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在山東省臨沂市開飯店的張老板收到一份由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書載明,因其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擬被罰款45萬元。
7月11日,張老板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處罰因其飯店一道菜品“蛤蟆湯”的小視頻而起。據她的說法,菜品原料為牛蛙,當地風俗一般稱牛蛙為“蛤蟆”;自己不過是將記錄飯店日常的小視頻隨手發在網上,“根本算不上廣告”,卻因此要被罰款45萬元,這讓她難以接受。
▲張老板發布的小視頻截圖
同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科,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涉事店鋪老板發布的視頻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護動物;若“蛤蟆湯”用的是牛蛙,需明確寫明是牛蛙。其同時表示,如果飯店在短視頻平臺分享產品或者制作過程展示,且賬號名稱和店鋪名字保持一致,就構成商業廣告。
飯店老板:
原料為牛蛙,視頻僅為分享菜品
張老板告訴記者,她在臨沂市蘭山區經營著一家名為“欽知坊老菜館”的飯店。店內面積并不大,算上二樓包間在內,總計也就七八張桌子。飯店出售的都是一些當地特色菜,其中一道是“蛤蟆湯”。
張老板稱,這道菜實際的原料是在市場購買的牛蛙,并非國家“三有”保護動物中的“癩蛤蟆”;牛蛙按當地風俗一般叫做“蛤蟆”。
據張老板回憶,今年3月21日18時左右,她接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電話,稱有人舉報她發布非法廣告,要求她到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接受調查,“我說可以,但我在外地,一周左右回去。他們也答應了,說可以。”
張老板稱,她在接到那通電話后就將相關視頻刪除了,但后來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通過當地居委會將處罰決定通知書送到了飯店。
▲相關行政處罰告知書
相關行政處罰告知書顯示,蘭山區欽知坊老菜館涉嫌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你發布法律禁止行為的廣告,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重處罰。(三)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規定,可以從重處罰。”
告知書寫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罰款450000元(人民幣大寫:肆拾伍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張老板表示,對于這一處罰決定,她覺得無法理解,“小飯館就那么幾張桌子,一年都賺不了四十五萬元,這種處罰會讓飯店關門。”同時,讓她不解的是,在短視頻平臺分享自家店鋪的菜品,怎么就成了違法廣告?
紅星新聞記者獲得了張女士此前發布的那段小視頻,內容中展示了“蛤蟆湯”做好后的整體外觀,制作時所使用的配料,同時一并展示了飯店的內部裝飾。
▲張老板發布的小視頻截圖
張老板稱,她已申請法律援助,決定起訴臨沂市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依法判決撤銷此次處罰。7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張老板的代理律師處獲悉,目前其提交的立案申請已在法院審核通過。
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
涉及野生保護動物,且行為構成商業廣告
7月11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督管理科,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涉事店鋪老板發布的視頻當中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護動物。
“如果說蛤蟆湯用的是牛蛙的話,那就需要明確寫明是牛蛙。牛蛙是牛蛙,青蛙是青蛙,蛤蟆就是蛤蟆。牛蛙允許養殖使用,蛤蟆是野生動物不允許食用。”該工作人員說。
對于處罰是否存在過重問題,該工作人員稱,首先,當事人存在拒不配合的情況;另外,其違反的法條本身處罰額度就比較高,是按照情節嚴重的一般情形做的處罰。“現在到了告知階段,案件正在走程序,并沒有最終下處罰決定書。”
該工作人員還解釋道,如果飯店在短視頻平臺分享產品或者制作過程展示,并且賬號名稱和店鋪名字保持一致,那就構成商業廣告。
其補充道,當然,這種廣告不需要經過市場監管部門批準發布,但是不能違反廣告法的規定。“你是老板,然后你發布你的產品,目的是什么呢?僅僅是記錄美好生活嗎?當然是要更多的受眾看到你,然后吸引他們上你店里面去。”
是否構成廣告?是否構成違法廣告?
律師解讀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規定,廣告的情形限于“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服務,附加購買鏈接”的商業推廣行為。而前述張老板發布的視頻中未標注菜價、沒有購買鏈接,應不屬于商業推廣行為。
趙良善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廣告不得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等內容。而張老板發布的視頻只是展示了“蛤蟆湯”菜品外觀、配料和飯店內部裝飾等,未涉及違法內容,且如果“蛤蟆”確系當地對牛蛙的通俗叫法,也不構成違法廣告。
趙良善表示,即使飯店老板的行為構成違法廣告,市場監管部門擬進行的處罰也涉嫌過重。因為飯店老板在接到相關部門電話后,立即刪除了視頻,并表示會配合調查,不符合從重處罰的條件。此外,該飯店規模較小,45萬元罰款遠超其經營能力,可能導致飯店破產,從處罰與違法行為的相當性原則來看,處罰決定顯得過重,與過罰相當原則抵牾。
記者同時咨詢了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其看法與上述觀點較為一致。
紅星新聞記者 鐘夢哲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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