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盲盒平臺以“付費開盒-抽道具-可折價再抽”模式運營,用戶充值人民幣兌換虛擬幣購買盲盒,抽中道具可提取至Steam賬戶或轉售第三方平臺變現。公安機關以“資金閉環+抽頭獲利”為由指控平臺構成開設賭場罪,檢察院擬批捕主犯。無罪辯護要點:無“上下分”賭博閉環:平臺未提供“法幣→籌碼→賭局→兌換回法幣”的完整資金兌換服務,用戶需通過第三方平臺自行變現,平臺僅收取少量手續費,不直接參與現金兌付。無操控概率或虛假宣傳:平臺公示中獎概率,且道具價值波動屬于市場行為(如高價值皮膚需等待行情上漲),非平臺人為操控“以小博大”。符合盲盒經營規范:平臺標注“虛擬商品交易”性質,用戶購買的是“道具所有權”而非“賭博籌碼”,符合《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中“合法射幸”的定義。辯護結果: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認為平臺不構成賭博閉環,最終對主犯作出不起訴決定,當事人無罪釋放。辯護關鍵分析區分“賭博”與“合法射幸”。賭博的核心是“以財物為賭注、依賴偶然結果、意圖贏取更多財物”,而盲盒的本質是“消費者以合理價格購買商品+市場價值波動”的射幸交易。若平臺未通過“抽頭”“回購”等方式主動制造“賭局”,則不構成賭博犯罪。切斷“資金循環”的違法性。典型的開設賭場罪需形成“人民幣→虛擬幣→道具→人民幣”的閉環,而本案中平臺未提供“道具→人民幣”的直接兌換路徑,用戶變現依賴第三方市場,平臺僅作為“商品銷售渠道”,不涉及賭資的“上下分”操作。強調平臺的主觀無責。若平臺無故意操控概率、無“誘導沉迷”的運營設計(如無“必中大獎”宣傳),且對道具價值波動無實際控制力,則不能認定其具有“開設賭場”的主觀故意
某盲盒平臺以“付費開盒-抽道具-可折價再抽”模式運營,用戶充值人民幣兌換虛擬幣購買盲盒,抽中道具可提取至Steam賬戶或轉售第三方平臺變現。公安機關以“資金閉環+抽頭獲利”為由指控平臺構成開設賭場罪,檢察院擬批捕主犯。
無罪辯護要點:
無“上下分”賭博閉環:平臺未提供“法幣→籌碼→賭局→兌換回法幣”的完整資金兌換服務,用戶需通過第三方平臺自行變現,平臺僅收取少量手續費,不直接參與現金兌付。
無操控概率或虛假宣傳:平臺公示中獎概率,且道具價值波動屬于市場行為(如高價值皮膚需等待行情上漲),非平臺人為操控“以小博大”。
符合盲盒經營規范:平臺標注“虛擬商品交易”性質,用戶購買的是“道具所有權”而非“賭博籌碼”,符合《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中“合法射幸”的定義。
辯護結果:檢察院采納辯護意見,認為平臺不構成賭博閉環,最終對主犯作出不起訴決定,當事人無罪釋放。
辯護關鍵分析
區分“賭博”與“合法射幸”。賭博的核心是“以財物為賭注、依賴偶然結果、意圖贏取更多財物”,而盲盒的本質是“消費者以合理價格購買商品+市場價值波動”的射幸交易。若平臺未通過“抽頭”“回購”等方式主動制造“賭局”,則不構成賭博犯罪。
切斷“資金循環”的違法性。典型的開設賭場罪需形成“人民幣→虛擬幣→道具→人民幣”的閉環,而本案中平臺未提供“道具→人民幣”的直接兌換路徑,用戶變現依賴第三方市場,平臺僅作為“商品銷售渠道”,不涉及賭資的“上下分”操作。
強調平臺的主觀無責。若平臺無故意操控概率、無“誘導沉迷”的運營設計(如無“必中大獎”宣傳),且對道具價值波動無實際控制力,則不能認定其具有“開設賭場”的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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