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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交易中,借名買房雖能暫時規避政策限制,卻暗藏產權歸屬風險。北京朝陽一起案件中,陳志強因不想名下多套房產,借用侄女林曉名義購房,多年后卻發現房屋被林曉夫妻擅自轉賣給侄子張磊,法院最終認定轉賣合同因惡意串通無效,判決房屋返還實際權利人。這起案件為借名買房行為敲響警鐘,明確了產權歸屬與合同效力的法律邊界。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志強,房屋實際出資人及使用人
被告 1:林曉,名義購房人(陳志強侄女)
被告 2:王浩,林曉配偶
被告 3:張磊,房屋受讓人(陳志強侄子)
關鍵公司: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出賣人)
(二)爭議焦點
陳志強與林曉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
王浩與張磊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因惡意串通無效?
張磊作為親屬,能否以 “善意取得” 主張房屋所有權?
房屋最終應歸實際出資人陳志強還是登記權利人林曉?
(三)事件經過
2007 年,陳志強欲購買朝陽區三號房屋,因擔心名下房產過多,與侄女林曉約定 “借名買房”:以林曉名義簽訂購房合同,陳志強實際支付首付款 18.7 萬元,并通過銀行貸款 73 萬元支付剩余房款,2009 年 1 月陳志強提前還清全部貸款。房屋交付后,陳志強裝修入住并持續繳納物業費、電費等費用,房產證由陳志強保管。
2018 年,林曉因孩子上學需購學區房,與陳志強協商將房屋名義權利人變更為配偶王浩,雙方口頭約定實際所有權仍歸陳志強。2021 年 4 月,陳志強發現王浩與侄子張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三號房屋以 158.4 萬元低價轉讓并過戶,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陳志強多次要求返還房屋遭拒后訴至法院,主張確認合同無效并過戶房屋。
二、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關系的法律認定
根據生效判決及在案證據,陳志強與林曉的借名買房關系成立:
出資證明:陳志強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首付款及貸款還款均由其賬戶支付,2009 年結清貸款的憑證也由陳志強持有;
實際占有:物業費、電費、取暖費等繳費憑證均顯示為陳志強支付,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陳志強居住使用;
合意證據:雙方口頭約定借名買房的事實,經親屬證言及房產證由陳志強保管的細節佐證,符合借名買房的典型特征。
法院據此認定,陳志強為房屋實際權利人,林曉僅為名義登記人,不享有實際產權。
(二)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情形
王浩與張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核心依據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主體特殊關系:王浩、林曉與張磊均為陳志強親屬,張磊明知陳志強長期居住在三號房屋,且知曉借名買房的事實;
交易價格異常:合同約定成交價 158.4 萬元,遠低于同期同小區 6 - 7 萬元 / 平方米的市場價(涉案房屋按面積推算合理價應超 300 萬元);
合同內容瑕疵:未約定房屋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基本條款,不符合正常房屋交易習慣,存在規避稅費或惡意轉移財產的嫌疑;
舉證不能后果:張磊經法院傳喚未出庭應訴,未舉證證明支付合理對價或對借名事實不知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排除
張磊主張 “善意取得” 房屋所有權的抗辯未獲支持,因善意取得需同時滿足 “善意、合理價格、登記” 三要件:
非善意:張磊作為親屬,明知房屋由陳志強實際居住,卻仍與王浩簽訂合同,主觀上存在過錯;
非合理價格:158.4 萬元的交易價顯著低于市場價值,不符合 “合理價格” 要求;
登記不阻卻無效:雖房屋已過戶至張磊名下,但因基礎合同無效,登記行為無法產生物權變動的合法效力。
法院據此排除善意取得適用,認定張磊應返還房屋。
(四)借名買房的權利義務平衡
借名買房中,實際權利人陳志強雖履行了出資義務并實際占有房屋,但未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存在一定風險。但林曉、王浩作為名義權利人,明知房屋歸屬卻擅自轉賣,主觀惡意明顯;張磊作為知情親屬參與低價交易,構成共同侵權。法院綜合各方過錯,判決恢復房屋登記至王浩名下后,再過戶給實際權利人陳志強,既保護了實際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也懲戒了惡意串通行為。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王浩與張磊 2021 年 4 月 7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張磊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將朝陽區三號房屋恢復登記至王浩名下;
王浩、林曉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協助陳志強將三號房屋過戶至陳志強名下。
四、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需簽訂書面協議
為避免糾紛,借名雙方應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明確:
權利歸屬:約定房屋實際所有權歸出資人,名義登記人僅為代持;
義務約定:名義登記人不得擅自處分房屋,配合辦理過戶的條件及時間;
違約責任:明確名義登記人違約轉賣的賠償標準,降低維權成本。
(二)保留完整出資及占有證據
實際出資人需留存關鍵證據鏈:
出資憑證:首付款轉賬記錄、貸款還款流水、稅費繳納憑證,注明 “購房款” 用途;
占有證明:物業費、水電費、裝修合同等由本人簽署的單據,證明實際居住使用;
權屬證明:房產證原件由本人保管,避免名義登記人單獨處分房屋。
(三)警惕親屬間惡意交易風險
親屬間借名買房更需防范道德風險:
及時過戶:政策允許時盡快辦理產權變更登記,避免名義權利人婚姻變動、債務糾紛導致房屋被查封;
限制處分權:可在房產證上設立居住權登記,或通過公證約定房屋處分需經實際出資人同意;
知情回避:其他親屬明知借名事實卻參與低價交易,可能因 “惡意串通” 承擔合同無效后果。
(四)房屋交易需遵守正常流程
購房人受讓房屋時應盡到審慎義務:
核實權屬:通過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房屋是否存在代持、查封等權利瑕疵;
合理定價:交易價格應參考市場行情,避免顯著低價交易引發 “惡意” 嫌疑;
完善合同:明確交付時間、違約責任、戶口遷移等條款,留存付款憑證及交接記錄。
借名買房雖能解一時之困,但產權登記與實際權利分離始終存在風險。實際出資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及時通過書面協議和證據留存明確權利,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風險防范方案。親屬間更應恪守誠信,避免因房產糾紛破壞親情,最終得不償失。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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