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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與臺灣之間的談判注定是極為不順,正如杜勒斯對顧維鈞所形容的,這是“槍口下的結合”。
對日本而言,若非考慮到美國參議院對條約的批準及今后日美關系的前景,在英國和越來越多的國家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讓日本切斷傳統貿易聯系,不顧自身利益要求去選擇承認臺灣政權,幾乎是不可能的為了恢復主權,日本只能聽命于美國而作此選擇。
但從根本上,吉田還是希望在有限的能力范圍內,爭取最大限度保持對華關系的靈活性。而且由于吉田書簡的公布,吉田內閣也有強大的國內政治壓力。為了保證《對日和約》在美國參議院的通過、日本政府一方面勉強愿意與臺灣開始談判,另一方面,卻密切關注著美國參議院對舊金山和約辯論的進展情況,但臺灣卻急盼與日本訂約,借以提高日漸低落的國際地位。
自從被趕出大陸后,蔣介石國民政府的國際地位每況愈下,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與臺灣斷交,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臺灣保持關系的國家,也大多是看美國的面子。雖然作為主要戰勝國卻讓戰敗國來做選擇、讓戰敗國握有選擇訂立和約的主動權讓國民政府感到很尷尬,也屢次抗議,但是,如果不能代表中國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對國民政府的國際地位來說,則又是一次重大打擊。
為此,國民政府為日臺條約的談判定下了三項基本立場:
從表面上看,似乎臺灣國民政府是作為戰勝國與戰敗的日本訂立條約,應該在談判中處于有利地位,但實際上,由于把日臺黏合在一起的僅僅是美國、杜勒斯、吉田書簡而已,各方面的情況都對臺灣相當不利。
首先一點,臺灣的地位要靠美國的支持,而美國對臺灣的支持是復雜和有限的。
議會的“中國幫”固然希望日本承認臺灣的“中華民國”是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但杜勒斯卻只關心《對日和約》在參議院的通過,而不愿意對臺灣有更多的承諾。杜勒斯需要日本保證的只是同臺灣締約而不同中國大陸締約,所以他雖向日本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其與臺灣建交、并無限期懸置與中國大陸的關系,卻并沒有強迫吉田承認國民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合法政府,這一點,從吉田書簡模棱兩可的文字中可以反映出來。
吉田書簡里的第二段文字,“中國為日本之近鄰,日本政府終愿與之有一全面之政治和平與商務關系”,其中對“中國”的表述未置定語,模糊地暗示了日本與中國大陸的未來關系的可能。有了吉田書簡,杜勒斯并不想再強行壓制日本把臺灣作為中國對待。至于如何談條約,則是日臺自己的事。
其二,即便美國的做法實際上意味著美國支持國民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權,也無法否認一個根本事實,即國民政府的行政管轄范圍只及臺灣和澎湖列島、無法對中國大陸行使主權。
這一事實本身,使得臺灣在與日本談判和約時處境也相當不利:
日本不僅清楚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的有利地位,從而且很明白:臺灣手中最有分量的砝碼,便是美國參議院可能為《對日和約》的通過設置障礙,而使日本獲得主權的時間推遲;但只要美國參議院批準了《對日和約》,臺灣方面就會失去對日本可能形成的約束,而談判也會更加對自己有利正因如此、日方從一開始就在日臺談判中采取了對其最有利的拖延戰術。
正式談判還沒開始,日臺雙方便在是談判“和約”還是“條約”的問題上先僵持:
臺灣立刻做出反應,堅持日臺雙邊所談的必須是“和平條約”。臺灣外長葉公超警告日本駐臺北海外事務所所長木村四郎七,倘若日方對河田烈的授權,缺少簽訂兩國間“和平條約之全權證書”,“則當兩全權代表會晤相互校對其全權證書之時,或將立即發生嚴重之困難”,美國不得不居中調和。
美國駐臺公使蘭欽和國務院駐日政治顧問西博德分別與臺日兩方面會談溝通,2月8日,蘭欽代臺灣向日方傳達了兩點意思:
日本內務大臣岡崎勝男則在12日代表日本政府向西博德表示,日方雖了解臺灣立場,但在中日交涉正式開始以前,日本政府的態度如果越出吉田書簡的范圍,則在日本國內可能會產生很大困難;而且日本政府認為臺灣所要求兩點,應為臺北交涉內容的一部分。日方還要求美國代達葉公超,“務請中國政府在交涉開始以前,勿過拘泥于形式上之問題為幸”。
2月14日,美國政府向參議院呈遞了關于《對日和約》與《日美安全條約》的批準案。考慮到參議院會以日本與臺灣關系的確立為批準條約的前提,日本方面不敢再行拖延,16日下午,吉田召集會議專門討論,決定仍按原定計劃,令河田烈按期赴臺。
臺北海外事務所所長木村四郎七與副所長中田豐千代二人,均擔心如果臺灣方面要求修改全權證書,會令河田烈一到臺北雙方就陷入尷尬。
但是,由于自身談判地位虛弱,在2月18日河田烈到達后舉行的預備性會談中,臺灣方面雖然沒有得到日方關于談判是“和約談判”的確切保證,但仍然基于河田表示自己“有權簽署任何名稱之條約”的諒解,而開始與日方對談河田則勸告葉公超,鑒于日臺關系處于“微妙困難之境地”,不必拘泥于國際法。
就這樣,直到2月20日,日臺正式談判才開始。
談判雖然展開,但由于目標各異,進展也極為緩慢。臺方的目標是要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談判“中日和約”;而日方的目標,如1月28日吉田在參議院答辯時所稱,“與臺灣締約不過遵循善鄰外交原則而已”,即只打算訂立一個旨在建立睦鄰友好關系的“修好條約”。談判一開始,臺灣提出了一個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包括了22條和約條款的雙邊和約草案,作為談判的基礎,其中,中華民國被認為在法律上代表了整個中國,但是,日方則堅持應使用吉田書簡中有限承認的說法。
日方表示,日本對吉田書簡的理解主要是:
將近兩周,雙方主要在條約適用范圍的問題上爭論不止。由于美國參議院將于3月14日開始審議《對日和約》等各條約,杜勒斯對日臺談判的進展情況也非常關心,國務院指示駐臺公使蘭欽介入。參議員史密斯則于3月4日給蘭欽寫信,表示“我們非常關心來自[臺北]的每一句話,因為對日和約的成功批準取決于你們現在的談判結果”。
為此,史密斯決定趕在參議院辯論之前、再度飛赴臺北和東京。參議院的表決畢竟令日本感到緊張,史密斯的訪問顯然有助于加快日臺談判的進展,至3月25日,雙方形成條約的第二次約稿,包括了條約14條及議定書2項、換文2件,作為繼續協商的基礎。
3月14日開始的美國參議院審議也很緊張,共和黨參議員威廉·杰納和史密斯在第一天便提出一項聯合保留提案,要求對舊金山和約做出4點保留,即:
杰納抓住了一個核心問題,即:由于和約沒有對中國政府做出明確規定,將來很可能北京政權會利用戰爭要求權向日本政府索賠,而美國卻不僅放棄了賠償,也放棄了對占領費用的要求權。
杰納強調,舊金山和約對中國的表現方式與吉田書簡一樣是不明確的,“它將整個中國大陸與現在臺灣的合法的國民政府割離,由此會將所有的戰爭要求權,包括賠償——杜勒斯先生估計在500億美元——都轉讓給了中國大陸,現在的紅色中國”,這樣,日本的戰爭物資被作為賠償給了中共,后者會將其用于朝鮮戰場與美國軍隊作戰,而日本也同樣不能留下任何工業。
杰納稱,“如果大陸要求500億美元的賠償,…而美國卻全部免除占領費用,這豈不是天大的傻事嗎?”
杰納提案得到伊利諾依州的共和黨參議員艾維瑞特·達克森等的響應,后者則強調了日本為了養活其龐大的人口而于獨立后與中共發展廣泛貿易的可能。
辯論中,民主黨的斯佩克曼與共和黨的亞歷山大·史密斯、諾蘭等都是杜勒斯堅定的支持者。他們強調,舊金山和約中沒有在任何地方允許日本在對待共產黨中國的問題上違反美國政策行事。斯佩克曼指出,吉田書簡表明了日本“和我們一道反對中共”的立場。
斯佩克曼和湯姆·康納利都提到日臺之間談判的進展,并認為日臺談判實質上已經完成。諾蘭則表示,由于戰斗法案和中日協定的締結,他相信沒有理由擔心日本會發展與中共的貿易紐帶。斯佩克曼、史密斯、諾蘭都警告,通過對條約的任何保留提案,都將會要求國務院重新同盟國談判,這樣很可能會顛覆已經談判好的整個條約體系。
經過激烈辯論,最終的表決結果是參議院否認了杰納-史密斯保留提案,但是,結果也同時顯示了“中國幫”的影響力以及中國問題對美國東亞政策的持續影響,總體上,有大約四分之一的參議員贊成保留提案;如果再加上棄權票,可以認為有大約40%的參議員對保留提案中所提出的問題表示疑慮,尤其是關于中國問題的第四點保留案,表決結果是29票贊成、48票反對、19票棄權否決,只有一半的參議員反對這項提案,而有30%的參議員都表示贊成。
杜勒斯相信,是吉田書簡阻止了保留提案的通過,他事后給一個英國朋友寫信,“僅僅因為吉田先生的信似乎對他們來說足以概括形勢,沒有那封信,保留案肯定已經被通過了、這將會損害我們政府領導建立的整個條約結構。”
3月20日,參議院對舊金山和約和有關太平洋安全條約進行了最后表決,舊金山《對日和約》和《日美安全條約》分別以66:10和58:9獲得通過。3月28日,國務院將參議院通過的各條約提交總統批準。
舊金山和約在美國參議院的表決通過,直接影響到日臺在臺北的談判。參議院通過和約之后,日方談判態度隨之益發強硬,從日臺談判一開始,日方就有意羈延,而正如國民黨人所擔心,參議院對和約的批準加強了日本在臺北的談判地位,日方已不再顧忌參議院批準和約的問題:談判的主動權幾乎完全掌握在了日本人的手中。
3月25日之后的談判便波折迭起。雙方在四個主要問題上僵持,即:最惠國待遇、賠償問題、九一八日期及條約的實施范圍,這些問題實際相互關聯,其要害與關鍵,正如4月2日臺方代表葉公超對日方代表河田烈所言,在于日方能否接受臺灣對大陸的主權和盟國地位。
但由于日方談判地位加強,態度強硬,臺方又急于締約,臺灣不得不一再妥協在此過程中,日本政府于3月28日和4月17日,還兩度自東京下達訓令,要求日方代表否決臺北談判的結果。
令臺灣在無奈之下,也只好以中止談判相威脅,談判幾乎瀕臨破裂。
但日方畢竟對美國心存顧忌,參議院批準和約后,美國方面雖只坐觀談判進展,未對日本進一步施加壓力,但日本仍對美國有所顧慮。
不僅因為有吉田書簡,而且還因為日本不得不仰仗美國經濟支持。如拉夫勒所言,美國有錢有能力幫助重建日本經濟、財政,使其獲得關鍵的市場和原材料,而且在日美軍基地的保留也確保了美國的影響。
1951年12月22日,吉田在簽署完吉田書簡之后,緊接著就給杜勒斯信,請求美國的經濟援助。在吉田內心,美國對日本的經濟支持遠比中日貿易更為重要。同時,考慮到杜勒斯曾經提醒過的國民政府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席位,可以對日本加入聯合國行使否決,日本也不能使談判破裂。
談判中,臺灣在上述重大問題上均做出了妥協:
即便如此,直到決定簽約前的最后一刻,雙方還就條約的實施范圍問題再度僵持。日方堅持要采用田書簡中的原文表達形式,即認為條約“應適用于現在或今后可能在中華民國控制之下的全部領土”,但臺灣堅持應該用“及”,并表示在吉田書簡公布之前,美臺已就條約適用范圍交涉數月,“當時初步商得之方案,亦即吉田首相函件所應援用者,所用文字為“及”,而非“或”。
臺灣表示,日方如果堅持、不妨要求華盛頓方面予以證實,臺方所指乃是1951年10月24日葉公超,交給蘭欽公使的《關于“實施范圍”問題之我方節略》的修正案,該案明確:
蘭欽雖于4月14日將日臺談判關于此事的僵持向國務院報告,但是美國并未干預,“或”與“及”的字義差別在于,“或”的意思是“非此即彼”,“和約將被解釋為或適用于臺澎,或適用于大陸”;而“及”則表示既包括了臺澎,也包括了大陸。
顯然,臺灣希望考慮到將來對大陸的主權,而日本則要將條約的適用范圍嚴格限制在臺灣政府實際管轄的范圍之內。
直至4月23日,日本政府仍然指令則,關于條約實施范圍的換文,日方僅愿意表明“和約適用于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領土”,并嚴令不能做任何修改。
由于舊金山對日和約,將在28日生效,日方這種最后通牒的方式大損臺灣政府顏面。經24日臺灣行政院長張群與河田交涉,河田向東京陳情,至27日日本外務省才勉強接受了臺方的妥協案,同意在關于解釋實施范圍的換文第一號的同意記錄中,大體采用了中方提案,1952年4月27日晚9點30分,日臺雙方終于就“日臺條約”全部內容達成最終妥協。
28日下午3點,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半小時,日臺舉行了“日臺條約”的簽字儀式,雖然在簽約后,臺灣政權一再聲稱蔣介石有關“對日本不采報復主義,而應采合理的寬大政策,并以種種直接間接辦法,求取對日和約及早觀成”的主張,但作為戰勝者如此讓步與戰敗的日本訂立“和約”,卻令人感到其情狀似乎恰恰相反。
一名在臺的英國外交官員對此評論道,“似乎(日本人)已經顯示了他們的權力,在這最后一刻輕蔑地向中國人的面子、做了讓步”。
1952年4月28日,就在“日臺條約”簽字的同一天,舊金山《對日和約》、《日美安全條約》以及“日美行政協定”同時正式生效。
隨著上述條約的生效,歷時5年多的戰后對日媾和(1947年3月至1952年4月),最終落下帷幕。
日本經過了6年多的占領期(1945年9月至1952年4月),終于重新獲得主權獨立,并把自己置于美國的安全保護之下。但日本所獲得的主權又不完整,《日美安全條約》和“日美行政協定”的不平等,使日本的主權受到嚴重侵害,這是日本為獲得主權不得不支付的“代價”。
對于中國來說,對日媾和造成了大陸與臺灣關系的扭曲以及中美、中日關系的隔絕。
至于東亞國際關系,則形成了中蘇同盟與日美同盟對峙的冷戰格局。
此后,中美、中日關系的正常化,中蘇同盟與日美同盟對峙的冷戰格局的打破,均要等到20年后尼克松訪華的1970年代,而日美同盟則至今影響著東亞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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