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李某釋放8個月了,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記錄還是空的!”河南省尉氏縣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公室里,檢察官靳云龍指著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上的紅色警報說,屏幕中,李某信息欄里的剝奪政治權利執行記錄一片空白。
這個異常情況,是尉氏縣檢察院在“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專項排查中,使用全國檢察機關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管理平臺中的刑事執行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發現的。為確保刑罰執行監督全流程無死角,該院對法院判決、裁定、監獄減刑、公安執行等數據進行調取、整合,通過模型自動比對篩查潛在漏洞。
李某的過往涉案情節并不簡單。2005年,他因犯運輸毒品罪被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服刑期間,他先后9次獲得減刑,最終于2024年11月19日刑滿釋放,但仍需執行剝奪政治權利7年。
“在這7年間,李某不能參與選舉、不能擔任國家機關職務,也不能擔任國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靳云龍解釋道,“一旦漏管,不僅可能出現違規行使權利的情況,還可能埋下社會安全隱患。”
發現線索后,尉氏縣檢察院檢察官調閱了李某的釋放證明、法律文書等材料,確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自釋放之日起計算,而在公安機關的執行檔案中并未為其建立專門的執行臺賬。在走訪李某所在村村委會時,村干部表示:“只知道他早年犯過罪,最近剛回來,根本不清楚他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檢察官找到李某核實時,對方坦言被釋放后從未收到過任何關于遵守剝奪政治權利規定的告知,也不知道自己仍處于監管狀態。
今年7月,尉氏縣檢察院向該縣公安局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指出其在執行環節存在的三個漏洞:未及時建立執行檔案、未向被執行人告知監管規定、未向所在村委會通報執行信息,導致李某長期處于漏管狀態,并明確要求“3天內完成執行檔案建立,7天內對接村委會完成信息通報,同步向被執行人宣講監管要求”。
收到糾正違法通知書后,該縣公安局立即啟動整改,為李某建立了詳細的執行檔案,并向其逐條講解了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的禁止性規定和應遵守的義務;向村委會告知了李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及監管要求。
在解決李某個案問題的同時,辦案檢察官意識到8個月的漏管背后,是刑滿釋放人員附加刑執行環節的監管漏洞。通過梳理近三年類似案例,辦案檢察官發現部分外地釋放人員回到戶籍地后,因信息傳遞不及時,很容易造成監管真空,“釋放信息接收不及時、執行措施落地滯后”是發生漏管的主要癥結。
對此,尉氏縣檢察院與該縣公安局溝通協作,共同制定了《刑滿釋放人員附加刑執行銜接機制》,明確公安機關收到外地法院或執行機關送達的附加刑執行材料后,24小時內必須錄入監管系統,同步將信息推送至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3天內完成與社區或村委會的對接,建立執行檔案、宣講監管規定、通報相關信息,確保“接收即錄入、錄入即啟動、啟動即監管”;檢察院依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每周對刑滿釋放人員信息與公安執行臺賬進行比對,對未及時落實監管的情況實時預警,形成“公安接收—落地執行—檢察監督”的閉環管理。
關于“剝奪政治權利”的那些事兒
1、什么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刑罰中附加刑的一種。
2、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罪犯的哪些權利呢?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3、哪些犯罪分子會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條的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張友志 劉壯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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