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擅自將電池拿回家充電,導致火災事故發生,人不幸身亡,這種情況下,房東應該賠償嗎?
廣東一名租客在出租屋內放置充電鋰電池,結果引發火災,租客自己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發后,租客家屬將房東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會支持嗎?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糾紛最終判決結果。
圖片由AI生成
張某甲、陳某為夫妻關系,系某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權人,日常已在房屋樓梯口張貼海報,告知租戶不得在樓梯間、安全出口及房間內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包括鋰電池)充電,并在樓道放置了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不料,一日,承租人馮某放置在出租屋內煤氣灶臺下面充電的鋰電池發生故障引發火災,馮某嚴重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發后,馮某的利害關系人張某乙等人以張某甲夫妻二人對房屋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造成馮某死亡的嚴重后果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甲、陳某和電池生產商共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面對控訴,張某甲、陳某辯稱,引起火災的鋰電池為張某乙、馮某所有、控制和使用,火災事故與房屋的質量沒有因果關系。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認為,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認定,事故的起火原因為房屋廚房灶臺下中部位置鋰電池故障著火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房屋不屬于公共場所,不能苛責張某甲、陳某每天進屋逐一排查,而且張某乙等人在二審法庭調查中亦確認張某甲、陳某已在樓道放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據此,應認定張某甲、陳某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且不存在過錯,故無需對案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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