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利用相關設備干擾計算機接收正常信號,在駕培系統服務器上傳假學時數據,幫助駕校學員虛增學時以牟利,實質為非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增加的操作,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利用軟件幫駕校學員增加學時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自2022年9月起,從事駕校教練工作的徐某將從網上購置的“跑馬機”、GPS 干擾器、GPS發射器等相關設備,安裝在溫某家中。后二人利用徐某駕校教練身份獲取多個駕培計時終端,幫學員“刷學時”,并收取每人每科50至70元不等的費用。經審計,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間,徐某、溫某共獲取違法所得10萬余元。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檢察院以徐某、溫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韶關市曲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溫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增加的操作,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判處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溫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二被告人退出的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不法分子利用技術破解駕考培訓學時系統,為學員偽造學時數據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不僅影響到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且極易導致未熟練掌握駕駛技術的人員駕車上路,擾亂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依法對此類行為予以懲處,警示廣大駕校經營者、教練及學員,務必嚴肅認真對待駕駛培訓,假學時鑄不成真技術,避免走“捷徑”不成反踏上犯罪道路。
駕培學時造假 催生“馬路殺手”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所載的數據顯示,2018-2022年我國年均發生交通事故超25萬起,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確保人民群眾出行安全任重道遠,加強規范駕駛員培訓行業勢在必行。為保證駕校教學質量,規范學員培訓的教學過程,國家頒布實施《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對駕照培訓各科目規定了相應學時,學員須完成科目學時后方可將相關數據共享至省公安平臺及進行約考。然而學時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窘境,“學時造假”儼然成為駕校行業“公開的秘密”,部分駕校從業人員甚至以此非法牟利。
對于此類“學時造假”行為,審判實踐中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結合本案,可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涉案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及其所損害的法益。本案被告人將購得的“跑馬機”、GPS發射器等相關設備分別與駕培計時終端、電腦相連,通過“跑馬機”把事先錄制好的學員練車視頻連接到駕培計時終端,重復播放、獲取本應由駕培計時終端每隔15分鐘隨機抓拍的照片,運行電腦軟件干擾設備接收正常信號,以此虛增學員駕培學時和里程,最后將虛假數據上傳至廣東省駕駛培訓公眾服務網,用于交通管理部門確認駕校學員是否完成學時取得駕考資格。此行為客觀上已達到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學員駕考培訓實施監管的目的,且其后果也已侵犯到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以及數據和應用程序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二是涉案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及現實危險程度。本案被告人自2022年9月至案發前,多次為駕校學員刷假學時并從中牟利,其“學時造假”行為已導致多名駕校學員得不到實質性技能訓練,引發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隱患,且違法所得已高達10萬余元,足以證實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較大,屬后果特別嚴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本案被告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體現。以本案為鑒,提醒駕校行業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守法守規,堅守職業操守,為社會培養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廣大學員要秉持為人為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參加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掌握過硬駕駛技術,避免成為“馬路殺手”。
審核:黃慧辰
編校:邵靜紅 張涵青
編寫:黃健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