒品犯罪從遠離毒品開始,不要對毒品犯罪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來源:上海市司法局·12348上海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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