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放生活動的辦法
(2025年6月30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踐行佛教慈悲護生理念,規范佛教界放生活動,維護生態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宗教事務條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佛教教義與傳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佛教界放生活動,是指由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教職人員組織的集體放生活動。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佛教名義組織放生活動。
第三條佛教界放生活動應遵循“依法放生、科學放生、合理放生”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環保、農業、林草、海洋、檢疫等部門指導和監督,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四條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教職人員不得開展以營利為目的放生活動,不得允許、支持或者配合任何組織或個人進行商業化運作。
第五條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教職人員在佛教活動場所外組織開展的集體放生活動,活動組織者應在活動舉行日前30日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大型宗教活動審批手續。
第六條佛教界放生活動須按相關規定,報請環保、農業、林草、海洋、檢疫等部門進行放生物種、數量、規格、時間、地點審查,確保放生物種非外來入侵物種,避免過度放生導致生態災難。
不得在自然保護區、城市景觀水域等明令禁止區域放生。
禁止在交通要道、居民區、水源保護區等區域放生,不得影響公共秩序。
第七條各地佛教團體應結合本地區實際,規范放生儀軌和流程。
第八條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教職人員要切實擔當起對信教群眾教育引導的主體責任,將“依法放生”“科學放生”“合理放生”融入講經說法、信仰實踐等日常宗教活動。
第九條組織放生活動的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應設立放生教育專欄,宣傳科學放生。
第十條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應加強與野生動物保護機構、科研院校等的合作,邀請專業人士為信眾舉辦放生知識講座和培訓,充分利用專業技術和資源,為科學放生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條佛教團體、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及佛教教職人員應遵守《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不在互聯網組織發布放生信息、招募信眾參與放生活動。
第十二條佛教團體要加強對佛教活動場所、佛教院校、佛教教職人員放生活動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放生活動進行評估和總結,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三條佛教團體對違反本辦法的佛教院校、佛教活動場所和佛教教職人員,視情節輕重參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對違規放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佛教界放生活動應自覺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的執法檢查和調研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佛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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