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個復雜的存在,有要結婚的小情侶在買房的問題上爭吵的不可開交,同樣也有不少面臨離婚的夫妻因為房子的歸屬引發矛盾。
網友咨詢:
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離婚時能分一半嗎?
嚴俊秀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如果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婚前的個人房產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如果一方婚前全款購房,婚后加配偶名,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有產權份額,但是分割時不一定各分一半,應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大小、結婚的長短情況等事實,以及根據照顧女方利益的原則等因素進行分割。
嚴俊秀律師補充: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嚴俊秀律師
江蘇銳智(海口)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誠心、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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