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員、辦案機關與辯護律師之間需要有司法信用,辦案人員、司法機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之間,同樣需要司法信用。認罪認罰就是司法信用的最直觀表現。
在祁女士這個案件中,一審階段,偵查人員告訴她,事情很小,配合調查把事情解釋清楚,問題不大;于是,她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主動帶領偵查人員去自己存放書籍的地方,主動提供自己向境外購買涉案書籍的記錄,主動協助辦案人員整理涉案的聊天記錄,主動退繳贓款等。
檢察官也都告訴她,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于是,她認罪認罰,并且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換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截至此時,祁女士和家屬都認為,司法是有溫度的,辦案人員是講信用的,配合調查是可以從寬處理的。
然而,一審判決結果,出乎所有人意料。法院不認可祁女士的從犯地位,不認可認罪認罰具結書、不認可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直接判決祁女士有期徒刑十一年。
對于祁女士和他家屬,司法信用在此刻崩塌,他們感覺自己身陷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
于是,案件到了二審階段。我們多次與二審經辦人溝通、耐心解釋,希望能有好的結果。二審經辦人也認為一審確實量刑過重,這已經是有改判機會的跡象。
我們把消息告訴家屬。家屬冷冷地說“以前他們也是這么說的,但結果還是那樣,沒什么用,還是等判決結果吧。”
二審法院確定要開庭審理此案,我們把這個消息告訴家屬,二審法院覺得一審判決有較大問題,可能會改判,才會確定開庭的,這已經是利好的跡象。
然而,家屬冷冷地說:“這都沒有用,不一定會改判,一審也是開庭的,也還是判那么重,還是等判決結果吧。”
二審開庭前,我們多次溝通,爭取與檢察官當面解釋我們的辯護意見和證據材料。“我們和法院進行了多次溝通、解釋過,他們初步認為一審有較大問題,所以決定進行開庭審理,我們想爭取您的支持。”經過當面溝通,檢察官當場表態:“支持的,你們提供了客觀的證據,我們沒有理由不支持。”這是很好的消息,二審階段,檢察院不反對辯護律師提供的證據和發表的辯護意見,可以讓法院明白,檢察院也同意支持辯護律師的證據和辯護意見。最終形成檢察院、律師都認為一審判決有問題的局面,讓法院更可能接受辯護律師的證據和辯護意見。
當我們興奮地把這個好消息告訴家屬,家屬雖然表情上略感欣喜,但還是冷冷地說:“還是看判決吧,如果檢察官的意見如果有用,一審就不會判11年。”
家屬說的每一句都符合邏輯,看起來很有道理,但每一句都流露出他對司法的極度不信任,司法信用在他內心中,曾經存在的,但一審裁判結果,讓他改觀,認為不存在司法信用這東西。
二審檢察員出庭意見認為,一審公訴機關根據事實、情節,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可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沒有明顯不當。一審法院在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基礎上,對法律適用產生不同意見,直接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確實過重。二審階段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真實性沒問題,也有關聯性,請法院核實。法院核實后,對上訴人適用緩刑,也適當。
法庭辯論的最后,我們提出,一審判決后,上訴人及其家屬對司法信用曾一度失去信心。二審決定開庭,又再一次點燃了他們對司法信用的信心。我們懇請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犯罪數量、罪責大小以及其他實際情況,按照原審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
開完庭,雖然二審結果未定,但家屬看完庭審,又帶來了希望,認為司法信用好像又回來了。但他們已經不抱多大希望,能改判輕一點,少個三五年,已經是他們最大的奢望了。
“剛收到判決,二審改判了。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當我把這個消息告訴他,電話那頭深感震驚。家屬難以置信:“這么好的嗎?”這句話,我聽出了家屬的心聲,二審裁判結果完全超出了他的預料,他們欣喜若狂。這份判決,無疑彌補了家屬對司法信用的信心。
其實,二審階段,包括辯護律師、檢察官、法官,做的重要工作何嘗不是在修復崩塌的司法信用。這個案件二審庭審,是我們開過“最和諧”的一次庭審,二審檢察員完全同意辯護律師的意見,法官也公允審查案件事實,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解釋。控辯審都試圖小心翼翼地修復坍塌的司法信用,重建上訴人和家屬對司法信用的信心。
我們辦的邱先生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一案,也有類似感受。邱先生寫好自述材料準備自首時被抓,歸案后邱先生認罪悔罪,認罪筆錄穩定一致。偵查機關、監察機關在聯合調查時,已經明確跟他說,你準備自首,還如實供述,可以認定自首,到時候判三四年差不多。領導都這么說了,邱先生感恩戴德。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也很誠信認定邱先生具有自首情節。
然而,后續辦案機關認為,邱先生的行為不屬于自首,取消了邱先生的自首情節,還提出了出乎邱先生及其家屬、辯護律師預料的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當時刑法規定頂格量刑為有期徒刑十年)。
邱先生和家屬非常失望,“怎么一點都不講誠信?當時談好的自首怎么沒有?當時談好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怎么沒有?”
我怎么解釋都無法回答他們的疑問,因為確實太重,我們也第一次遇到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建議量刑這么重的,而且,該結果與我自己與經辦人溝通的情況都不符,這么重的量刑建議完全超出我的預料。
在邱先生和家屬心中,司法信用此刻似乎已經不復存在。
從法律人的角度看,我都可以理解,不論是自首情節還是量刑建議,每個訴訟階段的經辦人作為這個階段的裁判者,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同的司法機關、不同的經辦人員,對自首情節和量刑輕重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但是,邱先生和家屬不會理解的,即便理解也不會接受的。在他們看來,不論是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還是法院,都是“穿一條褲子”的司法機關。他們眼里不會去區分哪個辦案機關,不論哪個辦案機關的表態和決定,都代表了司法信用。
實際上,不論哪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他家屬不會區分哪個辦案機關。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在他們眼中,每一個司法機關都是“政府”,都代表了“國家權威”,每一個司法機關、司法人員的言行,都代表了“司法信用”。一旦某個環節對他們失信,他們不會認為具體人員的失信,只會認為“政府”的失信,司法機關的“失信”,司法信用會遭受極大的貶損。
這與律師群體的信譽是類似的。個別律師的行為失當,委托人或者社會大眾不僅僅會說“某律師如何如何”,很可能會說“你們律師如何如何”,律師群體的信譽在當事人或社會大眾心中會受到一定的貶損。
所以,司法信用需要法律人小心翼翼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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