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5-03-1-165-001
關鍵詞 刑事 虛假廣告罪 詐騙罪 網絡直播帶貨 虛構產地 買粉控評 欺騙消費者
基本案情
2020年至案發,被告人唐某杰等組織策劃,由被告人林某等擔任主要運營人員,負責網絡直播帶貨的抖音店鋪管理、對接供應鏈等工作,并孵化出被告人阿西某某(抖音昵稱為“涼山孟陽”)、被告人阿的某某(抖音昵稱為“涼山阿澤”)等網絡主播。唐某杰等低價采購核桃、青花椒、紅花、雪燕、羊肚菌等非涼山產地的農副產品,以“助農 ”名義虛假拍攝在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昭覺縣山區農戶家中收購上述農特產品的視頻,通過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的抖音平臺,以網絡直播帶貨的方式將上述非涼山產地的農特產品冒充涼山產地的農特產品予以銷售。在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網絡直播期間,唐某杰還使用購買來的大量粉絲賬號在直播間內通過控評等方式欺騙消費者。據此,唐某杰等銷售額共計人民幣3500余萬元(幣種下同),非法獲利達1300余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阿西某某、阿的某某等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唐某杰、林某等退繳違法所得。
四川省昭覺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2024)川3431刑初 4號刑事判決,以虛假廣告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八萬元不等。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被告人唐某杰等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二是唐某杰等是否構成詐騙罪。
其一,關于被告人唐某杰等是否構成虛假廣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2號)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利用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鑒此,本案所涉及的網絡直播帶貨,系主播在網絡平臺提供的直播間介紹、推薦所銷售商品的廣告行為。被告人唐某杰等作為廣告主(組織者)和廣告發布者(主播),本應當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但其通過虛構產地、擺拍從農戶家收購產品的視頻、買粉控評等手段,假借“涼山助農”名義對商品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消費者是否選擇購買相應商品產生實質影響,構成“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虛假廣告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門檻。目前,并無司法解釋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作出明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22〕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五)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對于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犯罪審判中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法發〔 2010〕2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經濟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可以參照適用《標準二》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參照適用《標準二》的過程中,如認為《標準二》的有關規定不能適應案件審理需要的,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依法審慎穩妥處理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據此,人民法院審理虛假廣告刑事案件,在保證案件處理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參照上述立案追訴標準。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杰等在網絡直播帶貨中,以虛假宣傳的方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違法所得數額遠超十萬元;并且,其假借“涼山助農”名義,利用了消費者的助農情懷和對涼山地區特產的信任,社會影響惡劣。基于此,法院認定唐某杰等的行為屬于“情節嚴重”。
其二,關于唐某杰等是否構成詐騙罪。界分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謂的商品僅僅是行為人用來獲取消費者信任的工具,對于其質量如何、能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均不在其考慮之中。就實質而言,所涉商品在使用價值上對消費者而言相當于“廢品”。而在虛假廣告罪中,行為人銷售的商品雖然與廣告宣傳存在不相符之處,但對消費者而言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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