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在司法執行程序中,案外人購買的車位被法院查封后,能否依據合法權益阻止執行?近日,一起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引發的車位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法院明確了排除執行的關鍵條件。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甲建設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對位于北京市大興區某小區 車位(以下簡稱案涉車位)準許執行;
全部訴訟費用由周明承擔。
甲建設公司稱,其與乙置業公司、丙投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保全并查封乙置業公司名下財產,法院 2023 年 4 月 27 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保全執行中,周明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裁定中止對案涉車位的執行。其不服該裁定,理由如下:周明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為草簽合同未網簽且無簽訂時間,無法證明查封前簽訂合法合同;車位款發票開具于查封后,無付款憑證證明查封前付款;物業公司出具的使用證明及物業費發票均在查封后,無法證明查封前占有;案涉車位登記在乙置業公司名下,法院有權查封,故訴請準許執行。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周明辯稱,應駁回甲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
其在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2021 年 8 月與乙置業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交付,可推知簽訂時間早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的查封時間;
已支付全部車位款,2021 年支付全款并由乙置業公司出具收據,可提供轉賬記錄;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車位,物業公司出具《車位使用證明》證實其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使用,且支付了車位管理費;
依據相關規定,其對案涉車位擁有合法權益,能夠排除執行。
乙置業公司未到庭亦未陳述意見。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甲建設公司與乙置業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法院 2023 年作出裁定查封乙置業公司名下價值 169001146.6 元的財產,2023 年 6 月 19 日查封案涉車位(期限三年)。周明提出執行異議,法院 2024 年 4 月 9 日裁定中止執行,甲建設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2021 年 8 月 5 日,周明與乙置業公司簽訂《恒大未來城車位認購書》,約定案涉車位每個 60000 元,定金 1000 元,2021 年 8 月 7 日前支付余款 59000 元并簽署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未注明簽訂時間,約定 2023 年 5 月 30 日前交付車位,共同申請轉移登記。
乙置業公司 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每個車位 6 萬元的收據,2024 年 3 月 19 日開具發票。周明提交 2021 年 8 月 5 日轉賬 3000 元(附言車位定金)、8 月 6 日轉賬 27000 元(附言車位款)的銀行對賬單,稱剩余款項因記憶受損無法提供流水,但已全款支付。
物業公司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車位使用證明》,載明周明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使用案涉車位。金碧物業北京分公司 2023 年 11 月 15 日開具物業費發票。
周明系丁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 2021 年購買案涉小區 6 號樓 615 室房屋,2022 年 8 月 11 日開具購房發票,周明稱因房屋只能以公司名義購買故注冊該公司。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周明對案涉車位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
(二)法律分析
排除執行的法定要件:根據相關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需滿足四個條件:查封前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按約支付部分并將剩余交付執行、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書面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周明與乙置業公司 2021 年 8 月 5 日簽訂的《恒大未來城車位認購書》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查封前,此后雙方有履行行為,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未網簽且無簽訂時間,但網簽并非合同生效必要條件,結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可認定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合同。
合法占有認定:物業公司出具的《車位使用證明》證實周明自 2023 年 5 月 31 日起使用車位,早于查封時間。車位是小區房屋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周明 2021 年購買小區房屋,使用車位屬正當居住需求,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惡意逃避債務,故認定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價款支付情況:周明提交了查封前乙置業公司出具的全款收據、此后的發票及部分轉賬記錄,形成完整證據鏈,雖未提供全部轉賬流水,但乙置業公司在查封前出具全款收據的行為可佐證付款事實,故認定已足額支付全部車位款。
過戶未辦理原因:周明稱曾要求辦理過戶但乙置業公司讓其等待,結合乙置業公司經營困難及車位被查封的事實,可認定未辦理過戶非因周明自身原因,其無明顯過錯。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甲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購買不動產需及時簽訂規范合同
購買車位等不動產時,應在查封前與出賣人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標的、價款、交付時間、過戶責任等內容,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即使未辦理網簽,只要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仍可作為權利憑證。
(二)支付款項務必留存完整憑證
支付購房款或車位款時,應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方式支付,留存轉賬記錄、付款憑證,并及時要求出賣人出具全款收據或發票,形成完整的付款證據鏈,避免因證據不足影響權利主張。
(三)實際占有后保存相關使用證據
接收不動產后,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留存入住證明、物業服務協議、物業費及水電費繳納記錄等,證明在查封前已實際占有使用,這是排除執行的重要要件之一。
(四)積極主張過戶權利并留存溝通記錄
買受人應主動催促出賣人辦理過戶登記,對拖延過戶的情況留存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郵件等),證明已盡到催告義務,非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避免因自身過錯喪失排除執行的權利。
在不動產交易中,買受人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注重合同簽訂、款項支付、占有使用及過戶等環節的證據留存,遇到查封等執行措施時,及時依據法定要件主張權利,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確保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