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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問答 ? 周五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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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某商貿公司與某集團公司簽訂《五金購銷合同》,約定某商貿公司向某集團公司承建的工地送貨,并約定“供應商同意某集團公司按照開發(fā)商已支付某集團公司的工程款同比例給付貨款,若開發(fā)商拖欠工程款,供應商同意某集團公司變更或延遲支付貨款”等。
后某商貿公司履行供貨義務,某集團公司支付了60%的貨款。因所涉工地的開發(fā)商出現(xiàn)債務危機,拖欠工程款,某集團公司于2021年8月停工撤場,并起訴了開發(fā)商。現(xiàn)某商貿公司于2022年8月起訴某集團公司主張剩余貨款。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關于付款條件的約定即案涉“背靠背”條款,不能成為某集團公司拒付工程款的正當抗辯依據。
第一,該付款條件的約定屬于某集團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應作對其不利的解釋。即某商貿公司同意某集團公司在開發(fā)商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下合理延遲付款,并非免除某集團公司的付款責任或同意無限期延遲支付。
第二,根據合同的約定,某商貿公司應當對延遲付款的期限有一定的預期,但不能明顯超過合理的期限。在完成供貨近兩年、暫估工期已經結束、某集團公司亦已停工撤場的情況下,可認定付款期限已經屆滿。
第三,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應兼顧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簽訂《五金購銷合同》時,雙方信息并不對稱,讓某商貿公司無限期等待將造成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據此,根據當時法律規(guī)定改判某集團公司支付某商貿公司剩余貨款。
活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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