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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房產和車位等財產的分割往往是難點。當雙方對財產歸屬存在爭議時,法院會如何認定和處理呢?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趙磊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名下位于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判令被告名下位于一號車位歸原告所有,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趙磊稱,2015 年 10 月 19 日,其與被告錢麗登記結婚,2022 年 10 月 26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現一號房屋和一號車位尚未處理。這兩處財產系原告借被告名義購買,2013 年 2 月,原告為購買一號房屋賣掉了自己所有的二號房屋。交付定金后,因社保斷繳,受北京房地產調控政策影響,無法以自己名義簽訂購房合同,便借用被告名義,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2014 年,原告一次性獨立出資購買作為配套設施的一號車位,也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獨立還貸至 2019 年 8 月,之后被告獨占房屋并獨立還貸至今,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錢麗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一號房屋系其購買,因工作繁忙委托原告代辦相關手續,所以首付款從原告賬戶支付。首付款近 80 萬,其父親錢明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支付了 60 萬,其余款項是原告為表達結婚誠意贈與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均由其保管,若為借名買房,這些證件應由原告保管。婚前原告同意替其償還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款,離婚后由其獨自還款。房屋自購買至今由其掌控、管理、使用,物業費、供暖費均由其交納。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原、被告 2012 年相識,2014 年舉辦婚禮,2015 年 10 月 19 日登記結婚,均系初婚,婚后無子女。2019 年原告曾起訴離婚被駁回,后再次起訴,雙方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2013 年 8 月 24 日,被告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住宅類)》,購買一號房屋,總價 2645894 元,首付款 795894 元通過原告賬戶分兩筆支付,剩余 185 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
2014 年 4 月 13 日,原告付款 159000 元購買一號車位,以被告名義購買。2014 年 6 月 21 日,原告支付契稅和維修基金 120776.44 元,及供熱費、物業費 4252.2 元。2016 年,被告取得一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登記在被告名下。
2019 年 12 月后,被告將一號房屋對外出租,租金每月約 6500 元。
原告主張因社保斷繳借名買房,提交了社保記錄和二號房屋售房合同(2013 年 2 月 28 日簽訂)。被告稱系委托原告代辦手續,2013 年 9 月 25 日其父錢明向原告轉賬 60 萬為償還首付款。
原告確認收到 60 萬,但稱是向錢明的借款且已償還,提交了轉賬記錄。雙方對賬確認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 3 日,原告和甲公司給被告及被告父母轉賬共計 1069895 元,被告給原告轉賬共計 54 萬元。
原告稱一號車位也是借名購買,被告否認,雙方均未提交借名或贈與的直接證據。
2019 年 9 月前,原告向被告賬戶轉賬支付房貸,之后由被告支付。截至 2024 年 6 月,房屋剩余貸款本金 1439682.49 元。
雙方確認一號房屋現價值 620 萬元,一號車位現價值 16 萬元。被告主張分得房屋和車位,原告無異議但要求補償。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和一號車位是否為原告借被告名義購買?
被告父親轉賬的 60 萬元是借款還是償還首付款?
原告償還貸款的款項性質是什么?
一號房屋和一號車位應如何分割?
(二)法律分析
關于借名買房。原告主張借名買房,但未提交雙方達成借名合意的直接證據;被告主張委托代辦手續,也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對雙方該主張均不予采信。
關于 60 萬元款項。原告稱是借款且已償還,未提交借款合意證據;被告稱是償還首付款,亦無充分證據,結合雙方戀愛及結婚情況,認定為對雙方購房的贈與出資更符合常理。
關于還貸款項。原告稱源于婚前財產,被告稱系贈與但未舉證,在無證據證明原告有其他收入的情況下,認定原告還貸款項包含部分婚前財產。
關于財產分割。綜合考慮房屋登記情況、首付款支付、出資贈與、還貸情況及占有使用收益等,酌情確定房屋和車位歸被告所有,剩余貸款由被告償還,被告向原告支付折價款。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錢麗名下位于一號房屋歸被告錢麗所有,剩余貸款由被告錢麗負責償還;
被告錢麗名下位于一號車位歸被告錢麗所有;
被告錢麗于本判決生效后 180 日內給付原告趙磊補償款 340 萬元;
駁回原告趙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風險大,需留存書面約定
借名買房存在諸多風險,一旦發生糾紛,若無書面約定等直接證據,很難證明借名關系。因此,若確需借名買房,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婚前婚后財產要明晰,保留出資證據
在婚姻關系中,對于房產等大額財產的出資,應保留好付款憑證、轉賬記錄等證據,明確資金來源和性質,避免離婚時因財產歸屬產生爭議。
(三)父母出資購房,明確出資性質
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最好明確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若是贈與,需明確是贈與一方還是雙方,可通過書面形式固定,減少后續糾紛。
(四)離婚財產分割,理性協商或依法裁判
離婚時,雙方應理性對待財產分割問題,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婚姻家庭涉及的財產問題上,當事人應增強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秉持誠信原則,妥善處理財產糾紛。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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