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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買賣中,購房者付清房款后卻因開發商原因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情況時有發生。近日,一起因開發商未協助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引發的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開發商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田娜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依法判令被告甲公司繼續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位于北京市一號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田娜稱,其與甲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13 日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案涉房屋用途為普通商品住宅,用于居住。雙方簽訂的編號為 XXXX 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已于 2007 年 5 月 22 日在住建部門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丈夫鄭凱與田娜名下在北京市范圍內沒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田娜于 2007 年 6 月 3 日付款 109.84 萬元(田娜 25.84 萬元 + 鄭凱 84 萬元),2009 年 11 月 22 日付款 37 萬元(鄭凱以 XX 銀行信用卡支付),2010 年 1 月 8 日通過銀行按揭貸款支付 247 萬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支付面積差價 27090 元,加上其他時間支付的 18 萬元,已付清全部房款 4145490 元,且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田娜已委托甲公司代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因甲公司原因至今未辦理,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態度
被告甲公司未作答辯。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2007 年 5 月 13 日,田娜與甲公司簽訂編號 XXXX《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合同總價款 4118400 元。合同約定該商品房所在樓棟建筑層數為 4 層(地上 3 層,地下 1 層);因出賣人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720 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受人有權退房,不退房的,出賣人按日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于取得證書后 30 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后,田娜轉賬支付首付款 1648400 元,通過房屋抵押貸款付款 247 萬元,后轉賬補交面積差價款 27090 元。
田娜提交物業公司 2017 年 12 月開具的物業費發票,證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入住案涉房屋;提交結婚證及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證明其與鄭凱名下無其他住房。
2018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 XXX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查封甲公司名下案涉房屋。田娜以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為由提出書面異議,2023 年 2 月 9 日北京高院裁定中止對案涉房屋所有權及對應土地使用權的執行。
先前執行異議案件中,甲公司多次確認因資金緊張,小區土地抵押權人不同意辦理房產證,且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有效期至 2017 年 3 月 1 日已過期,導致未能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本案中田娜申請財產保全,法院 2024 年 3 月 11 日裁定查封涉案房屋(2024 年 4 月 3 日至 2027 年 4 月 2 日),田娜支出保全費 5000 元。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被告甲公司是否應協助原告田娜辦理一號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及履行義務:田娜與甲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田娜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履行了主要付款義務,甲公司作為出賣人負有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的義務。
未辦理過戶的責任認定:根據法律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出賣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甲公司因自身資金緊張、土地抵押權未解除及開發資質過期等原因,導致田娜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甲公司存在明顯違約行為。
原告權利的保護:田娜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且名下無其他住房,其作為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甲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權利,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田娜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甲公司協助原告田娜辦理北京市一號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轉移登記至原告田娜名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案件啟示
(一)簽訂規范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仔細審查合同條款,特別是關于房屋交付、權屬登記辦理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為后續維權提供依據。建議選擇正規開發商并通過備案的制式合同簽訂,確保合同合法有效。
(二)及時支付房款并留存付款憑證
購房者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購房款,付款時通過銀行轉賬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妥善留存首付款發票、貸款合同、轉賬記錄、面積補差款收據等全部付款憑證,證明已履行付款義務,避免因證據不足影響權利主張。
(三)關注權屬登記辦理進度
購房者在收房后應密切關注房屋權屬登記辦理進度,定期向開發商了解情況,督促其按合同約定履行協助過戶義務。如發現開發商存在資質過期、土地抵押未解除等可能影響過戶的問題,應及時溝通并留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幫助。
(四)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及時維權
當開發商未按約定辦理權屬登記時,購房者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可通過協商、向住建部門投訴、提起訴訟等方式維權。在訴訟過程中,要提供合同、付款憑證、占有使用證明等證據,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必要時可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惡意處置。
商品房買賣涉及重大財產利益,購房者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證據意識,在交易各環節規范操作,遇到問題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發商也應誠信履約,積極履行協助辦理權屬登記的義務,共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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