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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繼承中,房屋作為重要的遺產類型,常常因權屬認定、繼承份額劃分等問題引發糾紛。近日,一起因繼承人私自轉移房屋引發的繼承糾紛案件,法院根據法定繼承規則作出了判決。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林峰、林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決二原告繼承北京市一號房屋的份額,由二被告按十二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房屋折價款。
林峰、林波稱,二人與林梅系兄妹關系,趙偉系林梅的丈夫、趙靜系林梅的女兒。二人的母親張蘭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去世,父親林建國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去世,張蘭與林建國育有三個子女,分別是林峰、林梅、林波。林梅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去世。林梅與趙偉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了一號房屋,因林梅先于母親張蘭去世,因此二原告有權繼承一號房屋。然而二被告在二原告及張蘭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買賣一號房屋,并將該房屋從趙偉名下過戶至趙靜及邢某(邢某系趙靜的配偶)名下。后二原告起訴二被告關于一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經法院判決確認趙偉與趙靜、邢某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被告私自轉移被繼承人名下的遺產,嚴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繼承權,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被告趙偉、趙靜辯稱,按生效判決確認,二原告各享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額,不存在二原告要求多分的依據和事實,趙偉要求分得房屋,同意按照生效判決確定的份額比例支付房屋折價款。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林峰、林梅、林波系林建國、張蘭之子女。林建國于 2003 年 5 月 30 日死亡,張蘭于 2019 年 12 月 7 日死亡。趙偉與林梅系夫妻關系,趙靜系二人之女。林梅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死亡。
一號房屋由趙偉簽訂合同購買,房屋產權于 2001 年 11 月 19 日登記在趙偉名下,現由趙偉使用。
2016 年 8 月 30 日,趙偉與趙靜、趙靜之夫邢某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產權轉移登記至趙靜、邢某名下。
2022 年,二原告將二被告、邢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趙偉與趙靜、邢某簽訂的關于一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023 年 5 月 6 日,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該合同無效,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24 年 8 月 9 日,一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恢復登記至趙偉名下。
審理中,經林波申請,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為該房屋于 2024 年 7 月 9 日的市場價值為 410.4 萬元。
二原告主張對張蘭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二被告私自轉移遺產應少分;二被告主張趙靜曾告知張蘭房屋過戶事宜,對二原告享有繼承權不知情,且對林梅盡到主要扶養義務并共同居住,要求多分。二原告稱林梅患病二年半期間,林波每天去看望。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的遺產范圍及各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二原告主張二被告少分遺產及雙方要求多分遺產的主張是否成立。
(二)法律分析
遺產范圍認定:一號房屋系趙偉與林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死亡后,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林梅去世后,該房屋二分之一份額為趙偉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額為林梅的遺產。
繼承份額劃分:林梅去世后,其遺產(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配偶趙偉、母親張蘭、女兒趙靜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三人每人各繼承六分之一份額(房屋總份額的六分之一)。張蘭去世后,其繼承的六分之一份額作為遺產,由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女林峰、林波、及林梅的晚輩直系血親趙靜(代位繼承林梅的份額)繼承,每人各占有十八分之一的份額(房屋總份額的十八分之一)。
多分或少分主張的認定:二原告主張二被告私自轉移遺產應少分,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二被告有隱匿、侵吞遺產的故意,故該主張不予采納。二原告與二被告均以盡到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為由要求多分,但提供的理由及證據均不充分,法院均不予采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北京市一號房屋由被告趙偉繼承所有;
被告趙偉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分別給付原告林峰、林波房屋折價款每人 228000 元,給付被告趙靜房屋折價款 912000 元;
駁回原告林峰、林波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明確遺產范圍及繼承順序
繼承開始后,應先明確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避免將非遺產部分納入繼承范圍。同時,需清楚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二)妥善保管遺產避免擅自處分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應妥善保管遺產,不得擅自處分。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轉移、變賣遺產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喪失繼承權。如確需處分遺產,應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一致并保留相關證據。
(三)主張多分需提供充分證據
繼承人主張多分遺產的,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證明其他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證據不足的,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原則分割遺產。
(四)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如親屬關系證明、遺產證明、贍養或扶養證明等,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同時,要關注訴訟時效,避免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遺產繼承涉及親情與法律,繼承人應秉持誠信原則,依法依規處理繼承事宜,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因繼承糾紛傷害親情,確保遺產得到合理分割。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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