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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胡某某等五人販賣毒品及洗錢案
基本案情
胡某某2017年因制造毒品罪獲刑,2018年刑滿釋放后,糾集周某某、陳某長期販毒,形成明確分工:胡某某負責聯系貨源、銷售及毒資管理,周某某協助販賣收款,陳某保管配送毒品。2018年至2022年案發期間,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141塊,79983.15克,查扣毒資現金751.6萬元。其中38塊,21788.24克被現場查獲,并向下家董某某、陶某某販賣6塊,3407.09克。胡某某另通過購買基金、投資酒吧、購置房產、車輛等方式洗錢626.13萬元。
裁判結果
荊州中院一審認定胡某某等五人構成販賣毒品罪,胡某某另涉洗錢罪。胡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且為犯罪鏈條核心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周某某地位次之,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陳某、董某某、陶某某判無期徒刑;沒收全部毒資751.6萬元。胡某某等四人上訴后,經湖北高院二審、最高法復核,胡某某已被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本案凸顯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重懲處”與全鏈條打擊的堅定立場:
一是嚴懲源頭犯罪,胡某某刑滿釋放后組織大規模販毒,涉案毒品79000多克,罪行極其嚴重,死刑判決彰顯對源頭犯罪的頂格懲處;
二是強化法律震懾,針對其累犯、再犯情節從重處罰,以司法剛性遏制重復犯罪;
三是切斷犯罪經濟基礎,通過洗錢罪并罰、沒收毒資等手段實現“打財斷血”,摧毀毒品犯罪再生能力;
四是傳遞鮮明禁毒導向,以嚴懲主犯、公開重大判決向社會昭示國家捍衛法治底線、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形成對潛在犯罪的強效威懾。
典型案例二:張某剛等三人販賣、運輸毒品、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張某剛、張某攀合謀販毒,共同出資向境外人員張某購買毒品麻果,由對方安排人員從緬甸運至湖北。同年9月,毒販張某指使王某杰將80萬元毒資,通過USDT交易商兌換為10萬余枚虛擬幣轉移,王某杰獲利2.4萬元。張某剛、張某攀當晚在武漢接收毒品時被抓獲,現場查獲麻果23364.39克。
裁判結果
荊州中院一審認定張某剛、張某攀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中,張某剛系累犯、毒品再犯,限制減刑;王某杰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退繳違法所得2.4萬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認罪伏法,無上訴抗訴,判決經湖北高院核準生效。
典型意義
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全鏈條打擊與毒品犯罪相關聯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是法院擔負的重要職責使命。法院以“零容忍”態度嚴懲跨境走私23公斤麻果的源頭犯罪,對主犯張某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同步嚴懲王某杰利用USDT虛擬幣轉移80萬元毒資的行為,徹底打消依靠“虛擬貨幣隱匿資金”的僥幸心理;通過對毒品運輸、交易到資金轉移的全環節司法嚴懲,形成強大震懾,警示社會大眾勿為非法利益參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虛擬幣贓款操作,彰顯斬斷犯罪鏈條、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決心。
典型案例三:被告人裴某某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5日至7日,裴某某向吸毒人員販賣含美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7個,獲利3400元。案發后裴某某主動投案,并退繳違法所得3400元。
裁判結果
松滋市法院一審認定:美托咪酯已于2024年7月1日被國家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裴某某多次販賣美托咪酯,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構成販賣毒品罪。鑒于其自首、退贓、認罪認罰,且主觀惡性較小,依法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追繳違法所得3400元。判決一審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警示美托咪酯作為新型列管毒品,吸食可致精神障礙甚至死亡。國家將其納入毒品目錄后,任何販賣含該成分物質的行為均以販賣毒品罪嚴懲。法院在堅持毒品犯罪高壓打擊的同時,結合政策時效性與行為人認知實際予以量刑平衡。公眾須警惕新型毒品偽裝,認清電子煙等載體危害,堅決遠離毒品。
案例就是最好的警示!
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王璇/ 編審: 王 桃芳 /監制: 江敏
出品:荊州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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