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
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組織開展了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
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
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現將4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福鼎市某海鮮批發部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2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到某海鮮批發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攤位上售賣河鲀魚活魚。經查,河鲀魚活魚數量共65條,涉案河豚魚未售出。
為查明涉案河鲀魚品種和毒素含量,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福州海關技術中心進行物種鑒定和毒素檢測,經鑒定,涉案河鲀魚的魚肉和內臟毒素含量檢測結果小于該標準的檢測定量限標準值。
處罰結果:
當事人經營河鲀魚活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63條河鲀魚(2條做技術鑒定用);2.罰款25000元。
案例二:福鼎市某食品加工坊銷售無標簽及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5年5月30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信息,依法對位于福鼎市前岐某食品加工坊進行檢查。
經查明,當事人從他處購進10包胡椒粉、10盒福鼎肉片在拼多多平臺、淘寶平臺經營店鋪進行銷售。胡椒粉、福鼎肉片無標簽標識及未標明具體生產者信息等信息,當事人在購進上述兩種產品時也未查驗供貨者身份及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處罰結果:
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經營無標簽及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做出: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79.8元;3.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福鼎市某小吃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白饅頭案
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檢信息系統收到編號為№:(2025)寧檢食抽 01288號《檢驗報告》該份《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被抽檢的白饅頭經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不合格項為“糖精鈉(以糖精計),g/kg”和“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g/kg”,標準指標均為“不得檢出”。
2025年4月23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不合格批次白饅頭食品的《檢驗報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及復檢申請。
處罰結果:
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白饅頭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小吃店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福鼎市某酒莊銷售侵犯“五糧液”和“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5年3月19日,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群眾反映在福鼎市某酒莊買到假酒,執法人員立即到達現場進行核查。經當事人及投訴舉報人雙方確認,當事人當天確有向投訴舉報人出售2瓶“劍南春”白酒和8瓶“五糧液”白酒,售價共計8300元。
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及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人員對上述2瓶“劍南春”白酒及8瓶“五糧液”白酒進行辨認,上述10瓶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處罰結果:
當事人銷售侵犯“劍南春”及“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福鼎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8瓶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白酒及2瓶假冒“劍南春”注冊商標的白酒;2.處以罰款13000元。
廣大人民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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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市市場監管局
編輯:吳倩雯
審核:汪晶晶
監制:張新輝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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