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紗被揭開,背后是股東與公司財產的混同糾纏。
“我們公司是獨立法人,債務與我個人無關!”面對債權人催款,A公司股東甲振振有詞。然而當法院判決甲及其控制的B公司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這個看似堅固的公司法律屏障轟然倒塌。
A公司長期拖欠貨款,債權人調查發現,股東甲將公司主要資產無償轉移至其全資控股的B公司,導致A公司成為空殼。更令人震驚的是,兩家公司共用辦公場地、財務人員,資金往來頻繁且無清晰賬目記錄。
債權人憤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要求揭開A公司法人面紗。
在法庭上,股東甲堅稱:“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我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涇渭分明。”但當被要求提供財務憑證時,甲僅能提交殘缺不全的銀行流水,無法證明其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的獨立性。
經司法審計發現,A公司與B公司之間存在大量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資金劃轉,甲的私人消費多次從公司賬戶支出。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股東甲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通過資產轉移掏空A公司,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判決支持債權人主張,認定A公司與B公司人格混同,股東甲及B公司應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01 案件介紹:公司面紗下的資產轉移
A公司成立于2018年,主營電子產品銷售,股東甲持有100%股權。2023年起,A公司因經營不善開始拖欠供應商貨款,累計欠款達560萬元。
債權人丙多次催討無果,卻在一次送貨時意外發現,A公司倉庫已搬空,辦公場所掛上了B公司的招牌。
經調查,股東甲在2023年5月成立了B公司,同樣經營電子產品銷售。A公司的庫存商品、辦公設備均被轉移至B公司使用,核心業務人員也全部轉入B公司工作。
更蹊蹺的是,兩家公司的銀行賬戶存在頻繁資金往來,且多筆款項被用于支付股東甲的個人消費。
“A公司經營困難,但B公司生意紅火,用的還是原來的設備和人員。”債權人丙憤而委托律師收集證據,發現股東甲通過系列操作掏空A公司:2023年4月,A公司以“抵債”名義將價值300萬元的庫存商品低價轉讓給B公司;
6月,A公司名下運輸車輛全部“出售”給B公司;7月,A公司核心客戶資源被轉移至B公司經營系統。
當丙向股東甲主張權利時,甲出示了A公司的空賬表:“公司已資不抵債,我是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面對如此局面,丙以股東甲和B公司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公司人格否認之訴。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揭開公司面紗
某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股東甲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應當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B公司作為關聯公司,與A公司人格混同,應當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裁判理由
人格混同事實成立。根據《公司法》第23條,認定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核心標準是財產混同。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共用經營場所、財務人員、銀行賬戶,資金往來頻繁且無合理商業目的,已構成人格高度混同。
股東甲作為實際控制人,將A公司主要資產無償轉移至B公司,導致A公司喪失償債能力。經審計,A公司向B公司轉移資產價值占其總資產的85%,且無對價支付記錄,屬于典型的“脫殼經營”。
損害結果與濫用行為存在因果關系。股東甲的資產轉移行為直接導致A公司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丙的560萬元債權因此無法實現,符合《公司法》第23條“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構成要件。
法院特別指出,逆向人格否認的適用應嚴格限定于人格混同情形。本案中因A公司與B公司財產邊界不清,判令B公司對A公司債務擔責,符合實質公平原則。
03 法律分析:法人獨立人格的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法人獨立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其立法本義在于鼓勵投資、促進經濟發展。但當這一原則被濫用時,法律設置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作為矯正機制。
法人獨立人格的立法本義
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核心在于公司與股東的人格分離。根據《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這種制度設計實現了兩個重要功能:一是風險隔離,將股東責任限制在出資范圍內;二是產權明晰,確立公司獨立的財產權。法律賦予公司獨立人格,旨在適應社會化大生產需求,通過集中資本、分散風險推動經濟發展。
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要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公司人格否認的適用必須嚴格把握三個要件:
主體要件。原告必須是因股東濫用行為受到實際損害的債權人;被告則是實施濫用行為的股東。本案中,債權人丙因股東甲的資產轉移行為遭受損失,符合原告主體資格。
行為要件。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實踐中主要包括三類情形:
人格混同:如財產混同、業務混同、人員混同;
過度支配與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進行不當控制,使子公司淪為工具;
資本顯著不足:股東投入資本與公司經營風險明顯不匹配。
本案中,股東甲同時構成人格混同和過度支配控制。
結果要件。濫用行為必須造成“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后果,且損害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A公司喪失償債能力正是股東甲轉移資產的直接結果。
逆向否認的審慎適用
本案還涉及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認”——由關聯公司對股東的債務承擔責任。對此,俞強律師指出,逆向否認的適用應當嚴格限定于人格混同情形。
在實質合并破產等特殊情形下,逆向否認具有合理性。但一般情況下,股東債權人應通過執行股權等方式實現債權,而非直接要求公司對股東債務擔責。
一人公司的特別規定
本案中A公司為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分配具有特殊性。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3款,一人公司的股東負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舉證責任,如不能證明,則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俞強律師提示,一人公司股東可通過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等方式證明財產獨立,但審計報告必須能清晰反映公司與股東財產分離的狀況,而非僅展示公司財務狀況。
法律適用提示
處理公司人格否認案件需注意:
個案否認原則:人格否認僅針對特定案件,不影響公司其他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人格;
舉證責任分配:除一人公司外,債權人需初步舉證證明人格混同等事實;
連帶責任范圍:濫用行為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未濫用股東不受牽連。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醒,公司股東應當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嚴格分離,避免因人格混同導致有限責任保護屏障失效。
法人獨立人格制度作為現代公司法的基石,其價值不容否定。但當股東跨越權利邊界,將公司獨立人格異化為逃避債務的工具時,法律必將揭開這層面紗,讓濫用者付出代價。
公司面紗保護的是誠信經營者,而非投機取巧者。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為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其適用必須嚴格把握三個要件:主體要件要求原告為實際受損債權人,被告為濫用權利的股東;行為要件需證明存在人格混同、過度控制等濫用行為;結果要件則要求濫用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始終保持審慎態度。正如本案判決所示,只有在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導致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且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情形下,法院才會揭開公司面紗。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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