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失衡:一場被操控的商業決策
A公司作為C公司控股股東(持股65%),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時擔任C公司董事長。2024年初,C公司計劃與D公司合作開發某高新技術產業園項目。股東會表決時,A公司聯合兩家關聯股東(合計持股25%)投贊成票,強行通過決議;而持股10%的小股東B公司明確反對,認為該項目存在土地權屬瑕疵且資金回報周期過長。
決議執行后,因土地產權糾紛導致項目停滯,C公司損失逾3000萬元,B公司按持股比例對應的投資虧損達300萬元。B公司調查發現:A公司在表決前已獲知土地風險,但其關聯方D公司通過該項目獲取了高額前期服務費。B公司遂以A公司濫用表決權、違反誠信義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權利濫用的司法認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A公司向B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裁判理由:
濫用表決權的違法性
A公司作為控股股東,在明知項目存在重大風險且關聯方D公司可能獲利的情況下,仍操縱股東會強行通過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一條“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規定。其行為背離了正當商業判斷原則,構成權利濫用。違反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
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同時擔任C公司董事長,其雙重身份要求其必須優先保障C公司整體利益。但李某未向股東會充分披露土地風險及關聯交易細節,違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條關于“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規定。損失與濫權的因果關系
項目虧損與A公司操縱表決的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B公司提供的內部會議紀要及風險評估報告證明,若A公司未隱瞞關鍵信息,決議可能無法通過,損失本可避免。
三、法律分析:權利濫用的邊界與救濟
(一)股東權利濫用的司法認定要件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股東權利濫用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主觀故意:股東明知行使權利將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如隱瞞風險、謀取私利);
濫用行為:違反法律、章程或正當程序行使權利(如操控表決、財務混同、不正當關聯交易);
損害結果:公司或其他股東遭受實際經濟損失;
因果關系:損害結果與濫用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鏈條。
(二)控股股東的信義義務邊界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控股股東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具體包括:
信息披露義務:對可能影響決策的關鍵信息(如關聯交易、重大風險)需充分披露;
回避義務:涉及自身利益的表決需依法回避(如公司為股東擔保事項);
正當程序義務:不得繞過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序(如擅自處置核心資產)。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指出:控股股東即使不擔任公司職務,若實際執行公司事務(如審批財務、主導合作),也需履行與董事相同的勤勉義務(《公司法》第180條第3款),否則需承擔侵權責任。
(三)中小股東的權利救濟路徑
直接訴訟(《公司法》第152條)
權利受侵害的股東可直接起訴濫用權利股東,主張賠償損失(如分紅權、知情權被剝奪)。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法》第151條)
當公司怠于起訴時,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股1%以上的股東,可代表公司起訴侵權方(如追索被侵占的公司資產)。司法解散請求權(《公司法》第89條第3款)
控股股東嚴重損害其他股東利益的,異議股東可請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權。
(四)權利濫用的典型場景與法律依據
濫用情形法律后果依據操控表決損害公司利益賠償公司損失《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財務混同逃避債務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3條第3款不正當行使知情權公司可拒絕查閱《公司法》第57條惡意一票否決賠償其他股東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63號
風險提示
股東權利的本質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無論是控股股東或是中小股東,均需在法律法規及章程框架內行使權利。濫用權利不僅可能導致民事賠償,在資本顯著不足、人格混同等情形下,還可能觸發法人人格否認(《公司法》第23條),使股東喪失有限責任保護。具體案件需結合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及交易背景綜合判斷,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執業領域:
俞強律師專注于公司股權架構設計、股東爭議解決及【股權激勵律師】實務,執業13年來深度參與百余家企業合規治理,擅長在復雜商事糾紛中厘清權利邊界,為股東權利行使提供精準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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