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網友咨詢: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又延長試用期 是否違法?
叢天燕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延長屬于違法行為。“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勞動者。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長短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叢天燕律師補充:
下列三類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①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③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這三類合同有個共同的特性,就是時間比較短,如果在這種短時間的勞動合同上約定試用期,顯然有失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叢天燕律師
上海建緯(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民商事訴訟案件及法律顧問,如合同糾紛、債務債務糾紛、建設工程糾紛、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糾紛、金融借款及擔保類糾紛、公司類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經濟類刑事案件及政府、國有及私營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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