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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借名買房因可規避購房資格限制等原因時有發生,但這種模式也暗藏權屬爭議風險。近日,一起因借名購買房屋及庫房引發的糾紛案件,法院根據實際出資情況作出了按份共有判決。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陳莉、王磊、王浩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將北京市一號房屋、一號庫房協助過戶至陳莉名下;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陳莉等稱,2019 年 3 月通過中介購買一號房屋及捆綁銷售的一號庫房,因當時陳莉名下有房且為外地戶口無北京二套房購買資格,故與被告口頭約定借名買房。房屋選房、定金、購房款、稅金支付及收房、添置家具均由原告完成,物業費、水電費等由原告實際支付,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原告為實際權利人。2023 年初原告具備過戶資格后要求被告配合過戶,遭被告拒絕,故訴至法院。
追加原告王建國、劉英未到庭,提交書面意見稱陳莉追加申請無效,未經同意出示其戶口本復印件屬非法,請求批評教育,其不參加訴訟并放棄房屋繼承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趙琳、孫強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
被告是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趙琳單獨所有,購房合同由趙琳與原所有權人簽訂,購房款及契稅由被告支付,雙方無借名買房約定及行為。因與原告已故配偶王鵬是朋友,應王鵬請求將房屋暫借其居住,王鵬去世后多次要求原告搬離,已提起返還原物之訴;
認定借名買房需證明存在合同約定及全額出資,原告無證據證明約定,所稱支付房款、稅金等情節亦無依據;
王鵬曾用研制方法挽救患癌的孫強,王鵬提出另一套房屋用于經營茶館,全家無住處故借住案涉房屋;
王鵬去世后財產債務繼承未析產,原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訴求;
原告所稱支付的 880 萬元實為王鵬對外債務,由案外人閆峰借給王鵬后指示直接還給趙琳;
本案是合同糾紛,追加孫強為被告不合適。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陳莉與王鵬系夫妻,育有一子王磊,王建國、劉英為王鵬父母,王浩系王鵬與前妻所生。2022 年 12 月王鵬去世,無遺囑。趙琳與孫強系夫妻。
2019 年 3 月 13 日,趙琳(買受人,孫強代簽)與案外人李娜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176.79 平方米),總價款 1270 萬元(定金 10 萬元、第一筆房款 1245 萬元、戶口保證金 10 萬元、物業保證金 5 萬元)。3 月 14 日簽訂補充協議購買一號庫房,價款 20 萬元。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在陳莉處。
購房款合計 1290 萬元:王鵬 2019 年 3 月 14 日支付定金 10 萬元;4 月 2 日轉賬給趙琳 880 萬元;楊帆 4 月 1 日轉賬給趙琳 100 萬元;孫偉 4 月 3 日轉賬給趙琳 300 萬元。王鵬支付中介費 34.29 萬元、服務費 0.54 萬元。
2019 年 4 月 9 日趙琳支付契稅,發票原件由陳莉持有。4 月 9 日、12 日趙琳取得房屋及庫房權屬證書,登記為趙琳單獨所有。權屬登記費 550 元由陳莉支付,產權證原件由陳莉持有。
2019 年 4 月 15 日陳莉辦理房屋交接,支付交接費用 6.1091 萬元,交接單署名趙琳。房屋交付后由王鵬、陳莉實際居住使用。
陳莉提交的中介微信記錄顯示 2019 年 4 月其與中介溝通房屋交易細節,趙琳、孫強否認真實性但未舉證反駁。2022 年 6 月陳莉微信詢問孫強房屋過戶事宜,孫強回復 “放心,馬上辦理過戶,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王鵬去世后陳莉提及過戶,孫強稱 “房子的事教授專門有交代”。2023 年 1-2 月趙琳補辦房屋及庫房權屬證書。
趙琳申請證人閆峰出庭,稱王鵬向其借款 800 萬元,本息 880 萬元按其指示轉給趙琳還款,但未提交借據等借貸合意證據。陳莉不認可,趙琳認可。
第三人楊帆書面稱轉賬 108 萬元(實際 100 萬元)是孫強借款買房,與王鵬無關;孫偉書面稱轉賬 300 萬元是借給孫強家買房,與王鵬無關。
陳莉等同意房屋過戶至陳莉名下,無需區分份額。陳莉具備北京購房資質。趙琳已另案提起返還原物之訴,尚未判決。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莉、王鵬與趙琳、孫強之間是否存在口頭借名買房協議;
各方款項往來性質及購房款支付主體認定。
(二)法律分析
借名買房協議的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需存在借名約定及實際出資等事實。本案中,王鵬、陳莉支付了購房定金、中介費、權屬登記費,參與房屋交易全過程,持有合同、票據、產權證原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中介微信記錄體現其購房意思表示,結合孫強微信回復同意過戶的內容,足以認定雙方存在口頭借名買房關系,趙琳、孫強關于借住的抗辯無充分證據支持。
款項性質認定:購房款合計 1290 萬元,王鵬直接支付定金 10 萬元、轉賬給趙琳 880 萬元,合計 890 萬元。趙琳主張 880 萬元系王鵬償還閆峰借款,但閆峰未提交借據等借貸合意證據,法院對該抗辯不予采信,認定該款項為購房款。第三人楊帆、孫偉轉賬的 400 萬元,其書面稱系借給孫強家買房,陳莉未舉證證明系王鵬指示支付,故認定為趙琳支付的購房款。
房屋份額確認:王鵬、陳莉支付 890 萬元(占比 68.99%),趙琳支付 400 萬元(占比 31.01%),雙方均參與購房過程,應按出資比例確認按份共有份額。陳莉具備購房資質且其他原告同意過戶至其名下,法院予以支持,孫強無需承擔協助過戶義務。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陳莉辦理北京市一號房屋、一號庫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登記為按份共有,陳莉持有 68.99% 份額,趙琳持有 31.01% 份額);
駁回陳莉、王磊、王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借名買房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借名原因、房屋實際權利人、出資主體、過戶條件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避免口頭約定引發權屬爭議。書面協議是證明借名關系的關鍵證據,可有效防范出名人否認借名事實的風險。
(二)留存完整的出資及交易證據
實際出資人應通過本人賬戶支付購房款、定金、稅費、中介費等款項,留存轉賬記錄、付款憑證、收據、發票等,確保資金流向清晰可查。同時保管好購房合同、權屬證書、交接手續等交易文件原件,作為實際履行購房義務的證明。
(三)明確款項性質避免混淆
涉及第三方轉賬時,應簽訂書面說明明確款項性質為代實際出資人支付購房款,避免日后就款項歸屬產生爭議。如存在借款與購房款混同的情況,需另行簽訂借款協議明確借貸關系,防止款項性質被誤認。
(四)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并留存溝通記錄
借名買房需在具備過戶條件后及時要求出名人配合辦理過戶,溝通過程中留存微信、短信、郵件等記錄,證明已積極主張權利。出名人同意過戶的記錄可作為借名關系的補充證據,增強主張權利的證明力。
借名買房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應增強證據意識,規范交易流程,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起草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出名人亦應謹慎對待借名行為,避免因房屋增值、政策變化等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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