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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執行程序中,案外人若對被查封的房屋主張權利,能否阻止執行?近日,一起因購房者在房屋被查封前已簽訂合同、支付房款并實際占有引發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法院給出了肯定答案。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周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判決停止對大興區三號房屋的執行;
本案訴訟費由甲公司承擔。
周健稱,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法院 2021 年 10 月 9 日作出判決,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款項。判決生效后甲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大興法院 2021 年 3 月查封三號房屋。2023 年 5 月 15 日,其針對該房屋申請執行異議,大興法院 7 月 19 日裁定駁回請求,故不服裁定起訴至法院。2018 年 5 月,其從丙公司獲知三號房屋并決定購買,5 月 2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向乙公司分 14 筆支付全部購房款 240.932 萬元,向丙公司支付服務費 54.404 萬元。6 月 29 日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款。7 月 2 日辦理收房手續,后在房屋內經營診所。2019 年 3 月 7 日,為符合購房政策以其妻子持股的丁公司名義網簽,但因單價錯誤于 5 月 24 日注銷網簽。5 月底注冊成立戊公司(其與妻子各持股 50%),6 月 25 日乙公司以戊公司名義再次網簽卻未辦結,直至 2021 年 3 月房屋被查封,故請求停止執行。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甲公司辯稱,不同意周健的訴訟請求:
涉案房屋為商業用房,根據相關規定銷售對象應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周健作為自然人不具備購買資格,即便簽訂合同也屬違法,不能排除執行,僅對乙公司享有債權;
查封前周健未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不符合排除執行條件;
周健未支付全部價款,付款憑證部分無付款人信息或付款人非其本人,支付金額與總價款不一致;
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周健對未及時辦理過戶存在過錯。
乙公司未參加訴訟,書面答辯稱周健所述購房情況屬實,因實測面積差需重新簽約,其多次催促但周健未重視,同意停止執行,解封后配合簽約開票。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甲公司與乙公司等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款項,乙公司未履行,甲公司 2022 年申請強制執行,大興法院 2021 年 3 月 25 日查封三號房屋(乙公司為登記所有權人,建筑面積 76.2 平方米)。周健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本案訴訟。
周健與妻子吳敏系夫妻關系。2018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吳敏、周健及案外人李娜、王浩、朱琳、閆輝向乙公司轉賬共計 2372792 元,上述人員均出具說明稱系代周健支付房款。乙公司向周健出具 5 張房款收據。因實測面積變化,2020 年 8 月乙公司退還周健 36549.69 元,實際房款 2383438 元。
2018 年 6 月 29 日周健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總價款 2409320 元,一次性付款。7 月 2 日辦理收房手續,后在房屋內經營診所。
2019 年 3 月 21 日成立丁公司(吳敏持股 100%,周健任法人),以丁公司名義網簽后因單價錯誤于 5 月 24 日注銷。6 月 3 日成立戊公司(周健與吳敏各持股 50%),注冊地址為三號房屋,乙公司出具住所證明。6 月 25 日以戊公司名義再次網簽未辦結,周健多次催促無果。
社區居委會證實診所 2020 年左右開業。乙公司認可收到全部房款,稱未過戶原因在周健,但未舉證。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周健對三號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二)法律分析
排除執行的法定條件:根據相關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需滿足以下條件: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已合法占有不動產、已支付全部價款或按約支付部分并將剩余交付執行、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合同與付款情況:周健與乙公司在查封前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轉賬金額與合同價款有差額,但乙公司出具收據認可收到全部房款,且存在面積差退款情形,可認定周健已支付全部房款。
合法占有認定:周健 2018 年 7 月辦理收房手續,之后在房屋內經營診所,社區居委會亦證實診所開業時間,足以證明其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
過戶未辦理原因:首次網簽因開發商失誤注銷,后續以戊公司名義網簽未辦結系乙公司拖延所致,周健多次催促,非因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無過錯。
購房資格問題:雖商業用房規定銷售對象為企事業單位,但周健后續成立戊公司并以公司名義辦理網簽,積極彌補資格問題,且乙公司認可買賣關系,不能以此否定其排除執行的權利。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停止對北京市大興區三號房屋的執行。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時需規范簽訂合同并留存付款證據
購買房屋應及時與開發商簽訂書面買賣合同,明確價款、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支付房款時盡量通過本人賬戶轉賬,若委托他人付款需留存書面委托說明及付款人聲明,要求開發商出具正規收據或發票,確保付款事實清晰可查。
(二)及時占有房屋并保留占有證據
收房后應盡快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留存入住手續、物業服務協議、水電費及物業費繳納記錄、經營憑證等,證明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這是排除執行的重要條件之一。
(三)積極履行過戶義務并留存溝通記錄
購房者應主動催促開發商辦理網簽及過戶手續,對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與開發商溝通,留存微信、短信、郵件等溝通記錄,證明已盡到催告義務,非因自身原因導致過戶延遲。
(四)明確商業用房購房資格要求
購買商業用房需提前了解政策規定,確認自身或關聯企業是否符合購房資格,若以個人名義購買不符合規定,應及時通過成立公司等合法方式彌補,避免因資格問題影響權利主張。
在房屋交易中,購房者應增強風險意識,注重合同簽訂、款項支付、房屋占有及過戶等環節的證據留存,遇到糾紛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確保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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