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邯鄲肥鄉區北高鎮張莊村的初中生張某某、李某(均時年13周歲)與同班同學王某某(被害人,歿年13周歲)存在矛盾。
經張某某提議,二人多次共謀殺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錢財。張某某選定一廢棄蔬菜大棚為作案地點,并提前攜帶鐵鍬挖坑進行犯罪準備。
2024年3月10日下午,張某某將王某某騙出,因李某的電動自行車需置于馬某某(時年13周歲)家充電,李某騎馬某某的電動自行車載馬某某,張某某騎自己的電動自行車載王某某,共同前往張某某事先選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某受張某某指使將二人欲殺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馬某某。四人進入大棚后,張某某首先持鐵鍬動手并直接實施殺害王某某的行為,李某幫助控制王某某,馬某某見狀離開大棚。張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將尸體掩埋。
三被告人騎電動自行車逃離現場,張某某將王某某手機微信賬戶中的錢轉入自己微信后與李某平分,將王某某手機卡取出指使馬某某砸毀,將手機交由李某扔棄。
這起案件引發全國人民關注。
2
立法中,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當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形勢嚴峻,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懲戒違法的未成年人,建議本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相關矯治教育措施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對依法不予處罰或者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 2024年6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第二十四條 對依照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不予處罰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
3
本條是新增條款。
專門矯治教育是脫胎于收容教養制度,對罪錯未成年人實施的分級干預措施。2019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廢止了收容教育制度。其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7條進行了修正,修正后的第17條第5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同時,該法第6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
實施專門矯治教育需要依賴于專門學校或特殊的管理場所。專門學校也即原來的工讀學校,經過數十年發展,為消除社會誤解、解除家長的后顧之憂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工讀學校”改為“專門學校”。中國青年報此前報道,最高檢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余所,有9個省份尚無1所專門學校。
4
我國少年法律政策素來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目前通行的是“宜教不宜罰”和“寬容不縱容”的政策理念。
此次修法對部分未成年人做出了“一罰了之”和“以罰代教”的選擇。相關立法的未來完善可以重點考慮的路徑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設置“未成年人治安案件處理特別規定”的專章,以利于相關規制的體系化集成以及相關政策理念的系統貫徹,并從而建立《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未成年人“兩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之間的譜系化銜接機制。其中包括各項治安管理處理措施(尤其是行政拘留處罰措施)與家庭監護(責令監護管教)、學校管理教育、公安機關矯治教育、社工專業干預以及專門學校的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等分級干預措施的銜接。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