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260萬元的代償債務,讓擔保企業陷入了法律困境,也揭示了破產重整程序中擔保人追償權的殘酷現實。
2023年初,C公司財務總監在核對賬目時發現了一筆異常支出——公司作為擔保人代A公司向B銀行償還的260萬元貸款,在A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竟無法向債務人追償。更令人震驚的是,B銀行在收到C公司代償款后,又秘密領取了A公司管理人后續分配的15萬元破產財產。
“我們履行了擔保責任,卻成了唯一的‘輸家’?”C公司管理層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他們不知道的是,這正觸及了破產法領域中一個關鍵而復雜的法律問題——擔保人在債務人重整完畢后的追償權邊界。
01 案件背景:連環擔保引發的千萬債務糾紛
2018年,A公司為補充經營資金,向B銀行借款300萬元,期限12個月。為增強信用,A公司找到業務伙伴C公司提供房產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正規的抵押權登記手續。
貸款發放后,A公司經營狀況急轉直下,很快停止支付利息。B銀行隨即起訴A公司及擔保人C公司,法院判決A公司歸還本息,C公司以抵押房產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發現A公司財產暫不具備處置條件,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此同時,A公司因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經審查,法院認為A公司確有破產原因,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B銀行拿著生效判決,向A公司管理人申報了320萬元債權。隨后,法院裁定對A公司進行重整。經過一年半的重整程序,法院裁定批準A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期間,B銀行獲得了100萬元的債權分配款。
就剩余220萬元債權,B銀行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要求拍賣C公司抵押的房產。為保住核心資產,C公司與B銀行達成和解:C公司一次性支付260萬元(含利息),B銀行則申請解除房產查封并結案。
協議簽訂后,C公司如約支付了260萬元。但B銀行未將債權清償情況告知A公司管理人,導致管理人又向B銀行分配了15萬元破產財產。C公司發現后索要未果,遂起訴B銀行要求返還這15萬元。
02 關鍵爭議:重整后的企業能否豁免擔保人追償
庭審中,B銀行辯稱:C公司應在代償后及時向A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參與破產分配,其未能參與破產財產分配與銀行收到15萬元分配款無因果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將A公司管理人追加為第三人,并作出如下認定:
第一,擔保人清償發生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無權向債務人追償。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未獲全部清償,請求擔保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議或者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允許追償將破壞破產法公平清償原則。若擔保人就剩余債權承擔擔保責任后仍能向重整后的債務人追償,將導致同一筆債權獲得兩次清償,清償率高于其他同類債權,違反破產法同類債權平等清償的基本原則。
第三,擔保人風險應自行承擔。法院指出,擔保人因受限制而遭受的不利,屬于其提供擔保時應預見的商業風險。最終,法院駁回了C公司要求B銀行返還15萬元的訴訟請求。
03 法律透視:破產重整中擔保人權利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擔保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的權利行使具有嚴格的時間窗口和程序要求,稍有不慎即可能喪失追償機會。
擔保人追償權的三重限制
時間限制是首要關卡。《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明確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這意味著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構成一道法律防火墻,將債務人從剩余債務中徹底解放。
程序限制同樣關鍵。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擔保人追償權行使分為兩種情形:
已代償債務的,可基于現實求償權申報債權;
尚未代償的,僅能基于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且該權利劣后于債權人債權。
范圍限制則體現在《民法典》第七百條,該條規定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程序中表現為擔保人的權利行使不得影響債權人的清償順位。
擔保人權利保護的三個關鍵時點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結合13年金融法律實務經驗指出,擔保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需把握三個關鍵時點:
破產受理時: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的,擔保人在該債權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破產程序終結前:擔保人可行使預先追償權。《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允許尚未代償債務的擔保人以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前提是債權人未申報全部債權。
代償行為發生時:若在破產程序啟動后、破產財產分配前清償債務,擔保人可代位取得債權人地位參與分配;但若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清償,則喪失追償權。
04 實務建議:擔保人風險防范四步法
基于本案揭示的法律風險,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建議擔保企業采取以下風險防控措施:
第一,動態監控債務人財務狀況。建立對主債務人的財務跟蹤機制,一旦發現其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情形,立即啟動風險應對預案。
第二,及時申報預先追償權。在知悉債務人破產后,若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應立即以將來求償權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確保在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機會。
第三,審慎選擇代償時機。在債務人破產程序終結前,若決定代償債務,應同步辦理債權轉讓手續,爭取直接進入破產債權人序列。實踐中,可通過與債權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來實現權利轉化。
第四,建立擔保風險準備金。鑒于向重整后債務人追償存在法律障礙,企業應預留專項儲備金應對可能的代償損失,避免單一代償事件引發連鎖財務危機。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提示:擔保人在提供擔保時,務必在主合同中約定信息告知義務,要求債務人及債權人及時通報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破產申請、經營異常等情況。
擔保人C公司的遭遇并非個例。隨著企業破產重整案件增多,越來越多的擔保企業面臨類似困境。法律在保護破產企業重生的同時,也為擔保人劃定了清晰的權利邊界。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擔保不是簽字的儀式,而是責任的開始。在破產重整的復雜棋局中,擔保人需要提前布局,精準落子,才能避免成為最后的輸家。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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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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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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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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