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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了讓公司給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擅自越權代表公司簽署了擔保協議,導致公司面臨承擔擔保責任的風險。那么這時候公司應該怎么辦呢?此時擔保行為是否有效呢?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9日,甲系股東之一,持股70%。B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15日,甲負責公司整體運營,系公司實際控制人。
2023年2月8日,甲與C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甲向C公司借款100萬元,于2024年2月7日前償還。A公司、B公司為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但提供擔保前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2024年2月7日還款期限屆滿,甲仍未能還款,C公司遂起訴要求甲償還借款,并主張A公司、B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A公司、B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即為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擔保行為無效。A公司、B公司疏于內部管理,使股東、實控人越權代表公司提供擔保,C公司未依法審查有關擔保事項的股東會決議,均存在過錯,故判決A公司、B公司為甲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風險提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未經決議同意的,公司可以主張該擔保行為無效。但是即便擔保行為因程序瑕疵而無效,法院依舊會認定公司疏于內部管理導致股東、實控人擅自越權對外提供擔保,存在過錯。公司將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避免股東、實控人擅自越權代表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導致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細化章程中關于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和程序
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清晰界定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與流程,明確規定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何者作為擔保事項的法定決策機構,并設定擔保總額及單項擔保的限額標準。尤其需要注意,當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并且相關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能參加表決。
2、對外提供擔保可要求反擔保
企業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無論對方是關聯方還是外部主體,為降低擔保風險,可以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抵押、質押等。在設定反擔保時,需同步審查反擔保物的權屬清晰度、價值穩定性及可執行性,確保反擔保措施具備實際抵償能力。
3、接受其他公司擔保時,嚴格履行審查義務
當企業作為擔保權人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擔保時,應當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對于擔保人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為債務人的情形,必須嚴格審查該擔保行為是否已取得股東會決議,重點核查決議的簽署主體是否適格、表決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規定、回避表決機制是否落實到位,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擔保合同效力存疑。若涉及上市公司擔保,需特別關注其公開披露的臨時公告、定期報告等文件,仔細核對擔保事項是否已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是否存在違反證監會及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監管規則的情形。更多公司對外擔保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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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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