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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交友軟件打造虛假人設,騙取他人信任,將之約至公園僻靜處,仗著人多勢眾,借著夜色的掩護,用棍棒、甩棍、防狼噴霧等對受害者發動群體攻擊,還拍攝視頻上傳網絡博流量。
多名網友發文稱,鄭州市人民公園附近發生聚眾毆打他人事件。網傳視頻顯示,在夜晚有多名青年男子持械追打他人。案發后,警方已介入此事,屬地派出所已依法進行處理。
2025年7月9日晚,媒體從權威渠道獲悉,目前,公安機關已抓獲涉案嫌疑人17名,依法刑事拘留11人,行政拘留6人(其中5人因未滿16周歲不予執行)。
據悉,上述人員均系通過網絡建立聯系,多次臨時起意,相約作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據7月9日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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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中,5名未滿16歲的施暴者未被執行拘留,引發了網友討論。
這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是正確的。
2025年6月27日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了新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年以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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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修訂中增加了第二款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
本條第二款明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七十周歲以上的行為人,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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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2005年立法時新增加的條款,本次修訂增加了第二款。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強制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關押在專門的處所,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治安管理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本條第一款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第一項所規定的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側重的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責任承擔能力上的考慮。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1號)第二條的規定,“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其次,第二項所規定的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同樣是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是指行為人第一次實施公安行政違法行為。對行為人雖不是第一次實施公安行政違法行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初次違法”:(一)此前行為已過法定追究時效的;(二)本次行為距此前行為被依法處理之日已超過2年的;(三)本次行為與此前行為不屬于同一種類違法行為的。同一種類違法行為,是指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等。行為人有兩種以上行為的,分別在不同法律規制的范圍確定初次違法。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除外情形已經作了明確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一)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二)曾因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三)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四)曾被收容教養的;(五)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放到2026年1月1日,或許要考量:這幾名未成年人是否多次作案?是否屬于情節惡劣?就算未達到拘留處罰的標準,是否依法采取了矯治教育等處罰措施?
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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