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擔任福建省福清市江陰鎮赤厝村村主任、書記的嚴先生,2009年10月30日被以莫須有的職務侵占罪網上通緝并逮捕、判刑8個月,再審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這一司法結果已明確嚴先生從未犯罪。可沉冤得雪后,在他依據法律追究相關單位辦案人員辦理此案司法責任時,這條本應順理成章的追責路,卻因相關部門的抱團推諉、袒護而舉步維艱,這背后究竟有何隱情?
一、事件源頭:國某項目補償協議及款項發放
2004年11月3日,國某福州發電有限公司與福清市江陰鎮赤厝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國某項目赤厝村地面物補償協議書(第2批(零星))》,約定甲方補償乙方48934元用于主廠區內零星地上物處理,附件顯示赤厝村小組的“安全值班費”21600元,由村民小組領取。
2008年12月5日,時任赤厝村民小組出納出具證明,2004年11月該21600元“安全值班費”由其與其他成員到村委會領取,簽字按手印領取后按值班花名冊分發。國某項目赤厝村地面物補償協議書(第2批(零星)一式六份協議,相關單位卻強行認定是虛列的;這一補償款發放情況為后續風波埋下伏筆。
二、司法程序啟動:涉嫌職務侵占與程序爭議
2009年3月,審計單位出具一份“移交處理書”,成為嚴先生司法風波的開端,到了10月份,嚴先生卻因涉嫌職務侵占131920元被相關部門機關網上通緝并逮捕。此次通緝依據的是3月的“移交處理書”,已超7個月的時效,且相關部門機關在通緝前未對嫌疑人調查、核實、傳喚,嚴先生認為相關部門機關辦案程序違反相關規定。
福清市相關院在沒有嫌疑人調查筆錄的情況下同意對其批捕。當年福清市職務侵占定罪標準為人民幣1萬元(含1萬元),而檢察院后續以4300元對嚴先生起訴,該金額明顯未達定罪標準,嚴先生認為檢察院的批捕行為同樣違法。
三、法院審判:判決依據存疑與上訴受挫
基于上述司法程序,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被告人辯護律師當庭指證質證相關部門機關補充偵查時違法取證,但審判長何某峰未予采納,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庭審最后環節,主審法官未允許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而是要求其回到看守所后撰寫書面材料并寄至法院。此后,法院僅依據4個村干部前后矛盾的“證人證言”,判處嚴先生8個月有期徒刑。
福清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何某峰,秉持“法官是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守護者”理念且獲多項榮譽,可就是在這樣一位資深法官所在的審判體系下,為何會出現僅以矛盾證言定案、甚至隱匿毀滅關鍵無罪書證的情況?這與其所秉持的理念和獲得的榮譽是否相悖?更令人生疑的是,他自這起案件后一路晉升至庭長、專委之位,其晉升軌跡與這樁存疑案件之間,是否暗藏不為人知的牽連?
嚴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福州市中院,卻被維持原判的結果。他表示,在申請福州市中院“判后答疑”中,二審法官發現關鍵的16份能證明其無罪的重要書證不在案卷中,疑被一審法院法官隱匿毀滅,故二審維持原判。
四、沉冤得雪:再審改判無罪與國家賠償
在嚴先生的堅持申訴下,福建省高院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改判其無罪,他也獲得了國家賠償。這本該是正義的終點,為這場司法糾葛畫上句號,可沒想到,這卻是嚴先生依法追究相關辦案人員司法責任的另一段艱難歷程的開始。
五、追責之路:多方投訴與回復的拉鋸
此后,嚴先生依據《國家賠償法》《監察法》《法官法》《相關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精神,開始投訴相關單位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卻感覺遭遇了福清市相關單位抱團袒護包庇違法辦案人員的情況,司法追責困難重重。
(一)針對相關部門辦案人員的投訴及后續
2021年5月4日,他向福建省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指導組投訴福清市相關部門單位經偵大隊辦案人員魏某2009年10月違法辦案及江陰鎮赤厝村原4個村干部偽證、違法取證等問題,指導組審核后批轉福清市相關部門單位核查,8月12日市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鄭副組長稱正核查,核查結論會回及時向您回復。
2022年5月26日,嚴先生向駐局紀檢組副組長詢問投訴件核查情況時,副組長稱其訴求“涉訴涉法”,市相關部門單位和市紀委分別成立專班核查處置,他不在專班里面。之后,核查結論“胎死腹中”;2022年底,魏某卻被“帶病提拔”為經偵大隊教導員。
(二)再次向相關部門部門追責無果
2023年3月31日,嚴先生向福清市相關部門單位要求追究2009年被相關部門機關以涉嫌職務侵占抓捕的辦案人員責任,4月12日,福清市相關部門單位出具答復函:已將“涉訴涉法”案件轉督察相關單位辦理。時過兩年多,至今嚴先生未收到任何答復。
(三)針對相關人員的投訴及拉鋸
2023年4月3日,嚴先生就相關人員林某泉違規辦案致其蒙冤一事,依法向福清市相關院投訴并提交相關證據與線索。4月7日福清市相關院稱已啟動處置程序,7月6日,福清市相關院綜合某部出具答復函,稱未發現承辦人林某泉在辦理其涉嫌職務侵占一案中存在需要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根據相關條例予以了結!值得注意的是,該綜合某部主任正是林某泉——由其下屬調查直屬上級,結果的公正性難免令人存疑,林某泉的行為明顯符合《相關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第七條第1、4款及第八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
嚴先生不服7月6日綜合某部答復,請求福州市相關院復查或異地核查,8月、9月該院在某服務中心先后回復稱“已答復問題”“已上報復核請求”,此后便杳無音信。同年12月,福州市某委部門讓嚴先生,需向有權機關提出訴求。而林某泉在辦理此案之后一路高升,從工作人員升至綜合某部主任,這樣的晉升軌跡,究竟是巧合,還是與錯案的處理存在某種隱秘的聯系?
(四)向省某會申請監督的回應
2024年1月24日,嚴先生依法向某會申請監督,某局兩次告知其信訪屬紀某某察范圍,轉福州及相關部門處理;5月11日福清市某監察組亦讓其向有權機關提出訴求。
但截至目前,某監察部門仍未進行有效核查,嚴先生的追責訴求遲遲沒有進展。
六、持續追求公正:堅守清白與對司法公正的期盼
從蒙冤到再審改判無罪獲國家賠償,嚴先生的經歷折射出糾錯的艱難;而改判后的追責困境,更讓人們對公正的落地和責任的追究產生了深深的思考。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如何破除司法追責中的阻礙,讓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仍是亟待解決的課題。
嚴先生的訴求十分明確,他希望相關部門能正視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辦案人員的責任,還自己一個徹底的清白,也讓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實處。這不僅是他個人的期盼,更是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共同呼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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