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7月10日,
話題#父親欠下百萬希望女兒能幫忙還債#沖上熱搜,
引發熱議。
據報道,
重慶市民賴先生
因生意困難欠下百余萬債務,
希望女兒幫忙卻引發家庭矛盾。
賴先生稱,
去年他將開發商抵押的
兩套永川房產(價值60多萬元)
過戶給兩個女兒,
今年5月得知女兒均已售出。
如今身處困境,
他期望女兒返還部分售房款。
女兒們對此有不同理解。
小女兒表示,
父親在她們年幼時出軌導致父母離婚,
且長期疏于陪伴,
贈與房產更像是“補償”,并非借款。
最終,雙方達成協議:
兩位女兒各自留下20萬元,
并分別向賴先生現任妻子
轉賬30萬元(共60萬元)用于還債。
雙方簽署協議,
明確此后無任何債務糾紛。
此事再次引發網友
對于“負債子償”合法性的討論。
那么,
在現實生活中,
“父債”可以要求“子償”嗎?
什么情況下,
子女與父母的債務間存在間接關聯?
子女是否有義務用受贈財產
償還父母個人債務?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慧敏律師的專業解讀!
1、“父債”可以要求“子償”嗎?父母去世后留下的債務,子女要還嗎?
欠債屬于一種合同關系,只要一個人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可能獨立負擔。根據民法典合同相對性原則,父母債務應由其本人承擔,子女無代償義務。父母幫子女還債,或者子女幫父母還債,只是一種道德上的說法,除非他們自愿,否則就沒有法律依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國民法典采取限定繼承原則。限定繼承原則是指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承擔的是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
那么,如果父母所欠債務超出了子女可繼承的遺產范圍,子女自愿償債的,是否可以呢?子女自愿償還當然不受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法律并不禁止該種行為,但是繼承人在償還后就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只應承擔有限清償義務為由而要求返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了。另外,如果子女明確聲明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則可以免除子女清償父母債務的法定義務。
2、在哪些情形下,子女與父母的債務間存在間接關聯?
第一種情況是遺產繼承。如果父母去世后留有遺產,子女作為繼承人繼承遺產,就要幫父母還債。但如果債務超過了繼承的遺產的價值,超過的部分,除非繼承人自愿償還,否則超出遺產價值的部分,沒有償還的義務。
第二種情況是財產轉移。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父母在生前將財產轉移給子女,目的是逃避債務,債權人可能有權要求法院撤銷這種財產轉移,從而使這部分財產可用于償還債務。
第三種情況是特殊情況下的連帶責任。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假如子女直接參與了父母的經營或有其他法律認定的連帶責任關系,子女可能需要對父母的債務承擔責任。比如,子女在借款合同上作為保證人簽字,或者以自身財物進行抵押擔保,在這樣的情況下,子女就成為債務的擔保人,則必然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3、父母能否在贈與完成后撤銷并追回財產?子女是否有義務用受贈財產償還父母個人債務?
贈與是財產權利的無償轉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條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給贈與人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銷贈與僅限于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給受贈人之前。例如,一方承諾贈與另一方一定金額的款項、貴重禮物或房屋,但在款項和貴重禮物交付前、房屋登記過戶前,贈與方都有權撤銷贈與。一旦財產的所有權已然向受贈方轉移,除非出現法定的撤銷情形,否則贈與人將無法援引撤銷權主張撤銷并返還財產。
在本案中,賴先生已經將兩套永川房產過戶給女兒,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從賴先生轉移到其女兒身上,除非有法定事由,例如接受贈予的一方侵犯了贈與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合法權益等,否則賴先生無權撤銷并追回財產。其子女也沒有法定義務用受贈財產償還父母個人債務。
4、若房產系賴先生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再婚妻子是否有權追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有房產屬于共同財產,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應當與另一方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一方私下處分夫妻共有房產,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另一方有權追回。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房子系賴先生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賴先生私自贈與共有的不動產,因他人接受贈與的財產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也不屬于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再婚妻子可起訴主張賴先生未經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無效并追回。
綜上,“父債”不可以要求“子償”,除非在依法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內。子女也沒有義務用受贈的財產償還父母的個人債務,本案女兒選擇為父母承擔債務是情感的選擇而非法律的義務。同時律師提醒,在做出贈與決定時應當僅處分自己有完全處分權的財、物,不能侵害他人的權益,否則有可能面臨法律追索的風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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